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论臣民的自由
“自由”的本义是指不存在妨碍,我所谓的“妨碍”是指对运动的外部阻碍;并且它不仅适用于有理性的造物,也同样适用于无理性和无生命的造物。无论何种事物,只要它被禁锢或限制而只能局限在外界的障碍所确定的一定空间内运动时,我们就可以认为它没有越出该空间而在更大范围内运动的自由。因此,当所有的生物被墙体或锁链所禁锢或限制,或当水被堤坝或器物所阻挡而不能流向更大的空间时,我们则一般称它们不能像没有这些外界妨碍时那样自由运动。但是,如果事物本身的构成导致了对运动的妨碍,那么我们往往认为它不是没有自由而是没有运动的力,就像处于静态的石头或因疾病而卧床动弹不得的病人一样。
“自由人”一词严格且为公众一般认可的本义是指一个在有能力和智慧做某事时,能够按照其意志做某事而不受妨碍的人。但是,当“自由的”“无束缚的”这些词汇用于形容身体之外的事物时,则是对它们的滥用。因为不存在运动的事物就不会受妨碍。举例来说,当我们说“这条路是自由的”时,并不是指这条路本身是自由的,而是指沿这条路行走的人无需停下来。当我们说“这项赠与是自由的”时,也不是指赠与物是自由的,而是指赠与人是自由的,即赠与人不受任何法律或信约的约束而赠与某物。所以,当我们提到“自由表达”时,并不是指声音或发音的自由,而是指讲话人的自由,没有法律要求其采用其他的讲话方式讲话。最后,根据“自由意志”的用法,并不能推导出意志、欲望或意向方面的自由,而只能推导出人的自由;这种自由在于,他在根据自己的意志、欲望或意向做某事时不会遭遇妨碍。
畏惧和自由是不矛盾的。例如,当一个人因为畏惧沉船而将货物抛入大海时,他这样做是心甘情愿的;如果他不愿意,那么也可以不这样做。因此,这是一个自由的人的行为。同样,人们有时候因为畏惧监禁而偿还债务,因为没有人妨碍他无法偿还债务,所以这是自由人的行为。一般而言,在一个国家中,人们因为畏惧法律而做出的所有行为都是行为人可以自由选择不去做的行为。
自由和必然是不矛盾的。例如,水不仅仅可以自由流淌,而且必然会顺河道流淌。人的自愿行为也与之类似,因为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而意志来自于自由;根据人的意志所做出的每一行为、每一欲望和意向都源自同一原因,而这一原因又源自必然性连续因果关系链上的另一项原因(因果链上的第一环是所有原因的第一因,由上帝掌握)。因此,对于那些可以洞悉这些原因之间的联系的人而言,人的全部自愿行为的必然性就一目了然了。因此,鉴察并支配万物的上帝也会鉴察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的自由,使之恰好与上帝期望人们所做行为的必然性相一致。因为人们尽管能够做很多上帝未命令,也未授权他们做的事,但是他们对任何事物的激情或欲望的动因都是上帝的意志。如果上帝的意志并不保证人们的意志具有必然性,因而保证依赖于人们意志的一切具有必然性,那么人们的自由就会对上帝的无所不能和自由构成冲突和妨碍。对于当前所讨论的问题而言,上述已经能充分说明唯一可以被真正称为自由的就是“自然的自由”。
但是人们为了获得和平和对自身生命的保全,创造了一个“人造人”,即我们所说的“国家”;他们还创造了“人造的锁链”,即我们所说的“市民法”,人们通过相互之间订立的信约,亲手将锁链的一端套在被授予主权的人或会议的嘴巴上,将另一端系在他们自己的耳朵上。就其本质而言,这些锁链并不牢固,而它们之所以能够得以维系,不是因为打破锁链的难度(太高),而是因为打破锁链后带来的危险。
