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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11.4.2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见,发生争议的双方中任何一方申请仲裁时,必须提交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分两种: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订立的,表示将来一旦发生争议应提交仲裁解决,这种协议一般都包含在合同内,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即“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之后订立的,是双方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协议,这种协议称为“提交仲裁协议”(Submission),这种情况可有多种仲裁形式,如特别协议、往来函电及其他书面约定等。以上两种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值得注意的是,发生争议之前双方容易达成仲裁协议,一旦发生争议后,双方要达成仲裁协议就比较困难。因此,仲裁作为一项合同条款,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仲裁协议的作用

按照我国和多数国家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个。

(1)表明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自愿提交仲裁。仲裁协议约束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调解不成时,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能向法院起诉。

(2)排除法院对于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世界上除极少数国家,一般都规定法院不受理争议双方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

(3)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任何仲裁机构都无权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

上述三个方面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其中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

案例回放9.2

我国甲公司与印度尼西亚乙公司,分别于2003年4月26日、9月2日和9月20日订立3份售货确认书,由甲公司向印尼乙公司出售T恤衫、背心等纺织品,3份确认书的总金额为912 141美元,约定付款方式为D/A 90天。上述确认书签订后,甲公司按合约全面履行了供货义务,而印尼乙公司则仅支付了20 000美元的货款,其余货款未付。印尼乙公司辩称,甲公司提供的T恤衫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使用多年库存的布料,T恤衫重量轻于被申请人要求的规定,T恤衫的长度太短(与规定的尺寸不一致),同一批货的T恤衫的颜色不一致。

分析:甲、乙公司先协商,如交涉多次无结果,甲公司根据售货确认书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要求印尼乙公司:①支付货款712 141美元;②支付此期间产生的货款利息;③本案的仲裁费及甲公司的代理费等由印尼乙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