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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
1.7.4 第二十章 论宗法管辖权与专制管辖权

第二十章 论宗法管辖权与专制管辖权

一个通过武力建立的国家就是通过武力取得主权权利的国家。人们因畏惧死亡或受奴役而由一个人或多个人共同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将其个人或集体的全部行为授权给被授权人,即他们的生命和自由皆处于被授权人的权力管辖之下。

这种管辖权或主权与按信约建立的主权的区别仅在于,人们是因为彼此相互畏惧而非畏惧他们按信约建立的主权者才选择了该主权者。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是将其自身臣服于他们畏惧的人。在两种情况下,人们皆是因为畏惧而臣服。那些认为出于对死亡和暴力的畏惧而订立的契约一律归于无效的人应该注意:如果确实是这样,那么任何国家中没有任何人会承担服从的义务。的确,一旦国家依照信约建立或通过武力建立之后,如果出于对死亡和暴力的畏惧而承诺的事情是违反法律的,那么这种承诺就不是信约,并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其原因不在于承诺是因恐惧而做出的,而是在于做出承诺的人对所承诺的事情不能主张权利。除此之外,当他依法应履行承诺而未履行时,也不是因信约无效而解除对承诺的履行,而是因为主权者的裁断使其解除对承诺的履行。另外,不论一个人在何时依法做出承诺,不履行承诺就是违反法律。但是,当他由作为代理人的主权者解除了履行义务时,他就是由强迫他作出承诺的人作为解除承诺行为的授权人而解除了义务。

然而,在这两种国家之中,主权的权利和结果是相同的。未经主权者允许,主权者的权力不得转让给另一人,亦不能被剥夺,他的任何臣民均不能通过控诉而对其加以侵害,他们也不能对其进行惩罚;他是关于和平所需事项的裁断者,他是各类学说的审定者,他是唯一的立法者和争端的最高法官,他是关于媾和以及开战的时间和时机问题的最高决断者,地方长官、参事、司令官以及其他所有官员与大臣悉由其选任,奖赏、惩罚、荣誉和勋级等均由其决定。这一切的理由与前一章中关于按约建立的主权的同一权利和结果是相同的。

管辖权可以通过世代生育和征服这两种方式获得。通过世代生育获得的管辖权是父母对子女的管辖权,称为“宗法管辖权”;通过世代生育享有管辖权不是因为父母生育了子女,而是子女通过明确的方式或由其他充分证据表明的方式同意授予管辖权。之于生育,上帝为男人规定了一个合作者,子女的父母永远是两个人。因此,对于子女的管辖权应平等地归属于父母双方,子女应同等地服从父母双方。然而,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因为没有人可以一人侍二主。有人认为,管辖权应归属男方,因为男性具有更大的性别优势。但是,他们关于这一问题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男性与女性在体力和慎虑方面的差别并非一直那么大,所以无需通过争斗便可决定这种权利的归属。某些国家根据市民法解决这种争议,其中大多数裁决都偏向于父亲,当然也并非一直如此;因为绝大多数国家都是由家族中的男性而不是女性建立的。但是,现在的问题在于,在纯粹的自然状态之中,假设不存在婚姻法和子女教育方面的法规,而是只存在自然法和两性相互之间及其对子女自然倾向的规则;在这种纯粹的自然状态下,父母要么通过契约协商确定对子女的管辖权,要么根本就没有进行协定。如果他们就该问题进行了协定,那么权利则依照契约实行。我们可以看到,历史上的亚马逊人就与靠其繁育的邻国男子约定,如果生下的是男孩,就送回邻国;如果生下的是女孩,那么就留在亚马逊,所以女孩的管辖权属于其母亲。

如果没有契约,那么子女的管辖权便属于母亲一方。因为在纯粹的自然状态之下并不存在婚姻法,除非母亲说出谁是(孩子的)父亲,否则就没有人知道;所以,对于子女的管辖权取决于她的意愿,因而就归属于她。此外,因为婴儿最初是处于母亲的权力之下,所以母亲可以养育或抛弃婴儿;如果母亲养育婴儿,那么婴儿的生命就来自母亲,因此子女就有义务服从于她而不是服从于其他人,因此管辖权即归属于她。但是,如果婴儿被母亲抛弃而由另一个人发现并养育,那么婴儿的管辖权就归属于养育人。理由是,他应服从于保全他生命的人,因为一个人服从另一个人的目的就在于生命的保全,每个人都应该服从掌握其生死大权的那个人。

