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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5.2.3 三、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
三、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一)基本含义及适用范围

CIF术语俗称“到岸价”,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之后即完成义务,但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保险费。即:在CIF术语中,卖方签订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CIF术语后面应标明目的港,例如“CIF New York”,即目的港是“纽约港”。CIF风险转移点是“在装运港装上船”,即有关货物损坏及灭失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在货物装上船之前,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装上船之后,由买方承担。CIF合同仍然是“装运合同”,不是“到达合同”。

CIF与CFR相比,卖方有义务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由于CIF、CFR与FOB的交货点和风险转移点都是在装运港和“在装运港装上船”,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中的Cost可以理解为FOB价,其中的Freight指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F),Insurance指保险费(I)。因此,CIF与CFR、FOB在价格构成上的关系是:CIF=CFR+I;CIF=FOB+F+I。

CIF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CIF可能不适合于货物在上船前已经交给承运人的情况,例如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通常是在集装箱码头交货。在此类情况下,应当使用CIP术语。

(二)CIF术语下买卖双方承担的义务

1.卖方应该承担的义务

(1)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2)负责签订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用。

(3)负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自付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及一些官方证件。

(5)负责提供有关的货运单据。

2.买方应该承担的义务

(1)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2)办理目的港的收货、进口清关手续及进口商品检验工作。

(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货运单据,按照合同支付货款。

(三)CIF与CFR的异同

1.主要相同点

(1)均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航运。

(2)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即完成交货义务。采用链式销售时,处于销售链中间的卖方,则以取得已在船上的货物完成交货。

(3)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在卖方完成交货时转移给买方。一般情形下,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4)均由卖方缔结运输契约,支付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并提交运输单据。

(5)均由卖方负责申领出口许可证及办理货物出口通关手续。

(6)均由买方负责申领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货物进口通关手续,支付进口关税。

2.主要不同点

(1)在CFR下,由买方负责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在CIF下,则由卖方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并提交保险单据。

(2)在CFR下,卖方必须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耽误买方投保或漏保,卖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四)使用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2020年通则》关于CIF术语卖方的保险责任规定:卖方应办理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提交保险单据。该保险应采用合同货币按合同价110%投保最低险别。保险期间应自交货点起到指定目的港为止。

在CIF合同中,卖方应与信誉良好的承保人或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使买方或其他对货物有可保利益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当买方要求且能够提供卖方所需的信息时,卖方应帮助买方办理任何附加险别,保险费由买方承担。如果买方准备自己办理任何附加险别,买方可要求卖方提供办理保险所需信息,但相关的风险和费用(如有)由买方承担。

在实际业务中,CIF合同通常订有保险条款,内容包括保险金额、险别、承保人、保险条款等,以明确卖方办理保险的义务;卖方根据保险条款核算保险费,计入CIF价格中。而目前中国保险条款和国际上使用较多的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险条款均列有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如果合同没有订立保险条款,则按照《2020年通则》的规定履行。

2.象征性交货

CIF是最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贸易术语。象征性交货又称凭单据交货(Documentary Delivery),指卖方以表明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付买方或其代理人,以代替货物实际交付的交货方法。按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交易时,卖方在装运货物后,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大多数情况下通过银行交单)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并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货款。也就是说,不论货物是否运抵目的港(地),卖方凭交付货运单据而非凭交付货物本身向买方收取货款。

案例回放3.1

上海某公司与法国某公司订立了一份进口3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 000美元,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2月马赛港装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向卖方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12月20日,卖方将3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票据后,即到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议付行办理了议付。

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付议付行已议付的30万美元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问题:(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分析: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上交货后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不能,开证行无权拒付。因为信用证业务下,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必须承担其付款义务。

(3)买方取得全套货运单据后,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向卖方投买的保险公司索赔。

另外,在CFR术语中讨论过的“卖方租船订舱的责任”“卸货费用的负担”等注意点同样适用于C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