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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9.3.7 七、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七、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发展历程

随着国际贸易的长足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快,信用证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一种货款支付方式。但是,由于对跟单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付款的定义和术语在国际上缺乏统一的解释和公认的准则,各国银行根据各自的习惯和利益自行规定办事。因此,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经常发生,特别是在爆发经济危机、市场不景气的时候,进口商和开证银行往往挑剔单据上某些内容不符要求,借口提出异议,拖延甚至拒绝付款,以致引起司法诉讼。为此,国际商会为减少因解释不同而引起的争端,调和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于1930年拟订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并于1933年正式公布,建议各国银行采用。

国际商会曾先后于1951年、1962年和1974年对该惯例进行了修订,1983年又对其再次进行修订,称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时代发展的步伐加快,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国际商会于1993年对它进行了新一轮的修订,修订后的《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UCP500》在国际贸易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入21世纪以来,时代变迁、科技进步,国际贸易也在不断发展,形式丰富多样,也遇到越来越多的新问题。据此,第六次修订后的《UCP600》问世了。2003年5月,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批准对《UCP》进行修改。修改稿经9人起草小组的15次会议初拟,并参考了来自26个国家的41位银行和运输业专家组成的资讯小组的意见。在复杂的磋商过程中,起草小组共收到来自各ICC国家委员会的5 000多份意见书。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参与了修订的全过程,而且是最主要的几个参与国家之一。

(二)《UCP600》简介及意义

《UCP600》共有39个条款,比《UCP500》减少10条,却比《UCP500》更准确、清晰,更易读、易掌握、易操作。《UCP600》将一个环节涉及的问题归集在一个条款中;将L/C业务涉及的关系方及其重要行为进行了定义。《UCP600》的重要意义主要在于:

第一,把《UCP500》难懂的词语改变为简洁明了的语言,取消了易造成误解的条款。如“合理关注”“合理时间”及“在其表面”等短语。有人说这一改变会减少昂贵的庭审,意指法律界人士丧失了为论证或反驳“合理”“表面上”等所收取的高额费用。

第二,《UCP600》取消了无实际意义的许多条款。如“可撤信用证”“风帆动力批注”“货运代理提单”及《UCP500》第5条“信用证完整明确要求”及第12条有关“不完整不清楚指示”的内容也从《UCP600》中消失。

第三,《UCP600》的新概念描述极其清楚准确。如兑付(Honor)定义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项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议付(Negotiation),强调是对单据(汇票)的买入行为,明确可以垫付或同意垫付给受益人,按照这个定义,远期议付信用证就是合理的。另外还有“相符交单”“申请人”“银行日”,等等。

第四,更换了一些定义。如对审单做出单证是否相符决定的天数,由“合理时间”变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又如,“信用证,”《UCP600》仅强调其本质是“开证行一项不可撤销的明确承诺,即兑付相符的交单”。再如,开证行和保兑行对于指定行的偿付责任,强调是独立于其对受益人的承诺的。

第五,方便贸易和操作。《UCP600》有些特别重要的改动,如拒付后的单据处理,增加了“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增加了拒付后单据处理的选择项,包括持单候示、已退单、按预先指示行事,便利了受益人和申请人及相关银行操作。又如,转让信用证方面,《UCP600》强调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转让行。但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而第一受益人换单导致单据与原证出现不符时,又在第一次要求时不能做出修改的,转让行有权直接将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寄开证行。这项规定保护了正当发货制单的第二受益人的利益。再如,单据在途中遗失,《UCP600》强调只要单证相符,即只要指定行确定单证相符、并已向开证行或保兑行寄单,不管指定行是兑付还是议付,开证行及保兑行均对丢失的单据负责。这些条款的规定,大大便利了国际贸易及结算。

需要指出的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不是国际性的法律,但它已被世界上多个银行普遍接受和使用,并成为一种公认的国际惯例。可以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适用已具有全球性,甚至有的国家的法院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裁决跟单信用证纠纷的依据或“准则”。

《UCP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