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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11.3.3 三、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三、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根据有关的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有关当事人可免除相应责任,即解除合同、部分解除合同和延期履行合同。但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并且在通知中应提出处理的意见。

(一)通知及必要的证明文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第4款规定,发生不可抗力后,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被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在实际业务中,有关当事人多以电报或电传方式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由规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在我国,出具证明的机构一般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国际商会,或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会出证;在国外,则大都由当地的商会或登记注册的公证行出具。

一方接到对方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或证明文件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答复,否则,若长期拖延不理,要负违约责任,或按有些国家的法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将被视为默认。

(二)法律后果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是免除责任。在实际业务中,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情况和程度及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具体的规定,其后果可分为三种:一是解除合同;二是部分解除合同;三是延期履行合同。一般情况下,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已经破坏了合同履行的根本基础,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如特定标的物灭失等,则可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只是部分地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则可部分地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只是暂时或在一定时间内阻碍合同的履行,则可延期履行合同。在实践中,往往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就提出解除合同,鉴于合同是否延期履行或解除直接关系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故在不可抗力条款中,应就不可抗力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规定,以利于执行。例如,我国进出口合同一般都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可根据实际所受影响的时间延期履行合同的期限;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延迟履行合同达若干天(如60天或90天),双方应就履行合同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按照这样的规定,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可先推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只有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下去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以后,才能通过双方协商,最后决定是否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