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贸易实务
1.7.3.2 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为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接受办理航空运输货物的保险业务,并制订有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基本险条款,以及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的附加条款。航空运输险的承保范围与海运水渍险的承保范围大致相同。

(一)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

1.航空运输险(Air Transportation Risks)与航空运输一切险(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的责任范围

航空运输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大致相同。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航空运输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全部责任外,保险公司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被偷窃、短少等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与海洋运输货物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

航空运输一切险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对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包括被偷窃、短少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任。

2.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起讫

航空运输两种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也采用“仓至仓”条款,但与海洋运输险“仓至仓”责任条款不同的是:如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而未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保险人的责任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如在上述3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要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从以上内容中可以看出,空运货物保险的两种基本险(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与海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有下列不同:

(1)在空运货物保险的承保风险中,不包括流水、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与流冰相撞等意外事故,以及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和互有责任碰撞等,但增加了飞机倾覆、坠落或失踪等风险。

(2)空运货物保险只有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亦即只有相当于海运货物保险中的水渍险和一切险,而无相对于海运货物保险中平安险的险别。

(3)空运货物保险的责任期限虽然也采用“仓至仓”的原则,但对货物在运达目的地后的终止日期规定为卸离飞机后满30天,短于海上货物保险卸离海轮后满60天的规定。

(二)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s)是航空运输货物险的一种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航空运输险或航空运输一切险的基础上,经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方可加保。加保时须另加付保险费。

1.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责任范围

投保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保险公司承保在航空运输途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以及各种常规武器和炸弹所造成的货物的损失,但不包括因使用原子弹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

2.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责任期限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的保险责任期限,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的飞机时开始,直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飞机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飞机,则从飞机到达目的地当日午夜起满15天为止。如被保险货物在中途转运时,保险责任从飞机到达转运地的当日午夜起计算满15天为止。一俟装上续运的飞机,保险责任再恢复有效。与海运险、陆运险一样,航空运输货物在投保战争险的基础上,可加保罢工险,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如仅要求加保罢工险,则按战争险费率收费。航空运输货物罢工险的责任范围与海洋运输货物罢工险的责任范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