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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6.2.1 一、装运期和交货期
一、装运期和交货期

1.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这种规定方法可以在合同中订明某年某月装运或某年跨月度装运,如“在2021年11月至12月装运”(Shipment during Nov./Dec.2021)。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或若干月装运,例如,“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装运”(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3)收到信汇、电汇或票汇后若干天装运。

(4)笼统规定近期装运,“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即刻装运”(Prompt Shipment)、“尽速装运”(Shipments as soon as Possible),由于各国、各地区对这些术语的解释不同,容易发生纠纷,应尽量避免使用。

2.规定装运时间的注意事项

(1)应考虑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要对自己的货源情况充分了解,避免有船无货情况的发生。此外,还应结合船源情况订立装运期,以免出现有货无船的情况。

(2)对装运期的规定要明确,但应为一段时间。

(3)装运期限应当适度,应充分考虑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自然情况和地理位置。

(4)在规定装运期的同时,应考虑开证日期的规定是否明确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