我现在将要讨论的“臣民的自由”就只是与这些锁链具有关联的自由。既然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制定出足以管理人们所有行为和言论的规则(这是不可能的事情),那么必然可以得出结论,即根据法律的许可,人们可以自由去做其理性认为利益最大化的事情。因为我们如果正确理解了“自由”的含义就是人身体的自由,即不被镣铐锁住以及监禁的自由,那么当人们在显然享有这种自由的情况下却吵嚷着要求获得这种自由就是荒谬至极的。此外,如果我们将“自由”看作免受法律约束的自由,那么同样也是荒谬的;因为根据人们要求的这种自由,所有其他人均可成为他们自己生命的主人。尽管这是荒谬的,却是人们提出的要求,他们不明白如果不是由一个人或多个人掌握武力而使法律付诸实施,那么法律将无力保护他们。因此,臣民的自由仅存在于那些主权者对其行为的管制而允许其可以作为的行为之中;诸如买卖自由、与他人订立其他契约的自由,以及选择居所、饮食、职业以及按照自身认为的适当方式管教子女的自由等。
□耶弗他献祭女儿
据《圣经》记载,耶弗他向上帝许愿说,如果以色列人能击败亚扪人,那么等他凯旋而归的时候,他将杀掉第一个从家门口出来迎接他的人作为燔祭。后来,以色列人大败亚扪人,耶弗他胜利而归。然而第一个从家里出来迎接他的人居然是他唯一的女儿。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自由而废除或限制主权权利的生杀大权。我业已说明,不管主权者代表对臣民做任何事,都不能将其称为非正义或伤害,因为每一位臣民都是主权者所做任一行为的授权人,所以主权者除了自己是上帝的臣民而必须服从自然法之外,他不缺乏对任何事物的权利。也就是说,在一个国家之中,根据主权权利的命令,臣民可以甚至经常会被处死,并且主权者与该臣民互无瓜葛。耶弗他将自己的女儿献祭就属于这种情形。一个主权君主处死一个无辜臣民亦是如此。尽管该行为违反自然法,有违公平,如大卫杀死乌利亚的事[1],但是这并不是对乌利亚的一种伤害,而是对上帝的伤害。之所以说这不是对乌利亚的伤害,是因为乌利亚本人已经交出了做他所喜悦事情的权利;之所以说这是对上帝的伤害,是因为大卫是上帝的臣民,根据自然法不得做出任何不公正之事。当大卫自己为这件事情表达忏悔的时候,就明显证明了这一点。大卫说:“我对你犯罪,唯独得罪了你。”[2]与之类似,当雅典人将他们城邦中最有权势的人驱逐达十年之久时,他们并不认为自己做了非正义之事;并且他们从不问被驱逐的人犯了何罪,只问他们造成了什么损害。他们甚至下令驱逐他们根本就不认识的人。每个公民将他想驱逐的人的名字写在贝壳上带到市场,不提出实际的控诉;有一次,他们驱逐了一个叫亚里斯泰迪斯[3]的人,因为他有着公正的名声;有一次,他们驱逐了一个像海柏波拉斯[4]那样喜欢开玩笑的人,目的就是为了和他开一个玩笑。但是,我们并不能说作为雅典主权者的臣民不享有放逐他们的权利,或者说雅典人没有开玩笑或得到公正的自由。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人的历史与哲学著作,以及从其中承袭全部政治学说的人的著作和论述中反复提倡的自由,不是个人自由,而是国家自由。这种自由与没有市民法和国家时每个人所享有的自由是相同的,后果也是一样的。因为众人之中没有一个管理者,那么每个人与邻人之间相互为战的战争状态将持续存在。一个人没有遗产留给儿子,也不寄希望于从自己父亲那里得到遗产;人人都不享有财物与土地的所有权,也不存在安全保障,但是每个人都享有充分且绝对的自由。彼此之间互相独立的国家也是如此,它在判断最有利于本国利益的事,即根据代表国家的个人或会议判断最有利于本国利益的事时,每一个国家而不是每一个人享有绝对的自由。与之相对应的是,他们生活在永恒的战争状态之中,武装力量列陈边境,火炮对准周边四邻。说古雅典人和罗马人是自由的,是指他们的国家是自由的,不是指任何人具有反对自己代表者的自由,而是指他们的代表者有抵抗或侵略其他民族的自由。今天,卢卡城[5]的塔楼上用大字写着“自由”一词,但谁也不能因之而推断,相比于君士坦丁堡的百姓,卢卡城的人民享有更多自由或者可以免除更多义务。不管一个国家是君主政体或民主政体,自由总是一致的。
