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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9.3.4 四、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及其开立的形式
四、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及其开立的形式

当前世界各国银行所使用的信用证,其内容和格式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国际商会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信用证格式的标准化,如1970年国际商会曾通过了《开立跟单信用证标准格式》(Standard Forms for the Issuing of Documentary Credit),建议各国银行使用这种标准格式的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目前世界各国银行的信用证格式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其基本内容大致相同。一般来说,信用证就是货物买卖合同条款与要求受益人提交的相关单据,同时再加上银行保证条款。概括起来,信用证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 Bank)

信用证开立后,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开证行的资信和付款能力等是关键性的问题。所以,要了解开证行的资信。

2.信用证开证日期(Issuing Date)

信用证中必须明确表明开证日期。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应当明确、清楚、完整。如果信用证中没有开证日期字样,则视开证行的发电日期(电开信用证)或抬头日期(信开信用证)为开证日期。

3.信用证有效期限(Expiry Date)和有效地点(Expiry Place)

信用证有效期限是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后日期,受益人应在有效期限之前或当天向银行提交信用证单据。有效地点是受益人在有效期限内向银行提交单据的地点。

4.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

信用证申请人包括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必须完整、清楚。5.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

信用证受益人包括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应完整、清楚。

6.信用证号码(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信用证号码是开证行的银行编号,在与开证行的业务联系中必须引用该编号。信用证的证号必须清楚。

7.信用证币别和金额(Currency Code Amount)

信用证金额的币别应是国际上可自由兑换的币种。信用证的金额一般采用国际上通常的写法,如100万美元写成USD 1 000 000.00。

8.信用证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信用证货物描述应准确、明确和完整。根据国际惯例,信用证中对货物的描述不宜烦琐。一般情况下,信用证描述货物的基本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型号或规格等。

9.信用证单据条款(Documents Required Clause)

信用证单据条款,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列明的受益人必须提交的交易的种类、份数、签发条件等内容。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之间保持一致,不应有相互矛盾的地方。

10.信用证价格条款(Price Terms)

信用证价格条款,是申请人(进口商)和受益人(出口商)在商务合同中规定的货物成交价格,常用的价格条款有FOB和CIF。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价格条款的后面应注有“地点”。

11.信用证装运期限(Shipment Date)

信用证装运期限,是受益人(出口商)装船发货的最后期限。受益人应在最后装运日期之前或当天(装船)发货。信用证的装运期限应在有效期限内。

12.信用证交单期限(Period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信用证交单期限,是除了有效期限以外,每个要求出具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应规定的一个在装运日期后的一定时间内向银行交单的期限。如果没有规定该期限,除非有特殊条款规定,根据国际惯例,银行将拒绝受理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单据必须不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内提交。

13.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信用证偿付行指按定开证行的指示和授权,代开证行偿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即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代付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

14.信用证偿付条款(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证偿付条款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的如何向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偿付信用证款项的条款。

15.信用证银行费用条款(Banking Charges Clause)

信用证中一般规定开证行的银行费用或通知行、议付行等的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16.信用证生效性条款(Valid Conditions Clause)

有些信用证在一定条件下才正式生效,对于此种有条件生效的信用证,应审核该条件是否苛刻;建议受益人接到银行的正式生效通知后再办理货物的发运。

17.信用证特别条款(Special Conditions)

信用证中有时附有对受益人、通知行、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的特别条款,对这类条款要认真审检。

(二)信用证的开立形式

信用证的开立形式主要有信开本和电开本两种。

1.信开本(To Open by Airmail)

信开本指开证银行采用印就的信函格式的信用证,开证后以空邮寄送通知行。这种形式现已很少使用。

2.电开本(To Open by Cable)

电开本指开证行使用电报、电传、传真、SWIFT等各种电讯方法将信用证条款传达给通知行。电开本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简电本(Brief Cable),即开证行只是通知已经开证,将信用证主要内容,如信用证号码、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开证人名称、金额、货物名称、数量、价格、装运期及信用证有效期等预先通告通知行,详细条款将另航寄通知行。由于简电本内容简单,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足以作为交单议付的依据。简电本有时注明“详情后告”(Full Details to Follow)等类似词语,如果有这种措辞,该简电本通知只能作为参考,不是有效的信用证文件,开证行应立即寄送有效的信用证文件。

(2)全电本(Full Cable),即开证行以电讯方式开证,把信用证全部条款传达给通知行。全电开证本身是一个内容完整的信用证,因此是交单议付的依据。

(3)SWIFT信用证。SWIFT是“全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的简称,于1973年在比利时布鲁塞尔成立。该组织设有自动化的国际金融电讯网,该协定的成员银行可以通过该电讯网办理信用证业务以及外汇买卖、证券交易、托收等。目前,该组织已有2 000多家成员银行,凡参加SWIFT组织的成员银行,均可使用SWIFT办理信用证业务。

凡按照国际商会所制定的电讯信用证格式,利用SWIFT系统设计的特殊格式(Format),通过SWIFT系统传递的信用证的信息(Message),即通过SWIFT开立或通知的信用证称SWIFT信用证,也称“全银电协信用证”。

采用SWIFT信用证,必须遵守SWIFT使用手册的规定,使用SWIFT手册规定的代号,信用证必须按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在信用证中可以省去银行的承诺条款(Undertaking Clause),但不能免去银行所应承担的义务。目前开立SWIFT信用证的格式代号为MT700和MT701,如对开出的SWIFT信用证进行修改,则采用MT707标准格式传递信息。

采用SWIFT信用证后,使信用证具有标准化、固定化和统一格式的特性,且传递速度快捷,成本也较低。现在已被西北欧、美洲和亚洲等国家与地区的银行广泛使用。我国银行在电开信用证或收到的信用证电开本中,SWIFT信用证也占很大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