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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10.1.4 四、单据的审核
四、单据的审核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方当事人处理、提交、交易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单据是贯穿整个交易的主线,而指定银行、保兑行或开证行履行其付款职责的前提,是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进口商也要审核提交的单据,以决定其对开证行的付款。因此,单据的审核就成为一项重要内容。

(一)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的基本原则

1.遵循单证表面相符原则

在《UCP500》中,单证相符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单据和信用证相符;二是单据之间相符,即“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确定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的依据是《UCP500》中所规定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是《UCP500》中所有与单据有关的条款,银行应依据这些条款来审单。《UCP600》扩大了单证相符的内容,专门规定了单证相符的标准,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强调要与单据本身的数据、信用证条款、适用的惯例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符。对“相符”的明确界定,可以减少实务中对于单据不符点的争议。

具体审单时,对信用证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条款,可以依据《UCP600》中的有关条款进行核对,以确定单据的合格性;对于信用证中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应依据信用证条款进行核对;对于信用证和统一惯例中都没有规定的条款,则应按行业习惯去处理。

单证表面相符,可以分为严格相符和实质相符两种情况。所谓严格相符,就是在单据和信用证条款之间,必须严格做到逐字逐句相符,单据就像是信用证条款的“镜子影像”。在实际业务中,这种审单标准过于严格,对于非实质性不符的单据也拒绝接受,这不符合国际标准银行惯例。

所谓实质相符,即允许单据之间有差异,只要差异不损害申请人,或不违反法庭自身对于“合理、公平、善意”的原则即可。也就是说,只有单据有了实质的不符点,才能构成单证不一致,单据没有实质不符点,就达到了单证一致。这种审单标准在实务中容易被接受。

2.合理小心的审单原则

在审单过程中,要求银行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下单据是否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合理小心的审单原则,可以理解为一个具有国际结算方面专业知识的普通审单人员在审单时,人们能够期望他应做到的注意和谨慎。

3.银行审核单据化条件原则

银行只接受单据化的指示,因此银行只审核明确的单据,对非单据性条件视为未提及并对此不予理会。

非单据性条件指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例如,信用证中列明“货物必须以公会班轮运输”,这种条件就是非单据性条件,银行将不予理会。当然,该条件也可改成单据形式,即提供“由承运人出具的船只是公会班轮的证明书”。

4.坚持银行独立审单原则

根据《UCP600》的规定,开证行、指定银行、保兑行必须对单据进行独立审核,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拒绝承付或议付。

5.坚持在合理时间审单原则

根据《UCP600》的规定,银行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即从其收到单据的次日算起5个银行工作日内审核单据,以决定接受或拒受单据,并且通知寄送单据的一方。

享有5个审单工作日的银行可以是对信用证进行保兑、议付、承兑和付款的某指定银行,仅作为转递行、寄单行的银行不能享有5天审单时间,转递行应从速寄单。

(二)审单的工作方法

审单的工作方法如图8-1所示。

图8-1 审单的工作方法

审单的方法是先“纵”后“横”。“纵”指以信用证为核心,所有单据都与信用证相核对,做法是先阅读信用证的各项内容,再阅读单据的各项内容,从中发现单证之间各项目的内在联系以及哪些单据未交、哪些内容不符合规定。“横”指以单据中的发票为中心,用其他单据与之核对。在“纵”“横”审查的同时,将不符点一一列出,填入记录表中的“不符点与处理意见”一栏中,并进行相应的处理。为提高效率,对一些简易的信用证也可视情况进行快审,即根据审单的要点,选出若干的“快审项目”,仅审查这些“快审项目”即可。

(三)银行对不符点的处理

有关银行收到单据后应该立即审单,从收到单据翌日起5天内通知有关当事人是否接受单据。如果信用证业务中的银行发现单据中有不符点,通常会采取以下的处理方式:

(1)受益人一方的指定银行或保兑行一般会指出不符点,并将单据返还受益人。如果不符点是由于受益人在制单过程中明显粗心造成的,如打印、拼写错误等,受益人可以修改或替换单据。

(2)指定银行继续邮寄带有不符点的单据给开证行,提醒对方有关的不符点,并通知开证行其已有保留地做了付款或议付,即对这些不符点的付款已经获得了卖方的赔偿保证。如果开证行决定拒收这些单据,必须以电讯的方式通知寄单方,时间不得迟于从收到单据翌日起的第5个工作日的下班时间。

(3)指定银行在受益人的请求下要求开证行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

(4)如果不符点不是致命性的,指定行会令受益人开具保证书,保证在向开证行提交单据遭拒付时偿还已付款项,然后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付款、承兑或议付,并将单据继续邮寄给开证行,但不明确指出不符点。

(5)指定银行继续邮寄带有不符点的单据给开证行,而不履行自己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义务。实际上,这种做法是将跟单信用证下的付款变成了托收项下的付款,因此应以《跟单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为行动的准则。

(6)如果开证行认为不符点对交易不是致命性的,一般会征求买方放弃不符点,但是这一切必须在5个银行工作日内完成。

(7)银行收到单据发现不符点后,拒绝接受单据。

如果指定银行、承兑行或开证行拒绝带有不符点的单据,也就是拒绝履行其在信用证下的义务,必须做到:

(1)以电讯方式或其他快捷方式将拒绝的决定通知其收到单据的一方当事人,不得迟于收到单据翌日起的第5个银行工作日;否则,银行没有权利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一次指出所有引起拒付的不符点。

(3)声明保留单据等候提示者的指示,或者径直将单据返还提示者。

在通常情况下,对于不符点导致的拒付问题,如果不存在欺诈行为,买卖双方完全可以通过协商妥善解决,如放弃不符点、降价、改为托收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