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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12.1.7 七、制单结汇
七、制单结汇

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时,在出口货物装船发运之后,进出口公司应按照信用证规定,及时备妥缮制的各种单证,并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交银行办理议付和结汇手续。

(一)制单

在制单工作中,必须高度认真和十分细致,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货一致,否则,如果出现单证不一致、单单不一致、单货不一致时,都可能遭到银行和进口商的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

1.制单的要求

(1)正确。单据内容必须正确,既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又要能真实反映货物的实际情况,且各单据的内容不能相互矛盾。要求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货一致,即单据的名称、份数及内容与信用证及其他单证之间内容填写一致,单证填写的货物与实际一致。

(2)完整。单据份数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不能短少,单据本身的内容应当完备,不能出现项目短缺的情况。

(3)及时。制单应及时,以免错过交单日期或信用证有效期。

(4)简明。单据内容应按信用证要求和国际惯例填写,力求简明。

(5)整洁。单据的布局要美观大方,缮写或打印的字迹要清楚醒目,不宜轻易修改,尤其对金额、件数和重量等,更不宜改动。

2.单据的种类

出口单据种类繁多,一般主要有汇票、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包装单据、原产地证明、检验证书及其他单证。

(1)汇票。

由于跟单信用证项下的汇票缮制必须严格按信用证上的要求办理,因此尽管汇票是票据的一种,也可视作信用证所要求提交的一种国际贸易结汇单证。汇票属于资金单据,它可以代替货币进行转让或流通。为了防止丢失,一般汇票都有两张正本,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两张正本汇票具有同等效力,但付款人付一不付二、付二不付一,先到先付、后到无效。银行在寄送单据时,一般也要将两张正本汇票分两个邮次向国外寄发,以防在邮程中丢失。

(2)发票。发票的种类很多,常用的有商业发票、海关发票、领事发票、厂商发票、形式发票等。一般情况下,发票就是商业发票。

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其内容应符合合同规定,在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时,还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由于发票是全套货运单据的中心,其他单据均参照发票内容缮制,因而制作不仅要求正确无误,还应排列规范、整洁美观。

我国各进出口公司的商业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编号、开制日期、数量、包装、单价、总值和支付方式等项内容。在制作发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第一,对收货人的填写,如属信用证方式,除少数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填写来证的开证申请人。

第二,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包装等项内容的填制,凡属信用证方式,必须与来证所列各项要求完全相符,不能与之抵触,以防国外银行拒付货款。

第三,凡属信用证方式,发票的总值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高金额。按照银行惯例的解释,开证银行可以拒绝接受超过信用证许可金额的商业发票。

第四,如信用证内规定“选港费”“港口拥挤费”或“超额保费”等费用应由买方负担,可在发票上将各项有关费用加在总值内,一并向开证银行收款。但是如信用证内未作上述注明,即使合同中有此约定,也不能凭信用证支取。除非国外客户同意并经银行通知在信用证内加列上述条款,否则,上述增加的费用应另制单据通过银行托收解决。

第五,由于各国法令或习惯不同,有的来证要求在发票上加注“证明所列内容真实无误”等证明文句时,应在不违背国家政策、法令情况下,酌情办理。

(3)运输单据。运输单据因不同贸易方式而异,有海运提单、海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及多式联运单据等。

(4)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凭证,是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依据。在CIF或CIP合同中,出口商在向银行或进口商收款时,提交符合销售合同及/或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是出口商必不可少的义务。

(5)包装单据。包装单据是一切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种类和规格情况的单据,是商业发票的补充说明。主要的包装单据有装箱单、重量单、尺码单。

(6)原产地证明。原产地证明是用以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是进口国海关计征税率的依据。我国出口商品所使用的产地证主要有:

①普惠制产地证。自2021年12月1日起,乌克兰、加拿大、瑞士、列支敦士登、欧盟、土耳其、日本等32个国家陆续取消给予我国出口货物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2021年,欧亚经济联盟宣布取消给予我国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目前挪威、新西兰、澳大利亚3国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凡是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均须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才能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所以不管来证是否要求提供这种产地证,我方出口商均应主动提交。普惠制产地证的书面格式名称为格式A(Form A),其签发机构必须经过受惠国政府指定,名称、地址、授权印鉴都必须在给惠国登记,并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秘书处备案。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的签发机构是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口商须向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购买,需要时由出口商缮制,连同一份申请书和商业发票送检验检疫机构,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对签章后即成为有效单据。一套Form A产地证中有两份副本和一份正本,副本仅供参考和留存之用,正本是可以议付的单据。

②普通产地证。普通产地证用以证明货物的生产国别,进口国海关凭以核定应征收的税率。在我国,普通产地证可由出口商自行签发,或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在实际业务中,应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提交相应的产地证。在缮制产地证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及其他规定办理。

(7)检验证书。国际贸易中的检验证书种类很多,包括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数量检验证书、卫生检验证书等,分别用以证明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和卫生条件等方面的情况。检验证书一般由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也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出口企业或生产企业自行出具。应注意出证机构检验货物名称和检验项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还需注意检验证书的有效期,一般货物为60天,新鲜果蔬类为2~3个星期,出口货物务必在有效期内出运,如果超过期限,应重新报验。

(8)其他单证。其他单证按不同交易情况,由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常见的有寄单证明、寄样证明、邮局收据、快速收据、装运通知以及有关运输和费用方面的证明。

(二)审单、交单

单证的审核是对已经缮制、备妥的单据对照信用证(在信用证付款情况下)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方式)的有关内容进行单单、单证的及时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更正,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单证审核的基本要求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证一致是安全收汇的前提和基础,所提交的单据中存在的任何不符哪怕是细小的差错都会造成一些难以挽回的损失。