但是,人们容易被“自由”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的名称所欺骗;由于人们缺乏判断力,所以将私有遗产和天赋权利同公共权利相混淆。当在这一方面享有盛誉的权威人士对这种错误大加肯定之后,骚乱频发和政府更迭也就一点也不足为奇。在西方世界,我们从生活在民主国家中的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和其他古希腊人、古罗马人那里接受了关于国家制度与权利的学说;这些权利不是源自自然的原理,而是将他们自己国家的实践纳入书中。这就如同文法家根据当时的语言使用情况描述语言使用规则,或者依据荷马和维吉尔的诗歌描述诗歌的规则一样。雅典人接受的教育(为了抑制人们更换政府的想法)就是,他们是自由的人,所有生活在君主制下的人们都是奴隶。因此,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卷6)中指出:“自由在民主国家中是应然的,因为通常认为人们在任何其他政府之下都不是自由的。”同亚里士多德一样,西塞罗和其他作者的政治理论也是以教导罗马人痛恨君主政体的思想为基础,这些教导者就是最初那些废黜君主并瓜分罗马主权的人,后来则成为他们的继承人。通过阅读这些古希腊和拉丁作者的书籍,人们从小就在虚假自由的表象之下形成了一种习惯,即支持骚乱,赞成对主权者进行恣意控制的行为,而后进一步对这些主权者进行控制,结果导致如此多的流血事件。因此,我认为我可以毫不讳言地说,从来没有任何事情像西方世界学习希腊和罗马学说这样付出了如此高昂的代价。
现在,我们考察一下臣民真正自由的具体情形。那就是在某些时候臣民对主权者发出的命令可以拒绝且不被称为“非正义”。我们需要考量的是,当我们建立一个国家的时候我们让渡了哪些权利;或者说,在经我们无一例外地授权使之成为主权者的人或会议的所有作为中,我们让渡了哪些自由。这其实是同一个问题。因为我们的服从蕴含着我们的义务和我们的自由。因此,它们必须依照这一论据推理而得出结论:如果不是某个人自己的行为,那么任何人都不承担义务,因为所有人的自由都是一样地与生俱来。并且,因为这种论据要么是从“我授权其可为任何行为”的明确言词中推导而来,要么是从他将其自身臣服于他的权力的意愿(这种意愿可以通过他做出这种臣服行为的目的进行理解)当中推导而来。臣民的义务和责任要么源自这些言词或其他同等的表示,要么源自所谓的建立主权的目的,即维持臣民之间的和平状态与防卫共同敌人的目的。
因此,首先既然按信约建立的主权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相互订立信约而产生的,而强力取得的主权是通过被征服者与战胜者或子女与父母之间订立信约而产生的,那么显然每一位臣民在所有那些不能通过契约进行转让的事物上都享有自由。关于这一点,我已经在前面第十四章中进行了阐述,让一个人不得保护自己躯体的信约是无效的。据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大卫杀死乌利亚
《圣经》中记载,以色列王大卫因贪恋战士乌利亚的妻子拔示巴的美色,与其私通,并使其怀孕。为了避免丑事暴露,大卫使计陷害乌利亚并致其死亡,而大卫则迎娶了拔示巴。图为乌利亚被砍下了头颅。
如果主权者命令一个人自杀、自伤、自残或不反抗攻击他的人,或命令他绝食、不得呼吸、不得服用药品或其他一旦缺失就无法生存的物品,即便主权者的裁断是合乎正义的,这个人也有理由不予服从。
如果一个人被主权者或当权者审问所犯的罪行时,他并没有义务认罪(在未获得赦免保证的情况下),因为正如我在同一章所作的论述,没有人会受信约的约束来控告他自己。
除此之外,“他的一切行为都予认可或由我承担责任”这句话包含了一个臣民对主权者的认可,这对他此前生而具有的自由没有任何限制。因为“允许他处死我”,并不是说“他这样命令我时我就一定得处死我自己”。“如果你愿意,你可以处死我或我的同伴”这句话指的是一回事,而“我将处死我自己或我的同伴”则指的是另一回事。据此,可以得出以下推论:
