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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9.3.6 六、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
六、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

由于国际贸易中采用的信用证大多数是跟单信用证,因此,下面以跟单信用证为例,阐述信用证业务的结算程序。

(一)信用证的开立

1.开证的申请和要求

进出口双方同意采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首先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环节的最重要文件。

信用证申请要求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告诉银行;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记住,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即使受益人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申请人也不一定能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

2.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但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银行保证金。如果某些企业需要进口货物或技术,银行将冻结其账户中的一部分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账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可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资金。

(二)信用证的通知

1.通知行的责任

一般来说,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这种方法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通知行应该合理谨慎地审核其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信用证的传递方式

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但随着国际电讯业的发展,为争取时间,加快传递速度,信用证的传递方式越来越多地被“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的方式所代替。设在比利时的SWIFT运用其特殊的网络系统可在许多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用证信息,此种信用证又称SWIFT信用证(即环银电协信用证)。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 000多家银行,包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一组织,并采用其信息网络系统开立信用证。

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时,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三)受益人的审证

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应该与买卖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为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顺利执行,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受益人应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与审查。审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是通知行和受益人的共同责任。如果发现信用证的内容与合同规定有重大不符,而受益人无法接受,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让对方修改信用证。

(四)信用证的履行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提交非常重要,因为这是对信用证最终结算的关键。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货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用证是否已开立和单据是否备齐。一般来说,提交单据的期限由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单日期来决定。根据《UCP600》的解释,信用证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从”等类似的词语,都可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以后”一词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上半月”“下半月”理解为该月1日至15日和16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为该月1日至10日、11日至20日、21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至于交单地点,一般应选择在出口国,以便受益人能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提交单据。

(五)银行审核单据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1.审单原则

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相符。此外,根据银行惯例,银行不需亲自询问单据是否造假、已装运的货物是否属实、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

2.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根据银行惯例,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3.审核单据的期限

根据《UCP600》第13条的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它们的被指定银行各自应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行营业日审核单据,决定是否接受单据,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人。

4.不符单据与通知

根据惯例规定,在收到单据后,开证行、保兑行或被指定的付款银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审核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上述银行可拒收单据。如果银行决定拒收单据,则其必须在自收到单据次日起七个银行营业日内,不延误地发出通知。该通知必须说明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如银行未能按上述规定办理,则银行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

案例分析7.6

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银行ALERTA分行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人为安徽某进出口公司。

银行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开注明“本证将由××行来电证实”;(2)该证装效期在同一天,且离开证日不足一星期;(3)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速将一套副本单据随一份正本提单用DHL快邮寄给申请人;(4)该证为见票45天付款,且规定受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用证申请人在加拿大,而收货人却在新加坡;(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

针对这几个疑点,该中行一方面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符,请暂缓出运”,另一方面,赶紧向总行国际部查询,回答:“查无此行。”稍后,却收到署名“美漩银行”的确认电,但该电文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行设法与美州银行驻京代表处联系,请示协助催单,最后得到答复:“该行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行无任何往来。”至此,终于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骗案。

(六)信用证的结算

当银行审单完毕后,信用证即进入结算阶段。根据《UCP600》第10条的规定:“所有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是否适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议付行审核单据无误后,按信用证规定的寄单和索汇方式寄出单据和汇票;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交的单据,应在合理期限内与信用证条款核对,如单证相符,应立即付款;如单证不符,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议付行提出异议,否则作为默认接受。

开证行偿付之后,应立即通知进口商赎单提货。进口商验单后,如同意接受单据,则可付款赎单;如发现单证不符,则有权拒绝付款。但是如果进口商在付款赎单之后发现问题,不能向开证行索赔,只能根据情况向出口商、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交涉索赔。

综上所述,跟单信用证操作流程如图7-6所示。

图7-6 跟单信用证操作流程(中间断开的箭头代表这步分为两步)

(1)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案例回放7.1

我国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商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银行(即议付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我方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行议付。不久,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信用证的付款责任”。

问: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对此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保兑行的做法不正确。本案是以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方式结汇的一宗业务。在保兑信用证下,保兑银行与开证银行一样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其付款依据是只要出口商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合格单据,保兑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而不是在开证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时才付款。因此,只要我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保兑行应履行付款义务。

在此情况下,我方应责成保兑行履行付款义务,以确保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