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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12.2.4 四、审单和汇付
四、审单和汇付

货物装船后,卖方即凭提单等有关单据向当地银行议付货款,当议付行寄来单据后,经银行审核无误即通知买方付款赎单。如经银行配合审单发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应分情况进行处理,如拒付货款;相符部分付款,不符部分拒付;货到检验合格后再付款;凭卖方或议付行出具担保付款;在付款的同时提出保留索赔权。

(一)审单

我国的进口业务很多都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这就要求卖方必须提交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为了保证我方的权益,应该认真做好审单工作。对全套单据进行审核,银行和企业都有责任,双方应密切配合。现将主要单据审核要点简述如下。

1.汇票

(1)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汇票,应加列出票条款,说明开证行、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

(2)金额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一般应为发票金额。如单据内含有佣金或货款部分托收,则按信用证规定的发票金额的百分比开列,金额的大小写应一致。国外开来汇票,也可以只有小写。

(3)汇票付款人应为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若信用证未规定,应为开证行,不应以申请人为付款人。

(4)出票人应为信用证受益人,通常为出口商,收款人通常为议付银行。(5)付款期限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6)出票日期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不应早于发票日期。

2.提单

(1)提单必须按信用证规定的份数全套提交,如信用证未规定份数,则一份也可算全套。

(2)提单应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名、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名。

(3)除非信用证特别规定,提单应为清洁已装船提单。若为备运提单,则必须加上装船标注,并由船方签署。

(4)以CFR或CIF方式成交,提单上应注明运费已付。

(5)提单的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所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

(6)提单上所载件数、唛头、数量、船名等应和发票相一致,货物描述可用总称,但不得与发票货名相抵触。

3.商业发票

(1)发票应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无须签字,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2)商品的名称、数量、单价、包装、价格条件、合同号码等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严格一致。

(3)发票抬头应为开证申请人。

(4)必须记载出票条款、合同号码和发票日期。

4.保险单

(1)保险单正本份数应符合信用证要求,全套正本应提交开证行。

(2)投保金额、险别应符合信用证规定。

(3)保险单上所列船名、航线、港口、起运日期应与提单一致。

(4)应列明货物名称、数量、唛头等,并应与发票、提单及其他货运单据一致。

5.产地证

(1)应由信用证指定机构签署。

(2)货物名称、品质、数量及价格等有关商品的记载应与发票一致。

(3)签发日期不迟于装船日期。

6.检验证书

(1)应由信用证指定机构签发。

(2)检验项目及内容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检验结果如有瑕疵,可拒绝受理。

(3)检验日期不得迟于装运日期,但也不得提前装运日期过久。

(二)付款

信用证受益人在发运货物后,将全套单据经议付行寄交开证行或保兑行。如开证行经审单后认为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应予以即期付款或承兑或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开证行付款后无追索权。

但根据《UCP600》第16条c款的规定:如开证行审单后发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讯方式通知寄单银行,说明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并说明是否保留单据以待交单人处理或退还交单人。因此,对于单证不符的处理:按《UCP600》的规定,银行有权拒付。在实际业务中,银行需将不符点征求开证申请人的意见,以确定拒绝或仍可接受。作为开证申请人的进口方,对此应持慎重态度,因为银行一经付款,即无追索权。

开证行在向外付款的同时,即通知买方付款赎单。买方在付款赎单前,同样需审核单据,若发现单证不一,有权拒绝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