如果母亲服从父亲,那么父亲就享有对子女的管辖权。如果父亲服从于母亲(就如同女王与她的一位臣民结婚的情形),那么母亲就享有对子女的管辖权。

如果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分别是两个国家的君主,他们生育了一个孩子,并就谁享有对孩子的管辖权问题订立了契约,那么就应依契约确定该管辖权。如果未订立契约,那么就应依其居所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权。因为每个国家的主权者都对居住在其国内的所有人享有管辖权。

对子女拥有管辖权的父母,对子女的子孙后代也拥有管辖权。因为如果一个人对某一人的人格享有管辖权,那么他对这人的一切都享有管辖权;如果不是这样,那么管辖权就没有任何意义。

宗法管辖权的继承权与君主继承权的处理方式相同,关于君主继承权已在上一章中进行了充分讨论。

有些著作家将通过政府或赢得战争而取得的管辖权称为专制管辖权。这个词由希腊语“Αεσπóτηζ”演变而来,原意是“领主或主人”,即主人对他奴仆的管辖权。当被征服者为避免当下所面临的灭顶之灾,或通过明确的言词,或通过其他的充分迹象表明其意志的形式与征服者订立契约而使胜利者获得这一管辖权,即只要保全他的生命和身体的自由,胜利者可根据其意愿随意利用该管辖权。缔结这样的契约之后,被征服者沦为奴仆,而在未订约时,他们不是奴仆。因为“奴仆”(究竟是源自“服务”还是源自“保命”,这一问题我交由文法学家们去讨论)一词的意思并不总是指“俘虏”,即被关在监狱中或用镣铐锁住、等待俘虏他的主人或从俘虏他的人那里将其买下的主人进行处置的人。因为一般而言,这种人被称为“奴隶”,他们不受任何义务约束;他们有可能打开镣铐或越狱,杀死或掳走他们的主人;这是正义的行为。而奴仆是指被俘虏之后又获得自由,并承诺不再逃跑,也不再对主人使用暴力因而得到主人信任的人。

因此,使胜利方获得对被征服者管辖权的不是他取胜这一事实,而是被征服者自己的信约。被征服者受约束也不是因为其被征服,诸如被打败、被俘虏或被打得落花流水而负有义务,而是因为他对战胜者的妥协和服从。战胜者在没有做出承诺不处死被征服者之前,并不会因为被征服者纳降而负有义务不对他予以任意性处置;关于投降这一点,只有战胜者自己认为在适当的情况下才会对他构成约束。

当人们要求得到所谓的“饶恕”(希腊语为“Ζωγρα”,意为“免死”)时,就是通过纳降来避免胜利者当下发怒,然后再通过赎金、服役以求活命。因此,被饶恕之人的性命并未保全,而只是留命并有待进一步考量。因为这样的纳降不是以保全性命为条件的,而是将自身交由胜利者处置。只有当胜利者信任他并赋予其自由时,他的性命才具有安全保障,才应进行服役。因为被关在监狱中或被镣铐锁住的奴隶,不是因为有义务而劳作,而是为了避免监工残酷的惩罚而劳作。

对于奴仆的主人而言,他也是奴仆所拥有的一切的主人,他可随时索用;即在他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索要奴仆的物资、劳务、奴仆的仆人以及他的子女。因为奴仆已经通过信约表示了服从,并因此从主人处得以保全自己的生命,即承认和授权主人的全部行为。就主人而言,如果奴仆拒绝,那么主人可以处死奴仆或将其用镣铐锁住,或者用其他的方式惩罚奴仆的不服从行为。奴仆本人是这一行为的授权人,不能控告主人伤害了他。

□撒母耳膏大卫

撒母耳膏大卫是西方常见的绘画题材,讲述撒母耳听从上帝的话,来到伯利恒,暗中察访新国王的最佳人选。最后,撒母耳选中了牧人耶西的小儿子大卫。撒母耳便将膏油装满角,当着众人的面膏立了大卫。

