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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9.1.1 一、汇票
一、汇票

(一)汇票的含义和基本内容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按照各国广泛引用或参照的《英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各国票据法对汇票内容的规定不同,一般认为,汇票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应载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一定金额。

(4)付款期限。

(5)付款地点。

(6)受票(Drawee)又称付款人(Payer),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口人或其指定银行。

(7)受款人(Payee),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8)出票日期。

(9)出票地点。

(10)出票人签字。

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上述基本内容,一般为汇票的要项,但并不是汇票的全部内容。按照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要项必须齐全,否则受票人有权拒付。

(二)汇票的种类

汇票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1.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按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指出票人是银行,受票人也是银行的汇票。

(2)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指出票人是商号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商号、个人,也可以是银行的汇票。

2.光票和跟单汇票

按有无随附商业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1)光票(Clean Bill),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

(2)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指附带有商业单据的汇票。商业汇票一般为跟单汇票。

3.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按付款时间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即期汇票(Sight Draft),指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

(2)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有以下几种规定办法:

①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sight)。

②出票或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date)。

③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the date of Bill of Lading)。

④指定日期付款(Fixed date)。

4.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按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Draft)和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Acceptance Draft)。

(1)商业承兑汇票是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托收中使用的远期汇票,即属于此种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信用证中使用的远期汇票,即属于此种汇票。

一张汇票往往可以同时具备几种性质,例一张商业汇票,同时又可以是即期的跟单汇票;一张远期的商业跟单汇票,同时又是银行承兑汇票。

(三)汇票的使用

汇票的使用有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如需转让,通常经过背书行为,汇票遭到拒付时,还要涉及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等法律权利。

1.出票(Issue)

出票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交给受票人的行为。在出票时,对受款人通常有三种写法:

(1)限制性抬头,如“仅付A公司”(Pay A Co.only)。

(2)指示性抬头,如“付××公司或指定人”(Pay××Co.by order或Pay to the order)。

(3)持票人或来人抬头,如“付给来人”(Pay Bearer)。这种抬头的汇票,无须由持票人背书,仅凭交付汇票即可转让。

2.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见到汇票叫作见票(Sight)。提示可以分为两种:

(1)付款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要求付款的行为。

(2)承兑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远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办理承兑手续,承诺到期时付款的行为。

3.承兑(Acceptance)

承兑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字,交还持票人。付款人对汇票做出承兑,即成为承兑人。承兑人有在远期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责任。

4.付款(Payment)

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即应付款;对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务即告终止。

5.背书(Endorsement)

在国际市场上,汇票又是一种流通工具(Negotiable Instrument),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被背书人,Endorsee)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便转移给受让人。汇票可以经过背书不断转让下去。对于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而对于出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背书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限制性背书:即不可转让背书。

(2)空白背书:也称不记名背书,票据背面只有背书人名称而无受让人签名。此类背书只凭交付即可转让。

(3)记名背书:汇票背面既有背书人签名,又有被背书人签名。这种背书受让人可继续背书将汇票转让。

在国际市场上,一张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转让汇票。即将汇票进行贴现。贴现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6.拒付(Dishonour)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Dishonour by Non-acceptance),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Dishonour by Non-payment),均称为拒付,也称退票。

除了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外,付款人要求拒不见票、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时,也称拒付。

如汇票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到拒绝承兑,或在到期日提示,遭到拒绝付款,对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它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追索要款。按照有些国家的法律,持票人为了行使追索权及时作出拒付证书(Protest)。所谓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指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其前手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拒付证书是由付款地的法定公证人(Notary Public)或其他依法有权作出证书的机构,如法院、银行、公会、邮局等,作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是持票人凭以向前手进行追索的法律依据。如拒付的汇票已经承兑,出票人可凭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

按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又规定,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否则,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持票人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此外,汇票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为了避免承担被追索的责任,可在出票时或背书时加注“不受追索(Without Recourse)”字样。凡加注“不受追索”字样的汇票,在市场上难于贴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