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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9.3.3 三、信用证的当事人
三、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即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另外还涉及其他关系人,如议付银行、付款银行、保兑银行、承兑银行、偿付银行、受让人等。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商或实际买主,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如由银行自己主动开立信用证,则此种信用证所涉及的当事人中没有开证申请人。

2.开证银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

开证银行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

3.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

通知行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他义务。通知银行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银行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议付银行可以是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由信用证的条款来规定。

6.付款银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

付款银行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它一般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其指定的另一家银行,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来决定。

7.保兑银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银行指根据开证银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保兑银行具有与开证银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保兑银行可以由通知银行兼任,也可由其他银行加具保兑。

8.承兑银行

承兑银行是指在汇票正面签字到期付款的银行。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承兑银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国际知名银行。承兑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货运单据后,先审核各项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如单证相符,即在远期汇票正面签字承诺付款。

9.偿付银行(Reimbursement Bank)

偿付银行又称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指接受开证银行的指示或授权,代开证银行偿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即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代付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Reimbursing Agent)。偿付行只负责替开证行付款,而不负责审单;付款时不凭单据,只凭议付行或付款行交来的索偿书。偿付银行的出现,往往是由于开证银行的资金调度或集中在该第三国银行,要求该银行代为偿付信用证规定的款项。

10.受让人(Transferee)

受让人又称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指接受第一受益人转让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大都是出口人。在可转让信用证条件下,受益人有权要求将该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该第三者即为信用证的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