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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5.2.2 二、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二、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一)基本含义及适用范围

CFR术语又称运费在内价,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

CFR术语后面应标明目的港,例如“CFR NewYork”,即目的港是“纽约港”。目的港是卖方运费付至的地点,不是卖方完成交货的地点。CFR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即当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卖方即完成交货。CFR风险转移点是“在装运港装上船”,即有关货物损坏及灭失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在货物装上船之前,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装上船之后,由买方承担。CFR合同是“装运合同”。

由于CFR与FOB的交货点和风险转移点都是在装运港和“在装运港船上”,Cost and Freight中的Cost可以理解为FOB价(C)。而其中的Freight指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F)。CFR与FOB在价格构成上的关系是:CFR=FOB+F。

CFR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CFR可能不适合于货物在上船前已经交给承运人的情况,例如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通常是在集装箱码头交货。在此类情况下,应当使用CPT术语。

(二)CFR术语下买卖双方承担的义务

1.卖方应该承担的义务

(1)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2)负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自付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及一些官方证件。

(4)负责提供有关的货运单据。

2.买方应该承担的义务

(1)负责签订货物运输中的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用。

(2)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办理目的港的收货、进口清关手续及进口商品检验工作。

(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货运单据,按照合同支付货款。

(三)CFR与FOB的异同

1.主要相同点

(1)均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航运。

(2)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即完成交货义务。采用链式销售时,处于销售链中间的卖方,则以取得已在船上的货物完成交货。

(3)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在卖方完成交货时转移给买方。一般情形下,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4)均由卖方负责申领出口许可证及办理货物出口通关手续。

(5)均由买方负责办理货物海上运输保险事宜。

(6)均由买方负责申领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货物进口通关手续,支付进口关税。

2.主要不同点

(1)在FOB下,由买方负责安排船运并支付运费,但在CFR下,则由卖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

(2)在FOB下,卖方只需提供通常的交货证明以证明其已经交货,只在买方有所要求时,才协助其取得运输单据;但在CFR下,卖方需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凭该运输单据,买方可在目的港向承运人索取货物或在运输途中将货物转售。

(3)在FOB下,必须约定装运港;而在CFR下,则必须约定目的港。

(四)CFR术语在使用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及时发出装船通知是按CFR术语订立合同时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在CFR术语下,卖方负责安排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而买方需自行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对货物装上船后可能遭受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获得保障。因此,在货物装上船前,即风险转移至买方前,买方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2020年通则》A5中规定: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有),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后者取得保险所需信息。所提供的信息,在内容上,应“详尽”,在时间上,应“毫不延迟”,使买方能够在货物风险转移时(或之前)办理保险。在实际业务中,卖方通常以发出装船通知的方式提供有关办理保险所需信息。虽然,《2020年通则》没有对卖方未能给予买方该项充分通知的后果做出具体规定,但是根据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卖方可能因遗漏或不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未能及时办妥货运保险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在实际业务中,我方出口企业应事先与国外买方就如何发出装船通知商定具体做法;如果事先未曾商定,则应根据双方已经形成的习惯做法,或根据订约后、装船前买方提出的具体请求(包括在信用证中对装船通知的规定),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2.卸货费用的负担

关于货物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早期的版本没有规定,实际业务中出现了贸易术语变形,如CFR Landed、CFR Liner terms等,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不便。《2010年通则》对卸货费用做了明确规定,原则上该费用由买方承担,但如果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目的港发生了卸货费用,则除非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卖方无权向买方要求补偿该项费用。《2020年通则》基本沿用了《2010年通则》的说明,同时在CFR使用说明中指出,由于卖方需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具体地点的费用,特别建议双方应尽可能确切地在指定目的港内明确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