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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13.5.3 三、补偿贸易
三、补偿贸易

(一)补偿贸易的含义

补偿贸易,是商品贸易、技术贸易和信贷相结合的产物。它实际上是不用现汇而是在信贷的基础上买进国外机器、设备、原材料、生产技术和其他制成品或劳务,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用这些引进技术和设备生产出的产品或商定的其他商品或劳务去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特殊本息贸易方式。它是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开始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新贸易方式。

(二)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的区别

从上述定义和特点可以看出,补偿贸易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贸易方式,它与一般进出口贸易不同,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支付工具不同

补偿贸易一般是用商品来支付的,而一般贸易通常是以货币为支付工具的。

2.银行信贷支持不同

补偿贸易通常离不开银行信贷,信贷构成这种贸易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一般贸易往往不以信贷为条件。

3.交易程序不同

补偿贸易的双方当事人具有两重身份,既是卖方,又是买方,有时甚至供货或销售的义务还可让给第三方,交易程序比较复杂;而一般贸易,一方为买方,另一方为卖方,交易程序比较简便。

(三)补偿贸易的做法

在当前我国开展的补偿贸易中,按照用来偿付的标的的不同,其具体做法大体上可分为五类。

1.直接产品补偿

直接产品补偿,又称产品回购或返销,指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由设备供应方向设备进口方承诺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由该设备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这是补偿贸易最基本的做法,它一般适用于设备和技术贸易,在国际上有人称之为工业补偿。但是这种做法有一定的局限性,它通常要求生产出来的直接产品及其质量必须是对方所需要的,或者在国际市场上有销路,否则不易为对方所接受。

2.间接产品补偿

间接产品补偿,又称产品换购或者互购,指首次进口的一方用于支付进口货款的商品,不是由进口物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而是用双方商定的其他商品来偿还。由于这种贸易有时候并不直接与其他生产相联系,故在发达国家有人称之为商业性补偿贸易。当引进的设备所生产的直接产品非对方所需或在国际市场上不好销时,可由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协商,用这种方式回购其他产品来代替。采用这种方式,补偿品比直接产品的补偿范围更大,设备供应商可根据其实际需要进行多种选择,因而双方达成补偿贸易的机会增大。

3.劳务补偿

劳务补偿,指交易双方根据协议,由设备提供方代设备引进方购进所需的技术、设备,货款由其垫付,而设备引进方按设备供应方的要求加工生产后,从应收的工缴费中分期扣还所欠款项。这种做法常见于同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相结合的中小型补偿贸易中。

4.多边补偿

多边补偿,又称转手补偿,指由第三国替代首次进口的一方承担或提供补偿产品的义务,这种形式的补偿贸易形式比较复杂。

5.综合补偿

在实践中,将上述做法有机结合起来使用,即进行综合补偿。这种做法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一部分用直接产品或其他产品或劳务补偿,一部分由现汇支付等。总之,补偿贸易的双方当事人可根据设备引进方对设备和技术的需求情况以及设备的先进程度,结合设备供应方的经营能力和商品市场的供求关系灵活机动掌握。

典型案例

1978年7月,国务院颁发《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试行办法》,允许广东、福建等地试行“三来一补”,东莞是广东五个试行县之一。“三来”是指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而“一补”是指补偿贸易,是改革开放初期一种企业合作贸易形式。如今改革开放四十余年,中国在全球货物贸易中的排名由第30位跃升至第1位,“中国制造”给全球消费者带来了实惠。

思考:

1.在改革开放的四十余年中,中国参与国际贸易的方式发生了哪些变化?

2.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对外贸易可以分为几个发展阶段?每个发展阶段的主要贸易方式是什么?

3.回顾中国改革开放史,有哪些体会?

(四)补偿贸易合同

补偿贸易合同是补偿贸易的当事人执行协议的依据,也是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因此,不论采用哪种补偿形式,双方磋商达成协议后,一般都要签订补偿贸易的书面文件。目前,我国对外签订的补偿贸易合同以及国外使用的产品回购合同,均没有统一的固定格式,其具体内容可以根据交易双方的意愿协商制定。但在其内容中,既要规定设备供应方提供设备和相关技术的条款,又要规定补偿品偿付的条款,因此,较一般贸易合同更复杂。

一般来说,补偿贸易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引进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技术规范、安装、培训、信贷条件以及产品回购的具体措施等。

1.有关技术及技术协助方面的规定

这部分一般应包括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参数,同时应明确设备的安装责任、对方应负责的技术协助(包括人员培训)的内容,以及质量保证及其期限等。如果涉及专利或专有技术,还应明确规定设备供应方的有关保证,以减少纠纷。

2.有关信贷的条件

这部分一般包括贷款金额、计价和结算货币、利率、偿还期限、偿还办法以及银行担保等内容,其中贷款的偿还期限是较重要的内容。贷款的偿还期限是指补偿贸易合同规定的支付进口设备的贷款和利息应还清的期限,它一般由贸易规模、补偿做法、国际市场以及交易双方各自的条件来决定。

3.有关回购义务的规定

前已述及构成补偿贸易的条件之一是设备供应方承诺回购产品或劳务的义务,因此,在订立补偿贸易合同时,有关这方面的内容,需要在合同中具体、明确地规定。

(1)回购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如双方约定用直接产品偿付,则在合同中就应将产品的品质和规格订明。如双方约定用其他产品偿付,则应明确规定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以及质量标准等。

(2)回购的额度。在回购交易中,设备供应方对于设备进口方回购承诺比例的大小,直接关系为设备进口方提供多大偿还能力。一般来说,回购的数量有下列规定方法:在一定时期内,设备供应方须向设备引进方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在一定时期内,设备供应方须向设备引进方购买一定金额的产品;在一定时期内,按进口设备和技术的总值的一定比例计算。

(3)回购产品的作价。对于单笔货物的补偿,一次付清且交货期限较短、金额较小的补偿贸易,可在合同中或确定产品品种时确定回购产品的价格;如回购产品是分期分批交货,持续时间长,可首先确定一个双方均能接受的作价方法,以避免因国际商品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4)对回购产品销售地区的限制。回购的产品,多数情况都用于转售。但在这个问题上,双方经常存在着分歧。对于承诺回购义务的一方来说,通常希望尽量减少对回购货物转售的限制。而对于回购产品的供应方来说,则通常希望能对产品销售的地区加以限制。按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如果回购产品的供应方在合同中未对其产品的转售加以限制,则可推定对方可任意转售其回购的产品。因此,在补偿贸易合同中,对于回购产品具体销售地区的限制,交易双方一定要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此外,在补偿贸易合同中的另一个相当重要的条款就是要求进口方提供担保,该条款由担保人向设备引进方保证:如果设备引进方不能以补偿贸易合同的标准偿还产品或以现汇方式偿付进口设备的本金和利息,则由担保人负担赔付,其赔付金额为设备价款与利息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