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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11.1.2 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范围
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范围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是外贸业务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此,许多国家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商检内容都有规定。

(一)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法定检验是指出入境检验管理部门根据《商检法》等法规的具体规定,对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商品或有关检验检疫事项进行强制性的检验检疫。我国《商检法》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

(1)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简称《种类表》)中的商品的检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进出口动植物产品的检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进出口食品的检验。

(4)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5)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6)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二)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

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则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如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出境的货物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