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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13.5.2 二、加工贸易
二、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是指国内企业从境外保税,即经海关批准并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准予暂时免交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及相关许可证件,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包装物料等,经加工或装配后,将成品或半成品复出口的交易形式。该项业务主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贸易方式。

(一)来料加工

1.来料加工的含义及特点

来料加工是指由外商免费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包装料件等,由加工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加工方只收取工缴费的交易形式。来料加工贸易主要是为了吸收外资,同时利用国内劳动力资源等方面的优势。

来料加工业务与一般进出口贸易不同,具体来说,该项业务有以下几个特点:

(1)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包装料件等均由外商提供,加工方企业无须对外付汇。

(2)进口料件、加工成品所有权属外方所有,加工方无权随意处置;由于加工方对成品的质量、款式等主要技术指标不能擅自修改,因此,只能严格按照外商的设计和工艺要求加工成成品。

(3)原辅材料采购、成品销售由外商负责,无须加工方自行寻找客户;同时,加工方无须自备物料和自备资金。

(4)中、外双方属委托加工关系,原辅材料及成品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外商所有,在业务过程中并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中方仅负责产品质量及交货期,其余经营风险由外商承担。

2.来料加工的主要做法

近几年,我国来料加工贸易发展很快,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分析,可细分为如下几种做法:

(1)外商提供加工装配所需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我国承接加工方利用现有的厂房、设备、水电、劳动力等,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运出我国国境,由其自行销售,我方只收取工缴费。

(2)外商除提供加工装配所需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外,还免费提供加工装配时所必需的全部或部分机器、设备,我方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自行销售。待来料加工合同到期后,外商免费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机器、设备或归还给外商,或按双方合同规定解决。

(3)外商除提供加工装配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外,还提供加工装配所必需的辅料或辅助零部件、辅助元器件,国内厂商按外商的要求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运出我国国境,由其自行销售,我国加工装配工厂除收取工缴费外,所提供的辅助材料或零部件、元器件作价向外商收取。

(4)外商提供加工装配所需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作价提供加工装配必需的全部或部分机器、设备,我方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自行销售。我方用赚取的工缴费分期分批偿还客商所提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在价款偿还完毕后归我方所有。这是一种将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结合起来的做法,有利于提高加工效率和质量,在我国沿海乡镇企业采用得比较普遍。

3.来料加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1)对来料来件和成品的规定。明确规定来料来件的质量、数量要求和到货时间。

(2)对耗料率和残次品率的规定。耗料率又称原材料消耗定额,是指每单位成品消耗的原材料数额。残次品率是指合格产品在全部成品中的比率。指标定得过高,则委托方成本增加,成品收入减少;定得过低,则承接方难以完成,因此,要合理规定。

(3)对工缴费结算的规定。工缴费结算办法有来料来件和成品均不作价与来料来件和成品分别作价两种,两者之间的差额即为工缴费。

(4)对运输和保险的规定。来料加工涉及原料运进和成品运出两段运输,须明确规定由谁承担运输和保险费用。涉及的保险包括两段运输险以及货物加工期间存仓的财产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适应来料加工业务发展的需要,开设了来料加工一揽子综合险,投保这一险别后,保险公司即承担了两段运输险和存仓财产险。

此外,来料加工合同还应订立工业产权的保证、不可抗力和仲裁等预防条款。

(二)进料加工

1.进料加工的含义及特点

进料加工是指加工方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包装物料等,经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交易形式。由于进口原料的目的是扶植出口,所以,进料加工又可称为“以进养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进料加工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有:经营人必须是经主管部门或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的进出口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用外汇购进的进口原料、零部件必须加工成成品复出口;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的所有权归经营人,经营人自负盈亏。进料加工业务有以下几个特点。

(1)加工方自行从国际市场组织原辅材料,进口时需对外付汇。

(2)加工方需自行开拓国际市场,寻找客户,接洽订单。

(3)加工方对从原辅料进口直至成品销售的全过程独立承担商业风险。

2.进料加工的具体做法

进料加工的具体做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1)先签订出口合同,再根据国外买方的订货要求从国外购进原料,加工生产,然后交货。

(2)先签订进口原料合同,加工出成品后再寻找市场和买主。

(3)采用对口合同方式,即在与对方签订进口原料合同的同时签订出口成品的合同,原料的提供者也就是成品的购买者。但两个合同相互独立,分别结算。

(4)在养殖业方面,包括从国外引进农、牧、渔业的优良品种,经过国内企业种植或繁育出成品再出口,如养殖淡水鱼、种植蔬菜等。这种做法又称“进料种养”。

3.进料加工业务与来料加工业务的异同

进料加工与前面所讲到的来料加工有相似之处,即都是“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方式,但两者又有明显的不同。

(1)从经济效益方面来看,在来料加工中,由于加工方不参与原辅料采购及成品销售等环节,经营效益相对较低;而在进料加工中,供需双方直接见面,无论是原辅材料采购还是最终成品销售,加工方均有相当大的主动权,合同条件的磋商透明度较高,便于加工方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

(2)从风险方面来看,在来料加工中,加工方只是受托方,不需对外付汇,不用考虑原料的来源和成品销路,只收取工缴费,其相应承担的资金、市场等风险较低;而在进料加工中,加工方是赚取从原料到成品的附加价值,要自筹资金、自寻销路、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故此,须自行承担上述各类风险。

(3)从双方关系方面来看,在来料加工业务中,外商与承接来料加工的企业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加工方只是获得一部分劳动报酬,至于所产生的成品附加价值有多大,无从得知;在进料加工业务中,加工企业完全是自主经营,与销售料件的外商和购买成品的外商之间均是买卖关系,加工方可以赚取从原材料到成品的差价,因此,创汇率较高。

(4)从所有权方面来看,在进料加工中,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是两笔不同的交易,均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原料供应者和成品购买者之间也没有必然的联系;而在来料加工的加工过程中均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原料运进和成品运出属于同一笔交易,原料供应者即是成品接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