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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10.3.1 一、商业发票的内容
一、商业发票的内容

各国进出口商所使用的商业发票没有统一的标准化格式,但一般商业发票应具备首文、正文和结文三部分基本内容。

(一)首文部分

首文(Heading)部分主要写明基本情况,通常标注发票名称及号码、合约或订单号码、发票制作日期和地点、运输工具、装货地点、卸货地点等。

1.出票人的名称和地址

出票人一般为出口商,要求完整准确,信用证项下发票的签发人应与信用证的受益人名称、地址相同。

2.抬头人的名称与地址

抬头人的名称与地址同样要求完整准确。只有少数来证在发票条款中指出发票抬头人,多数来证都不作说明。因此习惯上将信用证的申请人或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填入这一栏。根据《UCP6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的抬头必须做成开证申请人。

3.单据名称

“发票”一定要明确表现在单据中。

4.发票号码

发票号码由出口公司自行编制,一般用有关代号加序列号构成,以便查对,同时也被作为相应的汇票号码。

5.发票签发日期

《UCP600》规定:“单据的出单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但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提示日期。”

6.信用证号码

信用证号码按信用证填写。

7.合同号

应与具体成交的合同号一致,若买卖双方各有编号,则应一一列出。

8.运输细节

应注明运输工具名称或运输方式,以及装运地点和卸货地点。货物如需转船运输,应加注转运港,转运港应与提单所标明的一致。

(二)正文部分

正文(Body)是说明履约情况的部分,主要是通过对货物和货价的描述提供履约证明。

1.唛头及号码

贸易上的唛头是为了识别货物而刷制在包装上面的装运标志,便于承运人和收货人识别货物。发票的唛头可以作为依据,分别与提单、保险单、包装单上面的唛头相核对,以确保各项单据的唛头相符。唛头的内容通常包括主标志、目的港标志和件号标志,有时也要求加注原产地标志,如“Made in China”。如信用证未规定唛头的具体方案,则出口人可自行设计;如果无唛头,填写“N/M”。

2.货物的描述

货物的描述应严格根据信用证及合同的规定填写,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

3.货物的单价和总价

货物单价应与合同相符。在信用证项下,则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包括货物的计价单位、计价货币、单价金额和价格术语。总价应与汇票金额相同,在信用证项下,除非另有规定,一般不能超出开证金额。

4.商品的包装和件数

在发票中必须列明商品包装方式及件数,不仅要与提单等一致,还要与唛头相符。

(三)结文部分

结文部分最重要的内容是出口商的签章。信用证项下,必须是受益人签发发票。除此之外,还可按需要标注进出口许可证号、外汇批准号、税则号等内容或证实性文句。发票必须加盖出口商的图章,若信用证要求发票手签,必须另加负责人的手签,否则被视为无效发票。出口商提交的发票张数必须与信用证要求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