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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9.3.5 五、信用证的种类
五、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根据其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特点,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为不同种类。

(一)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

跟单信用证指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

光票信用证指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在采用信用证方式预付货款时,通常是用光票信用证。

(二)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信用证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两种。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凡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在信用证中应注明“不可撤销”(Irrevocable)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可撤销信用证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凡是可撤销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以资识别。这种信用证对出口商极为不利,因此,出口商一般不接受这种信用证。需要指出的是,只要可撤销信用证已先被受益人利用,则开证银行的撤销或修改通知,即不发生效力。鉴于国际上开立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不可撤销的,因此,《UCP500》规定,如信用证中无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的信用证,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三)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按有没有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信用证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

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借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指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保兑”则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保证对信用证承担付款责任。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则意味着该信用证不但有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又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两者都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对出口商最为有利。保兑行的付款责任,是以规定的单据在到期日或以前向保兑行提交,并符合信用证的条款为条件。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保兑的手段一般是由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下述保兑文句:“兹对此证加具保兑并保证于提示符合此证条款的单据时履行付款。”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

不保兑信用证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

(四)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

凡注明“付款兑现”(Available by Payment)的信用证称为付款信用证。按付款期限的不同,付款信用证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

注明“即期付款兑现”的信用证称为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Credit)。此种信用证一般不需要汇票,也不需要领款收据,付款行或开证行只凭货运单据付款。证中一般列有“当受益人提交规定单据时,即行付款”的保证文句。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通常由指定通知行兼任。其到期日,一般也是以受益人向付款行交单要求付款的日期。

2.延期付款信用证

注明“延期付款兑现”的信用证称为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此种信用证不要求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因此,必须在证中明确付款时间,如“装运日后××天付款”或“交单日后××天付款”。由于此种信用证不使用远期汇票,故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而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

(五)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

承兑信用证指由某一银行承兑的信用证,即当受益人向指定银行开具远期汇票并提示时,指定银行即行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按《UCP500》第9条“信用证不应要求凭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支付”的新规定,付款人将仅限于开证行或被指定的其他银行。这种信用证又称为银行承兑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L/C)。承兑信用证一般用于远期付款的交易。但有时,买方为了便于融资或利用银行承兑汇票以取得比银行放款利率更低的优惠贴现率,在与卖方订立即期付款的合同后,要求开立银行承兑信用证,证中规定“远期汇票即期付款、所有贴现和承兑费用由买方负担”。此种做法对受益人有利,他虽然开出的是远期汇票,却能即期收到全部货款。

(六)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

议付信用证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邀请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及/或单据的信用证,即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通常在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议付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将票款付给受益人。《UCP500》第10条指出:议付是指由议付行对汇票和/或单据付出对价,只审单据而不支付对价,不能构成议付。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1.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tion Credit)

公开议付信用证又称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tion Credit),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通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即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

2.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

限制议付信用证指开证银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在限制议付信用证中,通常有下列限制议付文句:“本证限××银行议付。”

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都在议付行所在地。这种信用证经议付后,如因故不能向开证行索得票款,议付行有权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七)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可转让信用证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合用的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信用证方可转让。如果信用证注明“可分割”(Divisible)、“可分开”(Fractionable)、“可让渡”(Assignable)和“可转移”(Transmissible)等措词,并没有使信用证可以转让,则银行可以不予理会。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畴。

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按若干部分办理转让,该项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只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商品的单价、到期日、交单日及最迟装运日期可以减少或缩短,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信用证申请人可以变动。信用证在转让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身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原金额。如信用证规定了单价,应按原单价开立。在替换发票(和汇票)时,第一受益人可在信用证项下取得自身发票和第二受益人发票之间的差额。

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为了赚取差额利润,中间商要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但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第一受益人(原出口人)仍要负买卖合同上的卖方责任。

2.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

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的,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八)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按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循环信用证又分为按时间循环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信用证。

1.按时间循环信用证

按时间循环信用证是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例如,信用证规定:“本证按月循环,信用证每月可支金额50 000美元,于每个日历月的第一天被自动恢复。本行在此循环信用证项下的最大责任不超过6个月的总值300 000美元,每个月未使用余额不能移至下个月合并使用。”

2.按金额循环信用证

按金额循环信用证指在信用证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到原金额可再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总额为止。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的条件下,如何恢复到原金额的具体做法有以下三种:

(1)自动式循环使用。受益人按规定时间装运货物交单议付一定金额后,信用证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按原金额使用。例如,信用证中规定:“本证将再次自动恢复,每月一期,每期金额50 000美元,总金额为150 000美元。”

(2)非自动式循环使用。受益人按规定时间装运货物交单议付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银行的通知到达后,才能使信用证恢复至原金额再次使用。例如,信用证中规定:“本金额须在每次议付后,收到开证银行本证可以恢复的通知方可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