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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10.5.2 二、保险单据的种类
二、保险单据的种类

保险单据的出单人必须是保险公司或保险商或其代理人。

(一)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也称正式保单,俗称大保单,是保险人(Insurer),即承保人发给被保险人(Insured)的保险契约。该契约是保险人承保指定航程内对某一批货物的风险,若该批货物遭到灭失,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将按规定予以赔偿。

正式保单中一般须列明:

(1)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2)保险标的的名称、数量或重量、唛头。

(3)运输工具。

(4)保险险别。

(5)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和地点。

(6)保险人签章。

(7)赔款偿付地点以及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这是贸易实务中使用最多的一种保险单据,也是保险单的发展趋势。

(二)预约保险单

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 of Open Cover),又称预保合同,是一种长期的、总括性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合同中规定承保货物的范围、险别、责任、费率、赔款处理等项目。凡属于合同约定的运输货物,在合同有效期内自动承保。其优点是减少了逐笔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手续,并可以防止因漏保或迟保而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保险公司一般对使用预约保险单的投保人提供更优惠的保险费用,因而也吸引了不少投保人。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一些有大量运输业务的单位逐笔业务进行保险,不仅烦琐,而且容易发生漏保等差错。为了简化投保手续,可以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预约保险合同一般要求投保单位所有的运输业务都要投保,特殊情况下,即使未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只要货物装上保险单载明的运输工具,或被承运人收受签发运单,保险公司就自动承担被保险人的货物风险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办投保手续,仍需向保险公司逐笔办理投保,只不过投保时限要求没有那么严格。同时,保险公司也会经常查核投保单位的账目,一旦发现漏保或未投保的货物,不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即使货物已安全运抵,都会要求补办投保手续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

(三)保险凭证

货物出运前,投保人填制“起运通知”,列明这次出运的货物、价值、包装数量、起运港/地、运输工具名称、起运日期等细节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预约保险单项下据以签发一份保险证明。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出具的一种简化的保险契约,原则上它与大保单具有同等效力。但按习俗,凡信用证上规定要求提供保险单者,则不能以保险凭证代替;但信用证要求提供保险凭证时,却可以用保险单取代。有的保险证明需要投保人的会签方才有效,这时投保人应该签字。

(四)保险声明

保险声明(Insurance Declaration)是投保人在确定货物详情、装运日期、运输工具等细节后,把这些资料填写在印有保险人预先签字表明双方确曾订有预约保险单、并注明其号码的声明格式上面,这就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的单项陈报。由于它是预约保险项下依据预约保险单而陈报的货物保险,因此这项声明与保险证明同样具有保险效力。

(五)联合凭证

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是一种更为简化的保险凭证,保险公司只在出口公司的商业发票上加注保险编号、险别、金额,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联合凭证仅适用于我国大陆对港、澳地区的部分交易。

(六)暂保单

保险经纪人在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之后,向投保人签发暂保单(Cover Note),此暂保单只是代投保人办理保险的约定,并不证明保险公司已经与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不起保险单的作用,不能凭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对经纪人签发给投保人的暂保单不负法律责任。暂保单是基于不明确货物的运载工具以及起运日等情况,先办理投保而经保险公司同意后签发的,一旦确定相关信息,须将暂保单交给保险公司换取正式保单,因此银行不接受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