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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9.3.9 九、信用证欺诈及防范
九、信用证欺诈及防范

信用证与其他国际结算方式相比,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其可靠性得到了加强。正是由于信用证较强的可靠性,国际贸易进出口双方更愿意选择信用证作为货款支付方式。但是,从有关信用证的原则上看,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有关单证进行表面的审查,只要做到单据层面上的“两个一致”,就应对卖方付款,而没有意外对货物进行审查,这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卖方利用银行只对单据、不管货物的特点,销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货物,并伪造提单,或提单所载货物与实际货物完全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付了款,却拿不到货,或者拿到的货与信用证所列的不符,成为受害者。因此,在进出口贸易中,应该警惕信用证欺诈。

在实践中,常见的利用信用证欺诈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骗取卖方货物或卖方骗取买方开出真信用证,或直接骗取银行付款。

(2)使用作废的、无效的、涂改的信用证。

(3)开证申请人骗银行开具信用证。

(4)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欺诈。

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指开证申请人在开立信用证时,在没有事先征得受益人同意的前提下,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受益人不易办到或即使办到也会被开证行借故拒付,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随时会因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到不付货款或少付货款的目的。这种信用证实际上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银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完全丧失。买方凭借它可以骗取卖方的保证金、质押金、履约金、开证费等。

诈骗分子通过软条款信用证设下的陷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需要待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

(2)规定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时间须待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开证申请人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

(3)品质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须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

(4)收货收据须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

另外,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信用证本身的特点进行诈骗,如利用远期信用证诈骗:由于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时,买方是先取货后付款,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存在一段时间,不法分子就利用这段时间制造付款障碍,以达到骗取货物的目的。如有的是取得货物后,将财产转移,宣布企业破产;有的则是与银行勾结,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将银行资金转移,宣布银行破产;还有的骗取进口商与其订立合同后为其开具信用证,然后要求银行为其贷款,骗取银行贷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