1.信用证结算审单准则

(1)按照《UCP600》的规定审单。大多数的国家与地区接受和使用《UCP600》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手段的准则。

(2)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审单。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而开立的,它一旦为各有关当事人所接受,即成为各有关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契约性文件。当信用证的规定与《UCP600》有抵触时,应优先遵循信用证,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审核单据。

(3)按照银行的经营思想、操作规程审单。国际贸易结算作为银行经营的一项重要业务,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照银行的有关操作规程行事。尤其是在向客户融资时,更应适应银行的观点和看法。

(4)按照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审单。所谓合情、合理、合法指审单员应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国际贸易结算知识,对各种单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合乎情理的判断。

2.单证审核的基本方法

(1)纵向审核法。以信用证或合同(在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为基础对规定的各项单据进行一一审核,要求有关单据的内容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做到单证一致。

(2)横向审核法。在纵向审核的基础上,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审核其他规定的单据,使有关的内容相互一致,做到单单一致。

3.有问题单据的具体处理

对有问题的单据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进行及时更正和修正,否则,将影响安全收汇。有些单据由于一些原因不能按期更改或无法修改,如果买方仍然需要这批货物,那么买方也会接受有不符点的单据,但对不符单据的接受与否完全取决于买方。交单方针对有问题且无法修改的单据,具体做法有三种。

(1)表提。表提又称为“凭保议付”,即信用证受益人在提交单据时,如果存在单证不符,向议付行主动书面提出单、证不符点。通常,议付行要求受益人出具担保书,担保如果日后遭到开证行拒付,由受益人承担一切后果。这样,受益人不仅要承担收不回款项的风险,同时还要支付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因此,受益人如果想向银行出具保函,一定事先与客户联系并取得客人接受不符单据的确认文件。表提的情况一般是,单证不符情况并不严重,或虽然是实质性不符,但已事先经开证人(进口商)确认是可以接受的。

(2)电提。电提又称为“电报提出”,即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议付行先向国外开证行拍发电报或电传,列明单、证不符点,待开证行复电同意后再将单据寄出。电提的情况一般是单、证不符属实质性问题,金额较大。用电提方式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由开证行征求开证申请人的同意。如果获同意,则可以立即寄单收汇;如果不获同意,受益人可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运输中的货物进行处理。要求开证行确认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受益人要冒开证行不确认的风险并要承担有关的通信费用。

(3)改以跟证托收方式。由于单据中存在不符点,原先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信用已经变为商业信用,如果客人信用较好且急需有关文件提取货物,为减少一些中间环节,可采用托收方式。

4.交单

交单指出口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出口单据,这些单据经过银行审核,银行根据信用证条款的不同付汇方式,办理结汇。

交单的要求有三条。

(1)单据齐全,即单据的种类、份数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2)内容正确,即单据内容与信用证规定严格一致,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3)按时交单,交单时间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

交单的方式有两种。

(1)一次交单,即在全套单据收齐后一次性送交银行,此时货已发运。

(2)两次交单,又称预审交单,指在运输单据签发前,先将其他已备妥的单据交银行预审,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待货物装运后收到运输单据,可以当天议付并对外寄单。

一次交单不利于安全收汇,银行审单后若发现不符点需要退单修改,耗费时日,容易造成逾期而影响收汇安全。因而,出口企业宜与银行密切配合,采用两次交单方式,加快收汇速度。

(三)结汇

结汇是指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把制作好的所有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送交银行,银行对这些单据审核无误后,向出口商支付货款。在我国出口业务中,结汇还包括银行将外汇货款按当日人民币市场价结算成人民币支付给出口企业。目前,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使用议付信用证比较多。对于这种信用证的出口结汇办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收妥结汇

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也就是“先收后结”,是指信用证议付行收到出口企业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的结汇做法。在这种方式下,议付行都是待收到付款行的货款后,即从国外付款行收到该行账户的货记通知书时,才按当日外汇牌价及出口企业的指示,将货款折成人民币拨入出口企业的账户。

2.定期结汇

这种方法是指议付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将单据寄给国外银行索取外汇,并自交单之日起,在事先规定的期限内将外汇货款结算成人民币交付给受益人。此项期限是根据不同国家、地区的银行收取外汇的时间长短来确定的。

3.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认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出口公司的汇票和单据,按照汇票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货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当天的牌价折算成人民币付给出口企业,买单结汇实际上是出口方银行对出口企业的资金融通,使出口企业在交单议付时即可收到货款,从而加快资金周转,有利于扩大出口业务。

实践表明,由议付银行出口押汇是一种广为使用的行之有效的结汇方式。《UCP600》规定,银行如仅审核单据,而不付出对价,不能构成议付。应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推广议付货款的做法,这有利于发展出口贸易。

【教学视频】出口合同的履行

案例分析10.3

银行在进行出口押汇时需谨慎

某年10月,我国A出口公司交当地B银行单据一套,要求叙作出口押汇,其信用证金额10万美元,自由议付,由当地另一家银行为通知行。接单后,B银行审验开证行印押相符,加上证中内容对单据要求简单:全套已装船清洁的正本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以及产品合格证。B银行正急于拓展结算业务,又逢该证条款便于操作,于是审核单证和单据相符后遂按80%提供押汇融资8万美元。出乎意料的是,在B银行向开证行寄单数日后却接开证行来电,声明该信用证已于9月20日撤销,单据无效并退回处理。B银行方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联系出口商,但此时这家公司已经卷款逃匿,人去楼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