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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10.4.2 二、约束提单的国际公约
二、约束提单的国际公约

为保证当事人权益,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从20世纪20年代起,有关方面先后倡议制定了三个约束海运提单的国际公约。

(一)《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全称是《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自1931年6月生效以来,该公约得到50多个国家的承认,我国也于1981年加入该公约。《海牙规则》相对偏重于维护船方利益而忽视货方利益,因此它自生效以来一直受到代表货方利益和航运业不太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的反对。

(二)《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全称为《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它是在《海牙规则》基础上所做的修改,但并未对《海牙规则》的基本原则作出实质性修改,只是提高了货物损害的赔偿标准,仍然反映了传统海运国家的利益。自1977年6月生效以来,只有英、法及北欧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这一规则。

(三)《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全称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它对《海牙规则》做了全面的修订,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对船货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做了较为合理的规定,基本上平衡了船、货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所承担的义务与风险。可以说,《汉堡规则》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与航运领域中争取自身权益的一项重大成果,尽管其受到船方利益代表者的批评与反对,但仍获得了许多国家特别是货主国家的欢迎。该公约于1992年11月正式生效。

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立法均对提单需要记载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以保证提单的效力。各国船运公司一般采用自己设计制作的提单,格式上存在不少差异,但内容大致相同,通常分正反两面记载相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