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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11.1.3 三、检验条款的内容
三、检验条款的内容

进出口商品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时间与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标准与检验方法。

(一)有关检验权的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通常要经过交付、检验或察看、接受或拒收三个环节,对货物进行检验是买方的一项基本权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买方检验权,是一种法定的检验权,即承认买方在接受货物前有权检验货物,但是必须指出,买方对货物的检验并不是他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假如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就等于放弃了检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二)检验时间与地点

商品检验在何时何地进行,各国的做法不一,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货物的检验权直接关系买卖双方在交接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为了明确权利与义务,买卖双方通常都在合同中对如何行使检验权的问题加以规定,即规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直接关系买卖双方的利益,直接涉及检验权、检验机构以及有关索赔等方面的问题。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主要有三种做法。

1.在出口国检验

(1)在产地检验,即在货物离开生产地点(如工厂、矿山、农场等产地)之前,由卖方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或买方的验收员或买方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卖方只承担商品在离厂前的主要责任,至于运输途中的品质、数量等的变化风险,均由买方承担,即在货物离开产地之前所进行检验或验收为止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2)在装运港(地)检验,指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即以离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按此规定,卖方出口的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前,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后所出具的产品品质、数量、包装等检验证书,作为卖方交货的品质、数量等的最后依据。货物抵达目的港或目的地后,买方也可自行检验,但原则上已经不能向卖方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除非买方可以证明,商品到达目的地时变质或短缺数量是由于卖方没有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商品品质、数量或包装等义务,或是由于一般检验无法发现的瑕疵所造成的。

2.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目的港(地)检验即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检验,也就是以到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按此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的一定时间内,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将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付货物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最后依据。如果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是卖方的责任,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或按照双方事先约定好的方法进行处理。

(2)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对于不方便在目的港(地)进行检验的货物,如密封包装货物或大型的机械设备等,可以将检验延伸或推迟至货物运抵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并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书作为交付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的依据。

3.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检

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是以装运港或装运地的检验证书为卖方交货的依据,货物运到目的地或目的港后买方享有复验权。按此规定,货物应于装运前由双方约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检验证书作为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要求银行支付、承兑或议付时提交的单据之一。在货物运抵目的地或目的港卸货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买方享有复验权。如果经约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后发现与合同不符,并证明了不符情况是由于卖方的差错所导致而不属于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买方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借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三)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又称商检机构,一般是接受委托对国际贸易的商品进行检验和公证鉴定的专业机构。在国际贸易中,担任商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主要有官方的、非官方的和半官方的三种类型。

1.官方的商品检验机构

官方的检验机构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设置的,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对特定的有关安全、卫生、检疫、劳保、环保等方面的商品执行强制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美国粮谷检验署、法国国家实验检测中心等。

2.非官方的商品检验机构

非官方检验机构是经政府注册登记,由一些具备专业检验鉴定技术业务能力和国际法律知识的审计署法人或私人建立的检验公司、公证行、鉴定公司等。

3.半官方的商品检验机构

半官方的商品检验机构一般指民间检验机构,在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由民间机构承担的较多,民间商检机构具有公证机构的法律地位,比较著名的有美国保险人实验室、瑞士通用鉴定公司、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社、英国劳埃氏公证行、法国船级社、日本海事鉴定协会以及中国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等。

在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是由专门的检验机构进行的,主要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分支机构承担,此外还有各种专门从事动植物、食品、药品、船舶、计量器具等检验的官方检验机构。

(四)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是由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鉴定后出具的检验结果的证明文件。在国际贸易中,检验证书的种类繁多。买方具体需要哪种证书,要根据商品的特征、特性、种类、贸易习惯以及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而定。

目前,我国检验检疫机构所签发的商检证书的种类主要有:

1.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它是证明进出口商品质量、规格、等级等实际情况的证明文件,用以证明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等级等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

2.重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它是实际进出口商品重量的证明文件,其具体内容是货物经过某种计算方法或计量单位得出的实际重量,用来证明有关商品的重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3.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

