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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11.3.2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及认定条件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及认定条件

(一)不可抗力的原因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大体可分为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两类,一类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洪水、暴风、干旱、暴雪、地震、火灾等;一类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对于上述事故范围,各个国家的解释存在分歧,国际上普遍承认自然力量引起的原因,但对社会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有的国家则持否定意见,如美国习惯上认为不可抗力仅指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意外事件,所以美国一般不使用“不可抗力”这一说法,而称为“意外事故条款”。由于国际上没有统一的解释,各国法律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自行商定。

(二)不可抗力的认定条件

虽然引起不可抗力事件有自然和社会两种因素,但并非所有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事件都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事件的发生是在签订合同以后。

(2)事件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而必须是偶发的和异常的事件。

(3)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

因此,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必须慎重,要与商品价格波动、汇率变化、买方无力偿付货款等正常的贸易风险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