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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6.2.2 二、装运港和目的港
二、装运港和目的港

1.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一般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各规定一个,如装运港:大连;目的港:伦敦。有时按实际业务的需要,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在磋商交易时,如明确规定装运港或目的港有困难,可以采用选择港(Optional Ports)的办法,一种是在两个或以上港口中选择一个,如CIF伦敦/汉堡/鹿特丹;另一种是笼统规定某一航域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如“西欧主要港口”。在使用选择港时,备选港口一般是两至三个,应在同一条航线上并为一般船只可以停靠的港口。合同中还应规定,由于选港而产生的费用由买方负责。

2.确定国内外装运港和目的港的注意事项

规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包括:

(1)力求具体明确,一般不使用“欧洲主要港口”等笼统规定方法。

(2)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

(3)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如有无直达班轮航线,对船籍有无限制等。

(4)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如有重名,应具体标明装卸港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规定国内装运港或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在出口业务中,一般以接近货源地的对外贸易港口为宜,同时应考虑港口和国内运输的条件和费用水平;在进口业务中,原则上选择接近用货单位或消费地区的对外贸易港口最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