总而言之,宗法管辖权和专制管辖权的权利和结果同按信约建立的主权者的权利与结果是完全一致的,而且原因也完全一致。原理在前一章中已经进行了论述。因此,对于一个担任两个国家君主的人,他在其中一个国家中的主权权利是众人按信约建立起来的,在另一个国家的主权权利则是通过征服建立起来的,即通过每一个单独个体为避免被处死或监禁而纳降来取得的;那么如果他以征服之名,对一个国家提出的要求多于对另外一个国家时,就是一种对主权权利无知的行为。因为主权对二者的绝对性方面都是一样的,否则就根本没有主权者;那样一来,每个人在其可以的情况下,都能合法地利用自己的武力来保护自己的生命,这就是战争状态。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一个大家族不是某一国家的组成部分,那么从主权者权利来看,它本身就是一个小的君主政体,而不论家族是由一个人及其子女、一个人及其奴仆或一个人连同奴仆和子女一起构成的;父亲或主人就是主权者。但是,将一个家族称为一个国家是不恰当的,除非它因其人员数量或其他机遇而形成一种力量,以至于不通过战争就不会被征服。因为一群人的力量如果过于单薄而不能通过自身的联合来抵抗外敌,那么每个人在面对危险的时候,就会运用自己的理智,以他认为最佳的方式来保护他自己的生命,要么选择逃跑,要么选择向敌人纳降。就如同一小队士兵在遭遇大军袭击时不会拿起武器战斗,而是要么扔下武器祈求饶恕,要么选择四散而逃。至此,我根据人们建立国家并使自己臣服于他们授予足够权利保护自己的君主或会议的性质、需求和目的,在经过思考和推理后所得出的关于主权权利的全部内容均已完整地包含在上述的论述之中。

现在,让我们看看《圣经》中是如何宣扬这一切的。以色列的百姓对摩西说:“求你和我们说话,我们必听,不要神和我们说话,恐怕我们死亡。”[1]这便是对摩西的绝对服从。关于君主的权利,上帝假撒母耳之口说道:“管辖你们的王必这样行,他必派你们的儿子为他赶车、跟马、奔走在车前,收割庄稼。制造军器和车上的器械;必取你们的女儿为他制作香膏、作饭烤饼;也必取你们⋯⋯的田地、葡萄园、橄榄园,赐给他的臣仆;你们的粮食和葡萄园所出的,他必取十分之一,给他的太监和臣仆;又必取你们的仆人和婢女、健壮的少年人供他的差役。你们的羊群他必取十分之一,你们也必作他的仆人。”[2]这就是绝对的权力,最后一句进行了概括,即“你们也必作他的仆人”。此外,当百姓听到他们的王将享有何种权力后,他们依然同意并如此说道:“使我们像列国一样,有王治理我们,统领我们,为我们争战。”[3]此处即确认了主权者指挥军队和裁判一切事务的权力,其中包括一个人享有将绝对权力让渡给另一个人的绝对权力。除此之外,所罗门王向上帝祷告说:“求你赐我智慧,可以判断你的民,能辨别是非。”[4]因此,主权者享有裁断案件并规定辨别是非的规则的权利。因为这种规则就是法律,所以立法权也属于主权者。虽然扫罗曾追杀大卫,但是当大卫有权力处死扫罗且跟随他的人也打算处死扫罗的时候,大卫却阻止了他们,并说道:“我在耶和华面前万不敢伸手害他,因为他是耶和华的受膏者。”[5]关于奴仆的服从,圣保罗曾说,“你们作仆人的,要凡事听从主人”[6],“你们做儿女的,要凡事听从父母”。[7]对服从宗法或专制统辖权的人而言,这些话中包含着绝对服从。除此之外,(耶和华)还说:“文士和法利赛人坐在摩西的位上。凡他们所吩咐你们的,你们都要谨守、遵行。”[8]这也是绝对服从。圣保罗也说:“你要提醒众人,叫他们顺服作官的、掌权的,遵他的命。”[9]这种服从的性质也是绝对的。最后,我们的救主自己所说的话也承认人们应缴纳国王所课征的税收,他说,“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10],并且他自己也缴纳了这种税。除此之外,在必要的情况下,单凭君主的话就可以从臣民那里任意拿走任何东西,而君主有权裁断是否有这种需要;因为耶稣本身作为犹太的王,也曾命令门徒去取驴和驴驹送他到耶路撒冷,他说:“你们往对面村子里去,必看见一匹驴拴在那里,还有驴驹同在一处。你们解开牵到我这里来,若有人对你们说什么,你们就说,主要用他,那人必立时让你们牵来。”[11]他们既没有追问他的需求是否理由充分,也没有追问他的需求是否由他裁断,他们只是服从主的意志。

