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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11.4.4 四、仲裁程序
四、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指进行仲裁的程序和做法,一般包括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裁决四个环节。各国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下面以我国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主,介绍仲裁的基本程序。

(一)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申请是仲裁机构立案受理的前提。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1)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2)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案情和争议要点。

(4)申诉人的请示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申诉人提交仲裁申请书时,还应附合同、仲裁协议、往来函电等的原件或副本、抄本,并缴纳仲裁费预订金。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开始。

(二)仲裁庭的组成

根据我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可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一人组成的仲裁庭为独任仲裁庭,但大多数采用的是三人组成的仲裁庭,其中双方当事人各指定一名,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为首席仲裁员。但当事人各自指定的仲裁员并不代表当事人的利益,不偏袒任何一方;被指定的仲裁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向仲裁委员会请求回避。仲裁员回避的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作出。仲裁员因回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则应按照原指定仲裁员的程序,重新指定。

(三)仲裁审理

仲裁庭审理案件有两种形式: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我国仲裁规则规定,除非双方当事人申请或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但开庭审理一般不公开。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一般包括开庭、搜集证据和调查取证。必要时,还须采取保全措施。

开庭日期由仲裁庭会同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决定,并在开庭前30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地点应是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但经仲裁委员会主席批准,也可以在其他地方。仲裁庭开庭时,如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出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作出缺席裁决。仲裁和调解相结合解决争议是我国涉外仲裁的一个重要特点。我国仲裁规则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或一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仲裁庭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如果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诉人应当及时撤销案件。另外,我国的仲裁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会同外国的有关仲裁机构,就争议案件共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联合调解。

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应对其申诉或答辩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搜集证据。还可以向专家咨询,或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专家和鉴定人可以是中国或外国的机构或公民。保全措施又称临时性保护措施,指在仲裁开始到作出裁决前对争议的标的物或有关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临时性的保护措施。例如,临时扣押财产,以防止转移或变卖;对有争议的易腐烂货物先行出售等。一般情况下,由有关国家的法院作出保全的决定。

(四)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按规定,裁决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决一般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裁决作出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准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但如果当事人能证明该裁决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如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员的行为不当等,该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撤销裁决,宣布无效。

案例分析9.2

合同条款独立于原合同

中国A公司与巴西B公司签订了一份成套设备出口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合同订立后,因该设备使用了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须经政府批准,该成套设备出口合同没有获得批准。B公司为进口该成套设备作准备付出了费用,因此,要求A公司给予部分补偿,A公司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B公司遂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其理由是:双方签订的成套设备出口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该案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B公司则主张,其与A公司之间的成套设备合同因未获得审批机构的批准而尚未生效,该合同是无效合同,其中的仲裁条款也随之无效。问:哪种观点对?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