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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6.2.3 三、分批装运和转船
三、分批装运和转船

(一)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装运。在国际贸易中,凡数量较大,或受货源、运输条件、市场销售或资金条件所限,有必要分期分批装运、到货者,均应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如为减少提货手续,节省费用,在进口业务中要求国外出口人一次装运货物,则应在进口合同中规定不准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条款。

在大宗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销售需要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案例回放4.1

我国向德国公司出口一级东北大米1 200公吨,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允许分批装运。

情况1:合同中明确规定:从8月至10月每月装运400公吨。8月我公司交货400公吨,9月因备货不足,只能交付300公吨。问题:如果我方9月交货300公吨,10月份交货500公吨是否妥当?

分析:不妥当。按照合同规定,8、9、10每月都需交货400公吨,任何一次未按合同规定交货均属于违约。

情况2:合同中对于交货批次、每批交货的数量并没有详细规定。问题:在货源充足的情况下,我方可否一次性交货1 200公吨?

分析:可以一次性交货。但为稳妥起见,事先可以与买方协商,以免买方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一般来说,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明确规定分期数量者除外),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准许分批装运。但是,如果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卖方就无权分批装运。《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作相反规定,可准许分批装运。但是如果信用证不准分批装运,受益人必须将货物一次全数装运。《UCP600》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过同一路线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因此,为避免误解,如需要分批装运的出口交易,应在买卖合同中对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to Be Allowed)做出明确规定。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但对如何分批装运没有规定;二是具体列明分批的期限和数量。

(二)转运

转船(Transshipment),指在远洋运输中,货物装船后允许在中途港换装其他船舶转运至目的港。如货物没有直达船或一时无合适的船舶运输,而需通过中途港转运的称为转船。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规定,可准许分批装运和转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