没有任何人会受言语自身的约束去处死自己或任何其他人。因此,有时一个人会根据主权者的命令去执行具有危险性或不光彩的任务,但是这并不是取决于我们言语上的臣服,而是基于我们臣服的意愿,这种意愿要根据所做事情的目的进行理解。因此,如果我们拒绝服从就会妨碍主权建立的目的,那么我们就没有拒绝的自由;如果不是这样,那么我们就有这种自由。
基于此,一个人受命从戎却予以拒绝的时候,尽管他的主权者有充分的权利将他处死,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这人可以对此予以拒绝且不能认为他是非正义的。例如他找到一名合格的士兵来替他出战,那么他在这种情形下并未逃避为国家服役。应当宽恕天生的胆怯,不仅仅对于女性(没有人会要求女性从事如此危险的事务)如此,而且对于如同女性一样怯懦的男性也应如此。在战斗中,一方或双方都会出现逃兵;但如果逃兵的这种行为并不是因为叛国而是出于恐惧的心理,则不能将其视为非正义的行为,而应将其视为不光彩的行为。同理,逃避战斗不是非正义的行为,而是怯懦的行为。但是,如果一个人是应征入伍或受领粮饷,那么他就不得以天性胆怯作为借口,他不仅有义务参加战斗,而且未经他的长官许可不得离开战场。如果为了保卫国家而要求所有能够拿起武器的人立即开始战斗,那么每个人都有义务这样做,否则建立了国家却没有保护它的意志和勇气,那么国家的建立就毫无意义。
没有人享有为保护另一人而反抗国家权力的自由,无论另一人是否有罪。因为这种自由会剥夺主权者保护我们的手段,所以是从实质上破坏政府。但是,如果一大群人已对政府的权力进行了非正义的抵抗,或者犯下死罪,那么在每个人都知道将被处死的情况下,他们是否享有团结起来、相互协助并进行共同防卫的自由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他们这样做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一个人不论是否有罪,皆可以做出这种行为。他们最初违反义务确实是非正义的行为,虽然他们随后拿起武器是为了支持自己的一切作为,但是这并不是一种新的非正义行为。然而,如果他们只为保护自身,那么这就根本不是非正义的行为。经颁布赦令而获得赦免的人不得以自我防卫为理由继续协助或保护其他人,否则就是非法行为。
至于其他自由,则是法不禁止的自由。如果主权者(就某些事项)未颁布法规,那么臣民根据自己的判断享有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因地、因时而异,根据主权者所认为何种最为有利而定。例如,曾有一段时间人们可以自由踏入自己的土地,并凭借武力将非法侵占者驱逐出去。但是,根据国王及会议制定的成文法规定,后来取消了这一自由。世界某些地区的人们享有一夫多妻的自由,但是在其他地区则没有这种自由。
如果一位臣民根据此前的法律规定,与他的主权者在债务、土地或财务所有权,服徭役及其他任何身体或金钱上的惩罚存在争议时,那么他可以像针对另一位臣民提起诉讼的情形一样,在主权者委任的法官面前为自己的权利提起诉讼。因为既然主权者是根据此前法律的效力而不是他的权力提出需求的,他就宣示了自己的要求不会超出此前法律规定他所应得的范围。因此,该诉讼没有违背主权者的意志,所以这位臣民享有根据先前法律要求对自己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自由。但是,如果主权者根据其权力要求或取得任何东西,那么就不存在法律诉讼问题,因为所有这一切都是根据自己的权力所做出的,是根据每一位臣民所授予他的权力而做出的;因此,对主权者提起诉讼就是对自己提起诉讼。
如果一位君主或主权会议授予所有臣民或其任一臣民一项自由,当该行为成立时,该君主或主权会议却不能够为其臣民提供安全保证,那么除非其直接放弃主权或将主权转让给另一个人,否则这种授予行为是无效的。因此,如果确为主权者的意愿,主权者就会通过明确的言词公开放弃或转让主权;如果主权者没有这样行事,那么就可以理解为这并非其意志,这种授权就源自对自由和主权权利之间冲突的无知;因此,主权仍予保留,相应地行使主权所需的全部权力也予以保留,诸如战争、媾和、司法、任命官吏和参事、征税及其他在第十八章中所列举的权力。
