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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12.2.6 六、报验和提货
六、报验和提货

(一)报验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时,要正确填写进口货物报验单,并提供合同和有关单证与资料。买方为了在规定时效内对外提出索赔,凡属下列情况的货物,均应在卸货口岸就地报验:一是合同写明须在卸货港检验的货物,二是货物检验合格后付款的,三是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很短的货物,四是卸货时已发现残损、短少或有异状的货物。

1.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

货物到达后,用户或接运货物的单位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登记,检验检疫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的印章,海关即凭此印章验放。检验地点,如合同有约定,则在约定地点进行;如没有约定,则在卸货口岸、到达站或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如卸货时发现残损、短少,必须及时检验。凡需要结合安装调试的机、电、仪产品和成套设备,可酌情在收货人所在地进行检验。

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经登记后,收货人即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持买卖合同、发票、装箱单和货运单等有关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验。检验检疫机构对已报验的货物,应在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

2.非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

如合同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应按法定检验货物办理报验和检验;如合同未规定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但卸货口岸已发现有残损、短缺情况,应及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出证。其他情况下,由收货人按合同规定验收。

(二)提货

进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手续办完后,即可在报关口岸按规定提取货物或拨交货物。如用货单位在卸货口岸附近,则就近拨交货物;如用货单位不在卸货地区,则委托货运代理将货物转运内地,并拨交给用货单位。在货物拨交后,外贸公司再与用货单位进行结算。如用货单位在验收货物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请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证明,以便在有效索赔期内对外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