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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10.1.5 五、《UCP600》有关单据的一些规定
五、《UCP600》有关单据的一些规定

《UCP600》第5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一)关于付款条件单据化的规定

信用证的付款条件是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UCP600》第14条g款规定:提交的非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银行将不予理会,并可被退回给交单人。《UCP600》第14条h款又规定:如果信用证含有一项条件,但未规定用以表明该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银行将视为未作规定并不予理会。这首先意味着,信用证中规定的付款条件必须单据化,即必须具体指示需提交何种单据来表明该条件已得到满足。例如,信用证中有要求“受益人必须在装船后2天内将装船细节电告开证申请人”的条款,就必须明确指示受益人在交单时需要提交这一装船通知的电传副本来表明该条件已得到满足。其次还意味着,对于需提交单据的指示还必须完整明确,明确规定须提交单据的种类名称、正本还是副本及其份数等。

(二)关于单据上签字与单据正、副本的规定

1.关于单据上签字的规定

传统业务中,正本单据通常需要制单人签字/签章,以识别真伪和确定签字/签章人的责任。由于近几十年来国际贸易业务量激增,手签单据已成为银行、船公司等机构扩大业务的障碍,再加上技术进步,所以现在关于单据签字的规定已大大放宽。《UCP600》第3条中明确规定:单据签字可以手签,也可以用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或其他任何机械或电子证等方法进行处理。同时,《UCP600》第18条a款中还规定:商业发票无须签字。但在实务中,若信用证中明确要求提供“签字的商业发票”,则仍须按照信用证的具体规定办理。

2.关于单据正、副本的规定

传统的商业单据制作方法是打字机打印加复写纸复写,并以打字机直接打印出的那一份作为正本(Original),复写纸复写的都作为副本(Copy)。现在由于技术进步,已允许用复写、影印、自动处理或电脑处理等多种方法来制作商业单据,但对于用后几种方法制作的正本单据必须标明“Original”(正本)字样,方可作为正本单据使用。

《UCP600》第17条中明确规定,银行应将任何带有看似出单人的原始签名、标记、印戳或标签的单据视为正本单据,除非单据本身表明其非正本,如加注有“Copy”(副本)字样。除非单据本身另有说明,在以下情况下,银行也将其视为正本单据:①单据看似由出单人手写、打字、穿孔或盖章;②单据看似使用出单人的原始信纸出具;③单据声明其为正本单据,除非该声明看似不适用于提交的单据。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单据的副本,提交正本或副本均可;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一式两份”(in duplicate)、“两份”(in two copies)、“两套”(in two fold)等用语要求提交多份单据,则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其余使用副本即可满足要求,除非单据本身另有要求。

(三)关于单据出单日的规定

一般来说,所有单据都应打出制单日期。而且一般情况下,受益人所提交单据的签发日期要晚于信用证的开证日期。但由于国际贸易方式很多,转售和三角贸易也常见,所以有时会出现在信用证开立之前,运输单据、产地证、检验证书等有关单据已经签发的情况。所以《UCP600》明确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出单日期早于信用证开证日期的单据,但单据必须在信用证和本惯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四)关于单据的交单日及交单方法的规定

任何信用证都必须规定一个交单的有效日期及其地点。《UCP600》第6条d款明确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可在其处兑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地即为交单地点;可在任一银行兑用的信用证的交单地点为任一银行所在地;除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

在议付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只需在信用证规定期限内向指定议付行交单,则议付行可在寄给开证行的议付通知书上注明:相符单据是在信用证规定效期内交到我行。这时,即便议付通知书的日期超出了信用证的有效期,开证行也无权再以“迟期议付”为由而予以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