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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9.4.4 四、出口信用保险
四、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营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承担的风险特别大,且难以使用统计方法测算损失概率,一般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意经营这种保险,所以大多数是靠政府支持来经营的。

(一)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1.出口信用保险简介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称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收汇安全和银行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世界贸易组织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

通过国家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企业的收汇风险、补偿企业的收汇损失,可以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使企业可以运用更加灵活的贸易手段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开拓新客户、占领新市场。中国于1988年创办信用保险制度,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立出口信用保险部,专门负责出口信用保险的推广和管理。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其业务中也包括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2.出口信用保险特征

(1)特殊性。出口信用保险一般承保商业风险,但政府支持开办的信用保险,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除了承保商业风险外,还承保政治风险。还有一些特殊的出口信用保险会承保战争风险。

(2)强调损失共担。出口信用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太相同的地方就是强调损失共担。一般来说,即使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但是投保人还是要承担一部分损失,承担部分在5%~15%。

(3)风险调查困难。与一般保险产品不同,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没有实际存在的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的信用,而无论企业还是人,它的信用水平都不是非常好调查的。一般保险公司只能通过过去的信用记录来判断将来其信用风险的大小,但其实这种方法误差还是比较大的。

(二)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对象、风险与业务范围

1.承保对象

国际贸易中商业性保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出口商品,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

2.承保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等。进出口贸易中涉及的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暴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

3.业务流程

出口企业为防范出口信用方面的风险,可填写投保单、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申请买方信用限额,并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批准后支付保费,保险责任即成立。

企业按时申报适保范围内的全部出口,如发生保单所列的风险,企业可按规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索赔。根据支付方式、信用期限和出口国别的不同,保费从0.23%至2.81%不等,平均为0.9%。买家拒付、拒收的,赔付比例为实际损失的80%;其他情况赔付比例为90%。

(三)出口信用保险的分类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短期险),承保放账期在180天以内的收汇风险,根据实际情况,短期险还可扩展至承保放账期在180天以上、360天以内的出口,以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适用于以下三项:

(1)一般情况下保障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出口收汇风险。

(2)适用于出口企业从事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

(3)结算方式自中国出口或转口的贸易。

2.延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延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180天到2年之间的出口贸易风险,适用于诸如汽车、机械工具、生产线等货物的出口。此险种也可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延续。

3.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中长期险)可分为买方信贷保险、卖方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三大类。中长期险承保放账期在1年以上、一般不超过10年的收汇风险,主要用于高科技、高附加值的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海外投资,如以BOT、BOO或合资等形式在境外兴办企业等。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旨在鼓励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口贸易提供信贷融资。

4.特定保险

特定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特定情况下,承保特定合同项下的风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复杂的、大型的项目,如大型的转口贸易,军用设备,出口成套设备(包括土建工程等)及其他保险公司认为风险较大需单独出立保单承保的项目。

5.保证保险

与出口相关的履约保证保险简称保证保险,分为直接保证保险和间接保证保险。直接保证保险包括开立预付款保函、出具履约保证保险等;间接保证保险包括承保进口方不合理没收出口方银行保函。

(四)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1.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贸易规模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使企业能够采纳灵活的结算方式,接受银行信用方式之外的商业信用方式,如D/P,D/A,OA等,使企业给予其买家更低的交易成本,从而在竞争中最大限度地抓住贸易机会,提高销售企业的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

2.提升债权信用等级,获得融资便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企业应收账款来自国外进口商的风险,从而变应收账款为安全性和流动性都比较高的资产,成为出口企业融资时对银行的一项有价值的“抵押品”,因此银行可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降低企业融资门槛。

3.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规避应收账款风险

借助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防范风险,可以获得单个企业无法实现的风险识别、判断能力,并获得改进内部风险管理流程的协助。另外,交易双方均无法控制的政治风险可以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加以规避。

4.通过损失补偿,确保经营安全

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机构将按合同规定在风险发生时对投保企业进行赔付,有效弥补企业财务损失,保障企业经营安全。同时,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能够通过其追偿能力实现企业无法实现的追偿效果。

(五)我国出口保险业务现状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发展起来的。1989年,国家责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当时以短期业务为主。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了中长期业务。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2001年,在中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国务院批准成立专门的国家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自代办的信用保险业务合并而成。

当前我国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必须采用统保的方式。所谓统保,就是说承保出口商所有的出口业务。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的所有业务都要一次性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从承保人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使承保面扩大,有利于分散风险。但从出口商的角度来看,对于风险不大的出口业务,如老客户或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贸易则没有必要进行投保。统保方式不被出口商认同,这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缓慢、没有和对外贸易同步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有了20余年的发展,承保金额大大增多。1999年的承保金额比1989年增长了213倍,年增长速度达到46.9%。即便如此,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与外贸的大幅增长不相符合。在我国出口总额中,大概只有1.1%左右投保了出口信用险,还有相当于我国出口总额98%左右的出口贸易并没有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我国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仅占我国出口企业的3%左右,有的企业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险的存在。

经过20余年的探索,出口信用保险有力支持了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商品的出口,在保证企业安全收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初步统计,到1998年11月,我国出口信用保险金额约24亿美元,从2001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成立到2009年年底,中国信保累计支持的国内外贸易和投资规模约4 880亿美元。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由中国信保一家经营,保险按付款期限长短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又分为综合保险、统保保险、信用证保险、特定买方保险、买方违约保险和特定合同保险六种。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分为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和再融资保险三种。2007年,我国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贸易额占一般贸易总额的7%,而全世界范围内受到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贸易占到全球贸易总额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