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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7.2.1 一、基本险别
一、基本险别

基本险是保险业务的主要内容,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缩写为FPA)、水渍险(With Averageor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缩写为WA或WPA)和一切险(All Risks,缩写为AR)。

(一)平安险

平安险的英文原意是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其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被保险货物在海上(包括陆上)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被保险货物在海上包括陆上运输过程中,由于运输工具遭到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5)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6)船舶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不过这些损失或费用往往包括在共同海损内。

(7)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的危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8)运输契约中如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上述责任范围表明,在投保平安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由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负赔偿责任,而对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单独海损则要负赔偿责任。此外,如在运输过程中,运输工具(船舶)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则不论在事故发生之前或之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保险公司也要负赔偿责任。

案例回放5.1

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 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 000美元。

问题:平安险的范围包含哪些?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需要赔偿?应该赔偿多少?为什么?

分析:平安险的范围包括:(1)自然灾害导致的全部损失;(2)意外事故导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意外事故前后发生自然灾害导致的部分损失。本案例属于第三种情况,保险公司必须赔偿10 100(2 100+8 000)美元的损失。

(二)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三)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海陆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不包括特殊附加险。

从上述三种基本险别的责任范围来看,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最小,它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般不负赔偿责任。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比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大,凡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均须负责赔偿。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三种基本险别中最大的一种,它除包括平安险、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如货物被盗窃、钩损、碰损、受潮、发热、淡水雨淋、短量、包装破裂和提货不着等。由此可见,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加一般附加险的总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一切险并非指保险公司对一切风险损失均负赔偿责任,它只对水渍险和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负责,而对货物的内在缺陷、自然损耗,以及由于特殊外来原因(如战争、罢工等)所引起的风险损失,概不负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还对保险责任的起讫做出了具体规定。基本险别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采用国际保险业务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简称W/W)规定办法,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开始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