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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13.4.1 一、期货交易概述
一、期货交易概述

(一)期货交易的含义

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按一定规章制度进行的期货合同的买卖。现代期货交易是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目前期货交易所已经遍布世界各地,期货交易的品种基本上都属于供求量较大、价格波动频繁的初级产品,如谷物、棉花、食糖、咖啡、可可、油料、活牲畜、木材、有色金属、原油,以及贵金属,如金、银等。随着金融创新不断发展,金融期货交易成为发展最快、交易最活跃和影响最大的期货交易。

(二)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

1.以标准合同交易为主

期货交易市场不是买卖实际货物的市场,而是买卖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交货地点和方式、检验、支付、解决争议等条款及内容都已经标准化了的期货合同的市场。买卖双方只需协商确定价格和交货期两项条款,以及合同份数。据此,人们常把在商品期货交易所中进行的标准合同交易称为“买空卖空”。买进期货合同的一方被称为“多头”,而卖出期货合同的一方则被称为“空头”。在进行期货合同交易时,买卖双方并不直接见面,而是通过经纪人来进行。当然,买卖双方在合同到期时也可要求交收实际商品来结清,但这种情况在期货合同交易中极为罕见。

2.特殊的清算制度

从理论上讲,当期货合同所规定的交货期限届满时,必须收交实际货物,但是在许多商品期货市场上都设立了清算制度或财力雄厚的清算所,负责处理在商品交易所内达成的所有交易的结算和合同的履行。在期货市场上,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均需立即在清算所进行登记。登记后,买卖双方即不再存在合同责任关系,而是分别与清算所建立合同关系。清算所分别成为期货合同的卖方和买方,期货市场上的清算办法主要有对冲和实物清算两种。所谓对冲是指当期限即将届满时,原来卖出货物的一方可以通过伺机买进同一时期交货的期货合同来冲抵卖出的货物,而本来买进货物的一方则可以选择恰当的时机卖出同一交货期的期货合同来冲抵买进的货物。通过对冲,买卖双方只与价格发生关系,而不必牵涉实际货物的买卖。所谓实物清算是指当期货经营者只买不卖“多头”或只卖不买“空头”而规定的交割期届满时,处于空头地位的经营者根据规定向清算所交付提货仓单,收取约定的货款,再由清算所将收到的仓单交给处于多头地位的经营者并向其收取价款的做法。

3.严格的履约保证金制度

为了防止因交易一方丧失偿付能力逃避合同义务,导致交易的另一方蒙受损失,确保期货交易合同的履行以及清算制度的正常运行,各个商品期货交易市场中的清算所都实行了严格的履约保证金制度,该制度一般包括原始押金交纳制度和亏损时补交押金制度。原始押金制度是指规定在每笔交易达成时,买卖双方均需向清算所交纳合同金额的一定百分比作为押金。而所谓亏损时补交押金制度,则是指清算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对每位会员进行盈亏测算,对所有会员的每笔交易进行名义上的结算,然后将该名义结算价格与会员在当日收市前的最后一个成交价进行比较,一旦发现会员的名义亏损已经超出规定的百分比,清算所便会立即向该会员发出补交一定金额押金的通知。会员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在次日期货交易所开市前按规定补交押金,否则,清算所有权终止该会员的交易,并按结算价对其交易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