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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9.4.2 二、备用信用证
二、备用信用证

(一)备用信用证概述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最早流行于美国、日本,因这两国的法律不允许银行开立保函,故采用备用信用证来代替保函。备用信用证一般用在投标、还款或履约保证、预付货款和赊销等业务中。近年来,美国等一些国家已开始把备用信用证用于买卖合同项下货款的支付。

备用信用证是现代银行代替银行保证书或保函的流行方式,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时至今日,由于备用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单据化和见索即付的特点,在处理具体业务时又可根据《UCP600》办理,因此较保函而言,备用信用证较易为银行和进出口商所接受。

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交易者出于清偿债权债务、获得融资便利、降低交易成本、规避风险等诸多考虑,对金融服务的要求日趋综合化。备用信用证这一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其用途广泛及运作灵活,在国际商务中得以普遍应用。但在我国,备用信用证的认知度仍远不及银行保函、商业信用证等传统金融工具。鉴此,认识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及功能,并予以合理应用,无疑有助于企业更有效率地参与国际竞争。

(二)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性质

1.不可撤销性(Irrevocable)

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除非有关当事人同意或备用信用证内另有规定,开证人不得撤销或修改其在该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义务。

2.独立性(Independent)

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即作为一种自足文件而独立存在。它既独立于赖以开立的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约,又独立于申请人和开证人之间的开证契约关系。基础交易合约对备用信用证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开证人完全不介入基础交易的履约状况,其义务完全取决于备用信用证条款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表面上符合这些条款的规定。

3.单据性(Documentary)

备用信用证亦有单据要求,并且开证人付款义务的履行与否取决于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备用信用证的要求。备用信用证的跟单性质和商业信用证并无二致,但后者主要用于国际贸易货款结算,其项下的单据以汇票和货运单据为主;而备用信用证则更普遍地用于国际商务担保,通常只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以及声明申请人违约的证明文件等非货运单据。

4.强制性(Enforceable)

不论备用信用证的开立是否由申请人授权,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受益人是否收到、相信该备用信用证,只要其一经开立,即对开证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备用信用证的四个法律性质相辅相成,共同造就了这一金融产品的优异特质:不可撤销性锁定了开证人的责任义务,进而更有效地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独立性传承了信用证和独立性担保的“独立”品格,赋予了其既定的法律属性;单据性则将开证人的义务限定于“凭单”原则的基准之上,有益于独立性的实施;强制性则是对开证人义务履行的严格规范,它与不可撤销性的融合充分体现了开证人责任义务的约束性和严肃性,有助于杜绝非正常因素的干扰。基于这些关键的法律性质,备用信用证融合了商业信用证和独立性担保的特长,在实践中体现出独特的功能优势。

(三)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对比分析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有相同之处,但又有所不同。

(1)在跟单信用证下,受益人只要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可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在备用信用证下,受益人只有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时,才能行使信用证规定的权利。如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则备用信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文件。

(2)跟单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备用信用证可适用于货物以外的多方面交易,例如,在投标业务中,可保证投标人履行其职责;在借款、垫款中,可保证借款人到期还款;在赊销交易中,可保证赊购人到期付款等。

(3)跟单信用证一般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代表货物的货运单据为付款依据;而备用信用证一般只凭受益人出具的说明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的证明文件,开证银行即保证付款。

案例分析7.9

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补偿贸易合同,约定由A公司从B公司引进某生产线,价格为1 000万美元,A公司以20%现金及该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作为价款,合同履行期限为4年。为了保证A公司履行合同,B公司要求A公司以备用信用证形式提供担保。A公司遂向国内C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C银行根据A公司的委托,开出了一份以B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800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在C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的担保下,B公司与A公司间的补偿贸易合同生效。后来,A公司未能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履约,B公司便签发汇票连同一份声明提交C银行,要求其支付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款项。C银行对B银行提交的汇票和声明进行审查后认为“单证相符”,便向B公司偿付了8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