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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13.2.1 一、寄售
一、寄售

(一)寄售的含义与性质

寄售(Consignment)是一种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指寄售人(Consignor)先将准备销售的货物运往国外寄售地,委托当地代销人(Consignee)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代为销售后,再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

在寄售方式中,寄售人和代销人之间是委托与受托关系,而非买卖关系。寄售协议属于行纪合同(或信托合同)性质。按照我国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寄售业务中的代销人属于行纪人,他也是赚取佣金的受托人,其权利义务与代理人相似,但又有区别。最主要的区别是代理人在从事授权范围内的事务时,可以用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用自己的名义,但代销人只能用自己的名义处理寄售合同中规定的事务,而且受托人同第三方从事的法律行为不能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寄售既不同于包销,又与一般的代理业务有区别。

(二)寄售的特点及利弊

1.寄售业务的特点

寄售与正常的出口销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寄售人与代销人是委托代售关系。代销人只能根据寄售人的指示代为处置货物,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出售货物、收取货款并履行与买主订立的合同,但在货物售出前其所有权仍属寄售人。

(2)寄售是由寄售人先将货物运至寄售地,然后再寻找买主,因此,它是凭实物进行的现货交易。

(3)在寄售方式下,代销人不需承担风险和费用,货物售出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寄售人承担。

2.寄售方式的优缺点

寄售方式对于寄售人、代销人和买方都有明显的优点。

(1)对寄售人来说,寄售有利于开拓市场和扩大销路。通过寄售可以与实际用户建立关系,扩大贸易渠道,便于了解和适应当地市场需要,不断改进品质和包装。另外,寄售人还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掌握有利的推销时机。

(2)代销人在寄售方式中不需垫付大量资金,也不承担商业风险,只需提供销售服务,就可获取佣金,因此,寄售方式有利于调动那些有推销能力、经营作风好但资金不足的客户的积极性。

(3)寄售通常都是凭实物进行的现货买卖,买主可在交易现场按质论价,看货成交,付款后即可提货,大大节省了交易时间,减少了风险和费用,为买主提供了便利。

采用寄售方式出口时,对于寄售人来说有一定的局限性。

(1)承担的贸易风险大。寄售人要承担货物售出前的一切风险,包括运输途中和到达目的地后的货物损失和灭失的风险,货物价格下跌和不能售出的风险,以及代销人资信不佳而导致的损失。

(2)资金周转期长,收汇不安全。在寄售方式下,货物售出前的一切费用开支均由寄售人负担,而货款要等货物售出后才能收回,不利于其资金周转。此外,一旦代销人违反协议,也会给寄售人带来意料不到的损失。

(三)寄售协议的主要内容

寄售协议是寄售人和代销人之间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寄售业务中的有关问题签订的法律文件。寄售协议中一般应包括协议性质、寄售地区、寄售期限、寄售商品名称、规格、数量、运输、保险、商品检验、作价办法、佣金的支付、货款的收付,以及对未售出货物的处理办法等。在签订寄售协议时,要特别注意:

1.双方的义务与责任

在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义务、责任以及在售出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属寄售人,风险和费用一般也由寄售人承担,并规定寄售货物售出时,所有权由寄售人直接转移给买方。

2.寄售区域及寄售商品

寄售协议必须规定委托代销的商品及销售的指定地区。

(四)寄售商品的作价方法

在寄售协议中规定的寄售商品的作价方法大致有四种。

1.规定最低限价

代销人在不低于最低限价的前提下,可以以任意价格出售货物,否则,必须事先征得寄售人同意。

2.随行就市

代销人可在不低于当地市价的情况下出售寄售货物,寄售人不作限价,代销人有较大的自主权。

3.销售前征得寄售人同意

代销人在得到买主的递价后,立即征求寄售人意见,确认同意后,才能出售货物。也可规定一定时期的销售价格,由代销人据以对外成交。

4.规定结算价格

在货物售出后,双方依据协议中规定的价格进行结算。对于代销人实际出售货物的价格,寄售人不予干涉,代销人须承担一定的风险。

(五)佣金的支付

佣金是寄售人付给代销人作为其提供服务的报酬的资金。除了采用结算价格方式以外,寄售人都应支付给代销人一定数量的佣金。佣金结算的基础一般是发票净售价,通常解释为用毛售价减去有关费用,如销售税、货物税、增值税、关税、包装费、保险费、仓储费、商业和数量折扣,退货的货款和延期付款的利息等。

关于佣金的支付时间和方法,做法各异。代销人可在货物售出后从所得货款中直接扣除代垫费用和应得佣金,再将余款汇给寄售人,也可先由寄售人收取全部货款,再按协议规定计算出佣金汇给代销人。佣金多以汇付方式支付,也有的采用托收方式收取。

(六)货款的收付

在寄售方式下,货款多数是在货物售出后收回。寄售人和代销人之间通常采用记账的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地结算,由代销人将货款汇给寄售人,或者由寄售人用托收方式向代销人收款。为了保证收汇安全,有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加订“保证收取货款条款”,或者在协议之外另订“保证收取货款协议”,由代销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七)剩余商品的处理办法

由于寄售属于委托代售方式,寄售商品在未售出之前所有权归寄售人,所以,在寄售协议中通常都用明确的文字规定,在寄售期结束后,对未售出的剩余商品,代销人可以退给寄售人。当然,双方也可以进行其他约定,如有的规定剩余商品可作价卖给代销人,或者规定剩余商品自动转入下一个寄售期继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