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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12.2.3 三、投保
三、投保

货物装船之后,卖方应及时向进口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和接货等工作。我国对进口货物运输投保一般有预约投保和逐笔投保两种形式。

1.预约投保

为了简化投保手续,防止漏保,我国外贸公司和经常有货物进口的企业,与保险公司订有预约保险合同。该合同对进口货物的投保险别、保险费率、赔付方法和承保货物的范围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必须注意的是,如果承运货物超过预约合同中规定的最高限额,应于货物装船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仍按原定限额价为最高赔偿金额。另外,对于进口货物,保险公司对预约保险责任的起讫,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在货物装船前,物权和风险责任都属于卖方,货物装船后,买方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由此,在货物装船前,买方不具有保险利益,即使买方在此之前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责任。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由买方投保货物的保险责任是从货物装到船上后开始,一直到货物运抵目的地仓库,或卸离海轮后终止。如不能在此限期内转运,还可由投保人申请延长保险期限60天,但散装货、活牲畜和新鲜果蔬等商品的保险责任,在目的港卸离海轮时终止。

在预约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货物,外贸企业在接到国外卖方的装船通知后,应立即填制预约保险启运通知书或将装船通知送达保险公司,即完成了投保手续。

2.逐笔投保

未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企业,对进口货物需逐笔办理保险。进口企业在收到国外卖方的装船通知后,应立即填制投保单或装货通知单,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保险金额、投保险别、船名、船期、启运日期、估计到达日期、装运港和目的港。保险公司接受承保后将签发一份保险单作为双方之间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如果外贸企业未及时办理投保和支付保险费,货物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