它是实际进出口商品数量的证明文件。其具体内容是货物经过某种计算方法或计量单位得出的实际数量,用来证明有关商品的数量是否符合合同或有关规定。

4.包装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Packing)

它是用来证明进出口商品包装及标志情况的证明文件。进出口商品包装的检验一般列入品质检验证书或重量(数量)检验证书中进行证明,但也可根据需要单独出具包装检验证书。

5.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Inspection Cemficate)

它是证明进出口动物产品(如皮毛、毛类、绒类、猪鬃、冻蓄肉等)经过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6.卫生检验证书(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卫生检验证书也称健康检验证书,它是证明进出口食品、食用动物产品等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经过卫生检验检疫合格的证明文件。该证书用于肠衣、罐头、冻鱼、冻虾、蛋品、乳制品、蜂蜜等。

7.消毒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Disinfection)

它是用来证明进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消毒处理,保证卫生安全的证明文件,适用于猪鬃、马尾、皮张、山羊毛、羽毛、人发等商品。该内容也可列入品质检验证书中。

8.熏蒸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Fumigation)

它是证明出口粮谷、油籽、豆芽、皮张等产品,以及包装用木材和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经经过熏蒸的证明文件,主要证明使用的药物、熏蒸的时间等情况。该内容也可列入品质检验证书中。

9.温度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Temperature)

它是证明进出口冷冻产品温度的证明文件。如果仅需证明货物温度,不一定要单独的温度检验证书,可将其内容列入品质检验证书中。

10.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

残损检验证书也称残损证书,它是证明进出口产品残损情况的证书,主要为了确定商品的受损情况和对使用、销售的影响,估计损失程度,判断致损原因,作为向发货人或承运人或保险人等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有效证件。

11.船舱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Tank/Hold)

它是证明承运出口商品的船舱清洁、牢固、冷藏效能及其他装运条件是否符合保护承运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完整与安全要求的文件。

12.货载衡量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Cargo Weight&Measurement)

货载衡量证书也称衡量检验证书,是证明进出口商品的重量、体积、吨位的证书文件。它是计算运费和制订配载计划的依据。

13.价值证明书(Certificate of Value)

它主要用来证明发票所列商品的价值是否真实准确,是进口国征收关税和管理外汇的凭证。

案例回放9.1

我国甲公司与印度尼西亚乙公司,分别于2003年4月26日、9月2日和9月20日订立3份售货确认书,由甲公司向印尼乙公司出售T恤衫、背心等纺织品,3份确认书的总金额为912 141美元,约定付款方式为D/A 90天。上述确认书签订后,甲公司按合约全面履行了供货义务,而印尼乙公司则仅支付了20 000美元的货款,其余货款未付。印尼乙公司辩称,甲公司提供的T恤衫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使用多年库存的布料,T恤衫重量轻于被申请人要求的规定,T恤衫的长度太短(与规定的尺寸不一致),同一批货的T恤衫的颜色不一致。

分析:印尼乙公司应该出具相应的证明或检验证书,如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等,甲、乙公司可以协商处理问题,如降价、返货等。

(五)检验标准与检验方法

检验标准是检验机构从事检验工作时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所遵守的具体标准和尺度,它是检验对象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准则。商品检验标准通常有生产国检验标准、国际通用检验标准、进口国检验标准及买卖双方协议标准等,如ISO 9000,国际羊毛局IWS、美国威尔科克斯B&W等。

在我国外贸实践中,对进口商品一般按我国有关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对目前尚无标准的货物,可按照同类商品的标准,或由检验部门和生产部门协商而定。如对方要求按照对方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进行检验,需相关部门研究后再确定。对进口商品,除合同规定检验标准外,可按照生产国标准、国际通用标准或买卖双方同意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

检验方法是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等进行检验时采取的做法,包括抽样的数量及方法。在具体的检验中常用的方法有感官检验、物理检验、化学检验、微生物学检验等。有些商品,用不同的检验方法可能会得到不同的检验结果,为避免这种问题,以免买卖双方产生争执,可在合同中对检验方法进行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