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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5.3.3 三、DAP[Delivered at Place(…named place of destinati...
三、DAP[Delivered at Place(…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

DAP的英文全称为Delivered at Place(…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中文译为“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之上,且已做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切风险。

由于卖方承担在特定地点交货前的风险,特别建议双方尽可能清楚地约定指定目的地内的交货点。建议卖方取得完全符合该选择的运输合同。如果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目的地发生了卸货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无权向买方要求偿付。

如适用时,DAP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但是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任何进口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如果双方希望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支付所有进口关税,并办理所有进口海关手续,则应当使用DDP术语。

该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DAP是《2010年通则》新增加的术语,它取代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和DDU三个术语,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