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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9.1.3 三、支票(Cheque)
三、支票(Cheque)

(一)支票的含义与主要内容

我国《票据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按《英国票据法》规定,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存款人对银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或命令。出票人在支票上签发一定的金额,要求受票的银行于见票时立即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人或持票人。

出票人在签发支票后,应付票据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前者指出票人对收款人担保支票的付款;后者指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银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支票持有人在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要求付款时,就会遭到拒付。这种支票叫作空头支票。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时足额付款。又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我国《票据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二)支票的种类

按照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用以支取现金或转账,均应分别在支票正面注明。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转账结算。但其他许多国家,支取现金或是转账,通常可由持票人或收款人自主选择,但一经划线只能通过银行转账,而不能直接支取现金。因此,就有“划线支票”和“未划线支票”之分。划线支票通常在其左上角划上两道平行线。视需要,支票既可由出票人,也可由收款人或代收银行划线。对于未划线支票,收款人既可通过自己的往来银行代向付款银行收款,存入自己的账户,也可径自到付款银行提取现款。但如是划线支票,或原来未划线支票,经自己加上划线后,收款人就只能通过往来银行代为收款入账。

按各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可由付款银行加“保付(Certified to Pay)”字样并签字而成为保付支票。付款银行保付后就必须付款。支票经保付后身价提高,有利于流通。

(三)支票的有效期

支票的使用有一定的有效期,由于支票是代替现金的即期支付工具,所以有效期较短。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票样式如图7-2所示。

图7-2 支票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