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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
1.7.7 第二十三章 论主权权利的政务大臣

第二十三章 论主权权利的政务大臣

我已在上一章中对一个国家与人体相似的部分进行了论述,我将在本章中对一个国家的官能(与人体相似的部分)即政务大臣进行讨论。

政务大臣是主权者任用于从事某一事务并有权代表国家人格处理该事务的人,主权者是一位君主抑或一个会议则在所不问。享有主权的每一个人或会议均代表两个人格,或者用更浅显易懂的话就是具有两个身份。第一个身份是自然身份。第二个身份是政治身份:一个君主不仅具有国家人格,而且也具有自然人人格;一个主权者会议也不仅具有国家人格,而且也具有会议人格。所以,以自然身份做奴仆的人不是政务大臣,只有那些管理公共事务的人才是政务大臣。因此,一个贵族或民主制国家会议中的招待员、卫兵及其他只为参会者提供便利服务的人都不是政务大臣。一个君主制国家王室的管家、侍从、国库管理员及任何其他官吏也不是政务大臣。

对于政务大臣而言,有些人被委派的职责是全面管理整个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务。从全国政务方面而言,如受前任国王之托的幼主监护人或摄政人在幼主未成年时署理幼主国家的全部政务。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位臣民对这人以国王名义颁布的且不违背他主权的法令和命令都负有服从义务。从某一地区或行省政务方面而言,一名君主或一个主权会议可能委派一名长官、军政官、政务官或总督署理该地区的全部政务。在这一情形下,该行省的每一个人也要受他们以主权者的名义办理的且不违背主权者权利的一切事务的约束。监护人、总督和长官所享有的权利只是根据主权意志所确定的权利。如果不存在明确且确切的文字声明表示主权者将主权转让给他们,那么就不能将他们所接受的任何委任解释为主权转让。这种政务大臣类似于使一个自然人躯体四肢能运动的神经和肌腱。

其他大臣都各自负责专门事务,即负责国内或国外特定的事务。就国内事务而言,首先是负责国家经济事务的大臣。有权管理贡品、捐税、租金、罚金或任何公共收入等钱物的征收、接收、发放或记录的人是政务大臣。因为他们服务国家代表者,并且不得违抗国家代表者的命令或未经其授权不得做任何事,所以他们是大臣;因为他们以其政治身份服务国家代表者,所以他们是政务大臣。

其次,是掌管军事权力的大臣。负责管理兵器、堡垒、港口以及负责征兵、发军饷或指挥士兵以及从海上或陆上为战争提供任何必要给养的人是政务大臣。虽然一名没有指挥权的士兵也在为国家战斗,但是他不能基于此就能代表国家人格,因为没有相对方来使他可代表国家人格。每一个有指挥权的人只有对他所指挥的人来说可以代表国家人格。

有权教化或使他人教化百姓认识他们对主权者的义务、教导他们关于何为正义和非正义的知识,从而使他们彼此更为虔敬、和平地生活并抵抗共同敌人的人也是政务大臣。因为他们不是根据他们自己的权力施行这些事务的,而是根据其他人的权力施行的,所以他们是大臣;因为他们只是根据主权者的权力去从事或应从事相关事务,所以他们是政务大臣。只有君主或主权会议才能直接从上帝那里获得权力去教化和教导百姓;除了主权者之外,没有人可以纯粹凭借神的眷顾而获得权力,也就是只从上帝的眷顾中获得权力。所有其他人都是从上帝和他们主权者的眷顾中获得他们的权力,诸如在一个君主制国家中就说“蒙神与王的眷顾”或“蒙上帝与王的眷顾”。

掌握司法权的人也是政务大臣。他们在审判席上代表主权者的人格,他们做出的判决是主权者做出的判决。正如此前所述,因为所有司法权本质上依附于主权,所以其他所有法官只是享有主权的某一人或某些人的大臣。因为纠纷分为事实纠纷与法律纠纷,所以有些审判是关于事实的审判,有些审判是关于法律的审判;因此,可能会有两名法官审理同一纠纷,一名法官负责审理事实,另一名法官负责断明法律。

