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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12.1.1 一、备货
一、备货

为了保证按时、按质、按量交付约定的货物,在订立合同之后,卖方必须及时落实货源,备妥应交的货物。

(一)备货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备货是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向生产加工及仓储部门下达通知单,对应交货物进行催交、清点、加工整理、包装、刷唛等工作。在备货过程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

交货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延迟装运或提前装运均可导致对方拒收或索赔。为防止船等货或货等船的情况发生,应结合船期将拟装运的货物备妥,并应适当留有余地。凡出口合同规定收到买方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的,为保证按时履行合同、避免被动,应督促买方按合同规定期限开到信用证。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应抓紧时间审核,如认可,则及时安排生产、组织进货和办理装运。如果其中某一期未按规定时间或数量装运,买方可按违约情况要求损害赔偿直至解除该期甚至以后各期的合同。

2.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备货

货物品质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故卖方必须按合同品质条款的规定备货。合同中表示品质的方法,有“凭实物”和“凭文字说明”两种类型。对于凭文字说明成交的合同,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文字说明相符,如凭规格、等级、标准、说明书等。对于凭实物成交的交易中,以凭样品成交的居多,该样品应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卖方交付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都应和样品一致。如果既凭文字说明又凭样品来表示商品品质,则卖方所交货物既要和文字说明相符,又要和样品一致,任何一种不一致,都构成违约。

3.按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备货

在备货过程中,对货物的内外包装和装潢,均须认真进行核对和检查,如发现包装不良或有破损情况,应及时进行修整或更换包装,以利于取得清洁提单和顺利收汇。合同中对包装的要求有繁有简,凡是合同中有明文规定的,卖方必须严格照办。对于合同没有明文规定的,应注意符合有关法律的要求。《公约》规定:“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在合同包装条款不明确时,这是对卖方在包装方面的最低要求。各国国内法对包装有相应规定,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规定食品罐头不能使用焊锡。对包装上的文字说明以及外包装材料和填充物等,各国也均有相应的规定。卖方必须在包装方面遵守这些强制性的规定。包装标志也应按合同规定或客户要求刷制。运输标志(唛头)的式样,如合同有规定或客户另有指定的,则应按合同规定或客户指定的办理;如合同未规定而客户对此又无要求的,则卖方可自行选定刷制。自行选定的运输标志,一般应包括收(发)货人缩写、目的港、件号等内容。如进口国有关当局规定包装标志必须使用特定文字的(如海湾国家要求用阿拉伯文),一般应予照办。标志的刷写部位和文字大小要适当,图案字迹要清楚,使用的颜料要不易褪色。在保护商品质量和不违反合同规定的前提下,还应尽可能压缩货物包装体积或降低包装的重量,以节省运输费用。

4.交货数量应符合合同的规定

交货数量是合同的一个重要交易条件。为确保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在备货过程中,如发现货物数量不符合合同需要,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足。为便于补充储存中的自然损耗和搬运装货过程中的损耗,以及适应溢短装条款中溢装的需要,备货数量应略有富余为宜。此外,还要注意合同规定采用何种度量衡制度和计量方法,如按重量计量而合同中未写明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的,则按惯例以净重计重。对于卖方在交货数量上应承担的义务,各国法律都有具体的规定,但并不一致。由于世界各主要贸易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因而不论其国内法如何规定,我国企业在与其贸易时,均按《公约》规定处理。《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多交,则买方对于多交的部分,可以拒收,也可以接收部分或全部。如果卖方少交,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交,并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卖方少交货物的后果构成了根本违反合同,则买方可宣告合同无效并有权索赔。

5.所备货物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1条规定,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二)与备货有关的文件

对于有出口经营权的集团公司,通常由出口部门向市场加工及仓储部门下达联系单;而无实体的进出口贸易公司则向国内的工厂签订购销合同。无论是哪一种有关部门都要以联系单或国内的购销合同为依据,对应交的货物进行清点、加工整理、刷唛以及办理出口检验等各项手续。

1.国内购销合同

国内购销合同指国内的企业(出口贸易公司与国内生产厂家)之间建立的购买销售某种或某些产品的合同,如中国的国内购销合同用中文填写,内容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量、包装、交货时间等内容,与国际贸易合同内容基本相似。它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2.货物出仓申请单

对于有独立的储运部门的出口公司,则须填写货物出仓申请单,等到储运部的货物出仓通知单后,即可办理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