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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13.5.1 一、对销贸易
一、对销贸易

(一)对销贸易的含义

对销贸易是指在互惠的前提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贸易方达成协议,规定一方的进口产品可以部分或全部以对方的出口产品来支付。

对销贸易方式将进出口相结合,一方的出口必须以进口为条件,体现了互惠的特点,即双方相互提供出口机会。此外,对销贸易是以出口全部抵补或部分抵补进口为基本特征的,一方从国外进口,不用或不完全用现汇支付,而是以向对方反向的出口来全部抵补或部分抵补进口所需款项,这样做有利于保持国际收支的平衡,对外汇储备较紧张的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销贸易的形式

对销贸易可以运用在各种交易中,其基本形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易货贸易、互购、回购、抵销。

1.易货贸易

易货贸易是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的货物或劳务等值或基本等值的直接交换,不涉及现金的收付。通过易货贸易,交易双方可以在不增加外汇支出的情况下,以商品或劳务换回本国所需的各种物资,从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和改善本国的贸易平衡状态。在采用易货贸易方式交易时,买卖双方当事人以一份易货合同,确定交易商品的价值,以及作为交换的商品或劳务的种类、规格、数量等内容。为了减少交易商品以及用于交换的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可能的波动所造成的影响,一般的易货贸易均为一次性交易,并且合同履约期较短。

2.互购

(1)互购的含义。互购,就是交易双方互相购买对方的产品。根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解释,在互购交易中,“先出口方自己或由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从先进口方(或进口国的第三方)购买商定数量或价值的商品”。互购贸易涉及使用两个既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合同。在这种方式下,交易双方先签订一个合同,约定由先进口国(往往是发展中国家)用现汇购买对方的货物(如机器、设备等),并由先出口国(通常为发达国家)在此合同中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例如12个月)购买回头货;之后,双方还需签订一个合同,具体约定由先出口国用所得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从先进口国购买商定的回头货。在互购方式下,作为回头货的商品与进口的商品无关。

互购贸易的特点是交货期较短(一般为1~5年),两笔交易都用现汇支付,一般是通过信用证即期付款或付款交单来进行,有时也可采用远期信用证付款方式。它与传统的现汇交易的不同之处在于,先出口的一方在第一份合同中作出回购对方货物的承诺,从而把先后两笔不一定等值的现汇交易结合在一起。

(2)互购贸易与易货贸易的区别。

第一,互购不是单纯的以货换货,而是现汇交易,并且不要求等值交换。

第二,互购通常涉及使用两个既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合同。双方可在第一份合同中将先出口方承诺回购的商品的品名、数量、价格、金额等具体订明,但这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很难办到,因此,在多数情况下,对合同只能做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只规定回购的义务和金额,其他细节再按约定的时间另行商定具体合同。

第三,一笔互购交易有时要涉及两个以上的当事人。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按照目前国际上的做法,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先出口方的回购义务和先进口方的供货义务可分别由其他第三方来完成。

3.回购

回购这种做法多出现于技术或设备的交易。按照回购协议,先进口国购进技术或设备,同时由先出口国向先进口国承诺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由该技术或设备直接制造或派生出来的产品,用以抵付所购技术、设备的价款。这是回购与互购贸易的主要区别。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回购贸易涉及的金额较高,由设备进口国以赊购方式或利用信贷购进技术或设备,然后以向对方返销该技术或设备所生产出来的相关产品所得的款项,分期偿还进口设备的价款和利息,或偿还贷款及利息,这是回购贸易最常见、最基本的做法。

在当前国际贸易中,有时所交易的设备本身不生产物质产品,或其直接产品不为对方需要或不好销售,在这种情况下,也可由双方协议,由设备进口方提供双方所能接受的其他产品偿付进口。这种做法比较复杂,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在产品的选定问题上发生分歧而使交易延缓甚至无法达成。从设备进口方的角度来看,为了不影响其正常的出口外汇收入,一般不愿用其传统出口商品作为抵补,而愿意提供一些他们拟扩大出口或争取出口的次要产品。但从设备供应方的角度来看,通常都希望取得在国际市场上销售或他们需要的产品,因此,这两方面的统一有时是很难做到的。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回购非常接近于我国当前采用的补偿贸易,但与回购相比,我国采用的补偿贸易内涵更广,做法更加灵活。

4.抵销

抵销是指一方在进口诸如国防、航空或宇航、计算机、信息交流等设备时,以先期向另一方或出口方提供的某种商品和(或)劳务、资金等抵销一定比例进口价款的做法。抵销的可以是为生产该设备而提供的零部件、投入的资金、所转让的技术以及技术培训、项目研发等。抵销贸易在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军火交易或大型设备交易中常被采用。抵销贸易的常见方式如下。

(1)合作生产。合作生产即根据政府之间的协议,允许先进口国政府或生产商获取有关技术以生产全部或一部分设备。在此方式下,先进口国购买的是标的设备的技术和设计,然后以返销在该设备中所使用的零部件抵付进口货款。先进口方可以进口,也可以不进口有关设备。

(2)许可生产。同合作生产方式类似,在许可生产方式下,先进口国购买标的设备的技术和设计,设备出口方许可对方参与全部或某些特殊部分的生产,以所得款项抵付其进口货款。与合作生产的不同之处在于,许可生产是在设备出口方的某一公司与先进口国政府或生产商之间进行的,而不是政府与政府之间的交易。意大利和英国经常采用这种抵销方式购买美国设计的直升机的生产许可。

(3)分包商生产。军火设备的零部件或某些组成部分在海外生产,分包商生产不一定涉及许可或技术信息。

(4)海外投资。如先进口国的工业基础薄弱,以返销商品来抵付进口设备价款的余地很小,在此情况下,设备出口方往往将出口设备的货款用于在当地进行投资。

(5)技术转让。抵销贸易下的技术转让可采取的方式有:在海外进行研发、对海外投资的附属机构或合资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等。

按照返销商品的种类,抵销贸易可分为直接抵销和间接抵销两种类型。在直接抵销情况下,先出口的一方同意回购其出口产品中所使用的零部件或与该产品有关的产品。在间接抵销的情况下,先出口方同意从进口方购买与其出口产品不相关的产品,如原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