在这两种纠纷的审判中,受审判一方可能会与法官产生争执,因为他们同时也是主权者的臣民,所以对于这种争议应由双方均认可的人进行公正裁断,因为任何人都不能担任自己所涉案件的法官。但是,如果双方均同意由主权者担任审判人,那么他要么亲自审理并判决该案,要么指定双方均认可的人担任法官。这可以理解成他们通过不同的方式达成了这种合意。首先,如果允许被告针对因利益关系而引发其怀疑的法官提出异议(原告已选定了他自己的法官),那些他未提出异议的法官就是他认可的法官。其次,如果他向任意其他法官提起上诉,那么他不能就此继续提出上诉,因为提起上诉是他自己的选择。再次,如果他向主权者本人提起上诉并由主权者或当事方认可的代表进行判决,那么该判决即为终局性判决,因为完全是根据被告方选择的法官做出的判决,即由他自己做出的判决。

□英格兰大法官法庭

大法官法庭是英格兰高等法院的法庭之一。大法官制度始于古罗马。英格兰的大法官分为内阁中的大法官和高等法院的大法官,而高等法院由御座法庭、家事法庭和大法官法庭三部分组成。图为乔治一世时期英格兰的大法官法庭。

在对公正和理性的司法性质进行讨论之后,我不禁要评述一下英格兰原先精心设置的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我这里所说的民事诉讼是指原告和被告均为臣民的诉讼;公诉(也称为“王室诉讼”)则是指原告一方为主权者的诉讼。因为人可以分为两个阶层,即贵族阶层和平民阶层。贵族原先享有一项特权,即在所有死刑案件中,只有贵族才能担任法官,有多少名贵族涉案就应当有多少名法官。这种情况被认为属于荣宠的特权,审判他们的法官除了他们所希望的法官外并没有其他人。对于臣民而言,在所有的争议中(贵族的民事争议也是如此)他们只能选择争议所在地的法官,他们可以针对这些法官提出异议,直至最后同意对其中十二位法官不提出异议,则由该十二名法官进行审判。既然法官是由他们自行选定的,那么任何一方就不得基于任何借口否认该判决的终局性。作为国家成员,这些从主权权利那里获得权力以教化百姓或为百姓审理案件的政务官可以被恰当地比作自然人的喉舌。

经主权者授权执行已作出的判决、发布主权者的命令、镇压骚乱、逮捕并拘禁犯罪分子以及从事其他维护和平工作的人也均是政务大臣。因为他们依据权力所做出的每一个行为均属国家行为,他们提供的服务可以比作自然人的双手。

身在外国的政务大臣是指对外代表他们本国主权者人格的人,这些根据公权并执行公务的政务大臣包括大使、信使代理人和传令官。

但是,对于处在动乱中的国家的某一私党授权派出的人,虽然他受到外国礼遇,但是该人仍不是国家的政务大臣,也不是国家的私务大臣,因为他们的任何行为都不是国家作为授权人授权的行为。与之类似,虽然国王根据公权派出大使参加吊唁、庆贺或协助礼仪,但是因为该事务属于私人事务,属于主权者以私人身份所从事的事务,他所派遣的人代表的是他的个人人格,所以他是协助国王处理私人事务的人员。此外,如果一个人被秘密派往他国,刺探他国情报和他国实力,虽然他既得到了主权者的授权,又是从事公共事务,但是因为没有任何人知道他所代表的任何人格,所以他也是私臣,但是他确实是国家的大臣,可以将其比作自然人的眼睛。那些被任命去听取百姓请愿和其他诉求的人,可以比作公众的耳朵,他们也是公共事务大臣,其担任的职务代表他们的主权者。

如果我们认为一位参议人员或一个国家的顾问不具有司法权或管辖权,只是在经要求的情况下为主权者提供建议,或未经要求而主动提供建议,那么他们就不具备公共人格。因为意见仅仅是向主权者提出的,当主权者在场时,他的人格不能由另外一个人代表。但是,参议机构从来不享有某些其他权力,既没有司法权,也没有直接的行政权。比如,在君主政体国家中,他们代表君主向政务大臣传达君主命令;在民主政体国家中,议会或参议院作为参议机构向百姓公布讨论结果。当他们任命法官、审理案件或接见外国大使时,他们就是以百姓的大臣身份从事这些事务。在一个贵族政体国家中,国家参议机构就是主权议会本身,只对自身而不对任何其他人提供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