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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7.2.3 三、除外责任
三、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之所以对“除外责任”做出规定,主要是为了划清保险人、被保险人、发货人和承运人等有关方面对损失应负的责任,以使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更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所谓“故意行为”,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结果,而仍希望其结果发生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例如,被保险人参与欺诈,故意装运走私货物等。“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结果,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损害结果。例如,被保险人未能及时提货而造成的货损或损失扩大,被保险人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租用信用不佳的承运人的船舶导致货物损坏等。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发货人责任指由于发货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而引起的货损,主要指货物包装不足、不当或标志不清或错误。

3.货物原残造成的损失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所造成的损失,即货物的“原残”。如易生锈的钢材、二手机械设备、露天堆放的豆饼等货物,常存在严重的原残。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货物的自然损耗指因货物自身特性而导致的在运输途中必然会发生的损失。如粮谷、豆类含水量减少而导致的货物自然短重;油脂类货物在油舱、油管四壁粘留而造成的短量损失等。货物的本质缺陷指货物本身固有的缺陷,或是货物在发运前已经存在的质量上的瑕疵。例如,有些粮谷商品在装船前已有虫卵,遇到适当温度而孵化,货物被虫蛀受损。货物特性指在没有外来原因或事故的情况下,在运输途中,货物自身性能变化引起的损坏。如水果蔬菜腐烂,面粉发热发霉,煤炭自燃等。市价跌落属于商业风险,是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一项风险,故而属于除外责任。市价跌落是投机风险,非纯粹风险,不属于可保风险。运输延迟指由于运输过程中的种种原因致使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港口交付。由于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常见的有季节性货物市价大幅度下跌;新鲜水果、蔬菜类货物发生腐烂变质等。由于运输延迟而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人一概不负赔偿责任,即使引起延迟的原因是承保风险。

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战争险和罢工险,都属于特殊附加险,不在基本险的责任范围之内,需另行附加投保。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当然也不应在基本险的责任范围之内。在现行中国海洋货物保险条款中,“海盗”属于战争险承保责任,因而不属于基本险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这一点不同于ICC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