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贸易实务
1.11.2.1 一、争议及索(理)赔的含义
一、争议及索(理)赔的含义

(一)争议

争议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对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引起的纠纷。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有:

(1)卖方不交货或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数量、重量等条款进行交货,或单证不符等。

(2)买方不开或迟开信用证,不付款或不按时付款赎单,无理拒绝接受货物,在FOB条件下不按时派船接货等。

(3)合同条款规定不明确,买卖双方对国际贸易惯例的理解不一致。

(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了买卖双方不能预见或无法控制的情况,如某种不可抗力,而买卖双方观点不同。

(二)违约

违约指买卖双方中的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违约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索赔,一定是另一方当事人出现了违约现象,根据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不同性质违约行为的违约方,应承担不同的责任。不同的法律或惯例对于违约行为的性质划分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同:有的是以合同中交易条件的主次为依据进行划分;而有的以违约的后果轻重程度为依据进行划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发生这样的结果。”在一方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并有权宣告合同无效。但如违约的情况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受损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三)索赔

索赔指遭受损害的一方在发生争议后,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要求。在法律上指主张权利;在实际业务中,通常指受害方因违约方违约而根据合同或法律提出予以补救的主张。

理赔指违约方对受害方所提赔偿要求的受理与处理。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受害方是索赔,在违约方是理赔。

根据索赔对象的不同,索赔可分为向合同违约方索赔、向运输方索赔、向保险公司索赔等,应视责任归属而定。

(1)向卖方索赔,如不交货或延期交货,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与合同(或信用证)不符,提供的单据不符要求等。

(2)向承运人索赔,如数量少于提单载明的数量,收货人持有清洁提单而货物却发生残损、短缺等。

(3)向保险公司索赔,如在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船公司(或承运人)不予赔偿的损失或赔偿不足以补偿货物的损失而又属承保范围以内的。

根据我国的对外索赔惯例,属于船方责任的,由有关运输公司代办;属于保险公司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办理。本节主要讲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索赔。

案例分析9.1

承运人中途转船延误时间引起的索赔案

买卖双方按CIF鹿特丹、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在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不准转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及时将其出售的货物装上直达鹿特丹的班轮,并凭直达提单等装运单据办理了货款的议付。船方为了装载其他货物,中途擅自将卖方托运的货物换装其他船续运至鹿特丹。因其中途转船延误了时间,致使货物晚到1个月,买方便向卖方索赔,卖方拒赔。后买方提请仲裁,结果被仲裁庭予以驳回。问题:案例中的责任在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