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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5.2.4 四、FCA[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四、FCA[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CA的英文全称是Free Carrier(…named place),中文译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FCA最早出现于国际商会的《1980年通则》。《1990年通则》出现了FCA、CPT年CIP这三种术语,并规定其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包括多式运输)。

(一)基本含义及适用范围

FCA术语指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即完成交货任务。风险在交货地点转移至买方。

如果双方希望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应当将卖方所在地址明确为指定交货地。如果双方希望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必须确定不同的特定交货地点。

“承运人”是签约承担运输责任的一方。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如适用时,FCA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任何进口税。

(二)FCA的交货地点与风险转移

FCA术语后应标明地点,该地点是卖方完成交货的地点。该地点可能是运输集散场地,如铁路车站、货运站、集装箱堆场、多用途货物集散地或类似的收货地点,也可能是卖方营业处所等。假如只指定交货地点,例如,指定范围相当广泛的交货区域(例如北京)而未指定确切的交货地点(例如北京市西直门大街1号),而承运人在该指定地点或区域内有多处交货地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选择对其最有利的地点作为交货地点。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费用和风险都是根据某一关键点(Critical Point)进行划分,此关键点即为交货点(Delivery Point)。《2020年通则》的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交货点,例如,FOB术语的交货点为装运港载货轮船。FCA术语的交货点则不能如此单一。由于FCA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它的交货点需按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交货地点而定。《2020年通则》FCA卖方如何完成交货义务,A4款规定:

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地点或指定地点的约定点(如有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

以下情况,交货完成:

(1)若指定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提供的运输工具时。

(2)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则当货物虽仍处于卖方的运输工具上,但已准备好卸载,并已交由承运人或买方指定的其他人处置时。

由此可见,在以上第(1)种情况下,FCA的交货点是在卖方所在地(工厂、工场、仓库等)由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在第(2)种情况下,FCA的交货点是在买方指定的其他交货地点、卖方送货的运输工具上。当卖方按合同规定,在卖方所在地(铁路终点站、启运机场、货运站、集装箱码头或堆场、多用途货运终点站或类似的收货点)将货物装上承运人的收货运输工具,或者在其他指定交货地,在卖方送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置于承运人处置之下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即转移至买方。

值得说明的是,FCA与FOB一样,买方承担通知卖方交货的义务。如果买方没有给予充分通知,或出现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拒绝接受货物等情况,则自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有关货物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其前提是货物已被划归在本合同项下。

(三)运输契约的缔结

FCA合同的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自指定地运输货物的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提出请求,或如果按照商业惯例,如在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时(如在铁路或航空运输的情况下)需要卖方提供协助,卖方可代为安排运输,但有关费用和风险由买方负担。假如买方有可能较卖方取得较低的运价,或按其本国政府规定必须由买方自行订立运输合同,则买方应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明确告知卖方,以免双方重复订立运输合同而引起问题和发生额外费用。反之,如卖方不愿按买方的请求或商业惯例协助买方订立运输合同,也必须及时通知买方,否则,遗漏运输安排,也将引起额外费用和风险。

(四)货物集合化的费用负担

按《2020年通则》,每种贸易术语的交货点既决定风险转移,也关系买卖双方费用负担的划分。与FOB术语一样,FCA卖方在完成交货义务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都须由卖方负担,而在其后所发生的费用,则由买方负担。鉴于在采用FCA术语时,货物大都做了集合化或成组化(Cargo Unitization),例如装入集装箱或装上托盘(Pallets),因此,卖方应考虑将货物集合化所需的费用也计算在价格之内。同时,《2020年通则》规定:只要双方事先约定FCA术语,可使用“已装船”提单,买方就可凭约定“已装船”提单提取货物。费用和风险由进口商承担。

(五)FCA与FOB的关系

FCA是从FOB术语发展出来的,其目的主要是适应集装箱运输、混装船运输及多式联运的需要,可应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承运货物的交易。在实际作业中,常将FCA术语称为“多式联运的FOB”,而将仅适用于海上交易的FOB术语称为“海上FOB”。当FCA术语适用于铁路或公路运输方式的交易时,称其为“陆上FOB”;适用于空运方式的交易时,称其为“航空FOB”。

FCA与FOB基本原则相同。两个术语均是由买方缔结运输契约并承担运费;卖方在指定地点交货;卖方完成交货后风险转移;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等。FCA与FOB的主要区别为:

1.交货责任不同

在FOB术语中,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舶上时,卖方的交货责任才终了;在FCA术语下,在合同规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

2.货物风险转移时间、地点不同

在FCA术语下,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FOB则是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后才转移,所以FCA术语下的风险可能发生提前转移。

3.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OB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航运,以其他运输方式运送货物的交易均不能使用FOB术语;FCA术语则可使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因此,凡通过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海运、空运、内河航运运输以及结合这些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方式运送货物的交易,均可使用FCA术语。

因此,实际业务中选用FOB还是FCA,主要取决于运输方式。即使在海运或内河航运的情况下,如果在船舶抵达装运港以前,必须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的集散场地经营人(Terminal Operator),则宜采用FCA。因为如果使用FOB,则意味着货物还没有装上船以前,放在集散场地的风险与费用仍由卖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