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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7.2.2 二、附加险别
二、附加险别

在海运保险业务中,进出口商除了投保货物的上述基本险别外,还可以根据货物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酌情加保适当的附加险别。附加险别包括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指由于外来原因所引起的一般风险而造成的各种损失的险别。一般附加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来投保,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或者水渍险的基础上,根据货物的特性和特殊需要,加保一种或若干种一般附加险。如果加保所有的一般附加险,则被称为投保一切险。可见,一般附加险被包括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内,故在投保一切险时,不存在再加保一般附加险的问题。

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一般附加险有11种,具体如下。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货物的全部或整件未交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在保险有效期内,本保险对保险货物遭受的下列损失,按保险价值负责赔偿:

①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

②整件提货不着。

③根据运输契约规定船东和其他责任方免除赔偿的部分。

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遇有第①项所列的损失,必须在提货后10日内申请检验;遇有第②项损失必须向责任方取得整件提货不着的证明。否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or Rain Damage)。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因直接遭受雨淋或淡水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包装外部应有雨水或淡水痕迹或有其他适当证明,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并在提货后10天内申请检验,否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3)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本保险指保险人承担承保货物数量和重量发生短少的损失。通常,包装货物的短少,保险公司必须要查清外包装是否发生异常情况,如破口、破袋、裂缝等,这些属于包装破裂险。

(4)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杂质所造成的损失。

(5)渗漏险(Risk of Leakage)。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和油类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例如,以流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流体渗漏而使肠衣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保险公司要负责赔偿。

(6)碰撞、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承保货物碰损和破碎的损失。如金属、木制品由于受到震动而造成的货物本身的损失,或玻璃等商品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野蛮装运等导致的损失。

(7)串味险(Risk of Odour)。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其他带异味货物的影响而造成串味的损失。例如,茶叶、香料、药材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张、樟脑的影响导致品质下降。

(8)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and Heating)。被保险货物受到气温变化或水蒸气的影响而使货物发生变质。例如,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因通风失灵而使舱内货物发潮。

(9)钩损险(Hook Damage)。因装卸中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被吊钩钩坏而造成的损失。

(10)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因包装破裂而造成货物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为了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候补包装、调换包装而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负责承担。

(11)锈损险(Risk of Rust)。货物在运输中因为生锈而导致的损失。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间发生,如果在装运前就已发生,则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指由于上述一般附加险以外的外来原因引起特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的险别。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殊附加险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以及战争险等。

(1)战争险(War Risk)和罢工险(Strike Risk)。战争险指由于战争和类似战争的行为(武装冲突、海盗行为)以及由此引起的捕获、拘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或者由于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共同海损的分摊和救助费用,但对原子弹、氢弹、核武器等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规定,战争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上述三种基础险的基础上加保。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与基本险的责任不同,如海运战争险规定,自保单所载明的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即只负责水面风险。

罢工险承保因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潮、暴动和民变的人员采取行动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对于任何人的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也予赔偿。在加保战争险的前提下,再加保罢工险不另外收取保险费。

根据国际保险市场惯例,一般将罢工险与战争险同时承保。如投保了战争险又需加保罢工险时,仅需在保单中附上罢工险条款即可,保险公司不再另行收费。

(2)其他特殊附加险。为了适应对外贸易货运保险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除承保上述各种附加险外,还承保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以及我国某些出口货物运至港澳存仓期间的火险等特殊附加险。

①舱面险(On Deck Risk)。舱面险承保存放在舱面的货物按保险单所载条款负责的损失,还负责被抛弃或被风浪冲击落水的损失。

②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如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遭受进口关税险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而被保险人仍须按完好货物完税时,保险公司对该项货物损失部分的进口关税负赔偿责任,但以不超过受损部分的保险价值为限。

③拒收险(Rejection Risk)。拒收险承保被保险货物在目的港被进口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④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对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在进口港或进口地经当地卫生当局的检验证明,因含有黄曲霉毒素,并且超过了进口国对该毒素的限制标准,必须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时,保险公司按照被拒绝进口或被没收部分货物的保险价值或改变用途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如发生相关条款项下的损失,被保险人同意,在保险公司需要时应尽力处理拒绝进口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或申请仲裁。但不负责由于其他原因所致的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的损失。

⑤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Risk)。交货不到险承保自货物装上船舶时,不论由于任何原因,如货物不能在预定抵达目的地的日期6个月以内交讫,保险公司同意按全损予以赔付,但该货物之全部权益应转移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保证已获得一切许可证。所有运输险及战争险项下应予负责的损失,概不包括在交货不到险条款责任范围之内。

⑥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 Kong,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承保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后,如直接存放于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指定仓库所造成的存仓火险损失,直至银行收回押款解除货物的权益为止或运输责任终止时期满30天为止。

案例分析5.3

中国A公司与国内B保险公司于2013年7月4日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2份,约定:被保险人A公司,保险标的物9 500箱玩具,保险金额合计55万美元,险别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及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1981年1月1日)规定的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费率按1.01%计,共为0.505 5万美元;开航日期根据提单确定,航程为上海至莫斯科,责任起讫期间为“仓至仓”。保险公司据此签发了保险单,A公司按约定支付了保险费。该批货物于当年7月15日装船,承运人BST公司(后证实BST公司在中国并未合法注册)向A公司签发了上海至莫斯科的全程提单(Through Bill of Lading)。提单载明:托运人A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与A公司签订贸易合同的LP公司。货物由上海运至韩国釜山,后转装二程船运至俄罗斯东方港,再由东方港改由铁路运输,9月初运抵目的地莫斯科。9月13—14日,LP公司持二程海运提单(釜山—东方港)和铁路运单(东方港—莫斯科)要求提取货物。因LP是这两个单证上的收货人,承运人便在未收回全程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买方办理完清关手续后将货物提走。A公司在贸易合同中与LP的约定付款方式是付款寄单,因见LP迟迟没有支付货款,遂派人持正本提单至莫斯科提货,但没有提到。A公司因提不着货物,于11月10日向B公司提交了索赔单据和涉案货物在莫斯科报关的材料,要求全额赔偿。此后双方经多次协商不成,A公司尚持有货物的全套单证,于是,A公司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