□原罪

亚当与夏娃是《圣经》里记载的人物,他们住在伊甸园中,上帝告诫他们:无论如何不可摘取园中那两棵树上的苹果来吃,否则必遭天谴。然而,后来夏娃受毒蛇的哄诱,偷食了知善恶树所结的果实,并让亚当也偷食了。二人吃下苹果后,便有了上帝的智慧,同时也有了羞耻之心。因犯了原罪,受了天罚,他们被上帝逐出了伊甸园。

除了这些话之外,还可以补充《创世记》中的经文来说明,“你们便如神能知道善恶”[12],“谁告诉你们赤身裸体呢,莫非你吃了我吩咐你不可吃的那树上的果子么”[13]。因为认识或辨别善恶已经借由智慧之树的果实的名字,作为对亚当服从的一种考验而被禁止,但是魔鬼却激发了已认为那果实诱人的女人的野心,并对女人说,尝了那果实后他们就能像神那样辨别善恶。两个人都吃了之后,确实像神那样辨别了善恶,但却没有得到新的知识来对善恶加以正确地甄别。根据《圣经》的说法,他们吃了(那果实)后,发现自己是赤身裸体,没有人对此进行解释,就恍若之前他们是瞎子,不能看到自己的身体。这里的意义非常明显,他们直到此时才第一次判断出自己赤身裸体(上帝将他们创造成这个模样)是丑陋的,他们因为觉得羞耻而暗暗责怪上帝。因此上帝说:“莫非你吃了(我吩咐你不可吃的)那树上的果子吗?”[14]似乎是在说,你们应该臣服于我,但现在竟评判起我的命令来了?虽然这是一种比喻的方式,但是很明显表示出有管辖权的人的命令不应受其臣民谴责或引发争议。

因此,根据我的理解,通过理性和《圣经》可以清楚地看到,主权不论是像君主政体一样集中于一人之手,或像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那样集中于一个会议之中,它有多大或多小,都是人们想象出来的。尽管这是一种不受限制的权力,人们可以想象出会引发的邪恶后果;但是,如果缺乏这一权力,那么后果就是人们将永远陷入人人为战的状态,与前者相比,这无疑更糟糕。虽然人们今世的境遇不可能不存在弊端,但是所有国家的最大弊端无不是因臣民的不服从和违反建立国家的信约而导致的。无论是谁,如果认为主权过于强大,想方设法予以减损,那么他就必须使自身服从一个可以对主权进行限制的权力,即一个比主权强大的权力。

最有力的反对理由源于实践。人们可能会问,臣民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承认过这样的权力?但是,有人可能会反问他们,何时何地,曾有哪一个国家未曾经历过骚乱和内战?在那些长久存在的国家中,臣民从来不会对主权权利产生争议,除非受外来战争的影响,否则国家不会灭亡。不管怎样,根据那些未经透彻审视和精确推理探究国家成因和性质,且经常因之而遭难受苦的人的实践提出的论据均属无效。因为纵使全世界的人们都在沙滩上修筑房屋的地基,我们也不能因之得出推论说应按这种方式去修筑地基。建立和维持国家的技术蕴含在一些规则之中,就像算术学和几何学一样;而不是像打网球那样只存在于实践之中。穷人没有闲暇时间去思考这些规则,但是有闲暇时间的人迄今都缺少发现这些规则的好奇心或方法。


[1]参见《出埃及记》第20章第19节。

[2]参见《撒母耳记上》第8章第11—17节。

[3]参见《撒母耳记上》第8章第19和第20节。

[4]参见《列王记上》第3章第9节。

[5]参见《撒母耳记上》第24章第6节。

[6]参见《歌罗西书》第3章第22节。

[7]参见《歌罗西书》第3章第20节。

[8]参见《马太福音》第23章第23节。

[9]参见《提多书》第3章第1节。

[10]参见《马太福音》第22章第21节。

[11]参见《马太福音》第21章第2和第3节。

[12]参见《创世记》第3章第5节。

[13]参见《创世记》第3章第11节。

[14]参见《创世记》第3章第11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