应将臣民对主权者承担的义务视为只存在于不超过主权权利能够保护他们安全的期限之内。因为当没有他人能够保卫自己的时候,人们不能通过任何信约放弃与生俱来的自我保护权利。主权是国家的灵魂,一旦脱离躯体,国家成员就不能从灵魂处接收到任何运动(的命令)。服从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保护;一个人无论是从自身还是他人的权力处获得这种保护,其天性都会让他服从并且设法去维护这种权力。根据建立主权者的意图而言,虽然主权是永恒的,但是根据其本身的性质,它不但会因为外战而归于消亡,同时也会在其建立之初因为人们的无知和激情,经由内部的不协调而埋下自然消亡的祸根。
如果一个臣民在战争中被俘虏,或敌人管制其人身或生存手段,只要他满足臣服于战胜者的条件就能活命和具有人身自由时,那么他就享有接受该条件的自由;接受该条件后,他就成为了战胜者的臣民,因为他若要保全他自己,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如果一个人在国外被拘禁,那么情形也是一样的。但是,如果一个人被投入监狱、被镣铐锁住或者没有人身自由时,那么就不能将其理解为受信约约束而臣服,因此如果可能的话,他可以通过任何方式逃跑。
如果一位君主放弃了他自己和他的继承人的主权,那么他的臣民就回到了绝对的自然自由之中;因为尽管如上一章所述,自然可以决定谁是他的儿子,谁是他最亲近的亲族,但是谁将成为他的继承人却取决于他的意志。因此,如果根据他的意志,他不想有继承人,那么就不存在主权,也不存在臣服关系。如果他去世之后没有为众人所知的亲族,也没有经他宣布的继承人,那么情形也是一样。因为没有为众人所知的继承人,所以不存在应有的臣服关系。
如果主权者驱逐了他的臣民,那么后者在被驱逐阶段就不是他的臣民。但是,如果臣民是出使外邦完成某一使命或休假游历,那么他仍是主权者的臣民,但它是根据主权者之间的契约而不是根据臣服的信约。因为不管是谁进入另外一国管辖范围之内,都应遵守当地的所有法律,除非因主权者之间的亲善关系或经特别许可而享有特权。如果一位君主因战败而向战胜者俯首称臣,那么他的臣民就解除了此前的义务而承担对战胜者的义务。但是,如果这位君主被监禁或被剥夺了人身自由,那么就不能理解为他放弃了自己的主权权利;因此,他的臣民有义务服从原先他所委任的地方行政官,这些官员不是以自身名义而是以君主的名义进行治理,因为他的权利依然存在,只是在行政事务管理上存在问题。也就是地方行政官和官吏的问题;如果君主无法委任官员,那么就默认他认可此前他自己委任的那些人。
[1]参见《撒母耳记下》第11章。乌利亚是以色列王大卫的战士,是拔示巴的丈夫。有一天,大卫从床上起来,在王宫的平顶上散步,看见一个妇人沐浴,容貌甚美。经差人询问,得知其是乌利亚的妻子拔示巴。大卫派人将她接进宫同房,并使之怀孕。大卫恐怕这丑事被传扬出去,因此先将乌利亚从战场上召回来,叫他回家与妻子同住。但乌利亚忠心耿耿,认为主帅仍在战场上打仗,他自己不应回家与妻子亲近。大卫为了避免自己的丑行暴露,便想杀死乌利亚,于是让乌利亚带了一封信给约押,上面写道:“要派乌利亚前进,到阵势极险之处,你们便退后,使他被杀。”后来,约押围城的时候,知道敌人那里有勇士,便将乌利亚派往那里,结果导致乌利亚被杀。
[2]参见《诗篇》第51章第4节。
[3]亚里斯泰迪斯(约公元前530—前468年),雅典政治家,公元前490年马拉松战役中雅典著名的十大将军之一,曾被选为执政官。后因与民主派领导人地米斯托克利发生冲突,于公元前483年被放逐。
[4]海柏波拉斯,生卒年月存在争议,是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的著名平民领袖。公元前415年或前416年因党派之争而被放逐,后在公元前412年或前411年被杀害。
[5]此处似乎是指意大利中部小城卢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