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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5.2.1 一、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
一、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一)基本含义及适用范围

FOB术语俗称“离岸价”,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自货物装船之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FOB术语后面应标明装运港,例如“FOB上海”,即交货地点就是指定装运港“上海”,风险转移点是“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即有关货物损坏及灭失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在货物交到船上之前,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到船上之后,由买方承担。

FOB术语仅用于海运或内河水运。如当事人无意将货物装到指定船上,在上船前已经交给承运人,这种情况应当使用FCA术语。

如适用时,FOB要求卖方出口清关,但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任何进口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

(二)《2020年通则》对FOB术语的解读

《2020年通则》从A卖方义务、B买方义务两方面对FOB术语进行解读,具体如下。

A1卖方一般义务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与合同相符的证据。

B1买方一般义务

买方必须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A1~A10、B1~B10中所指的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

解读:交货和提供相关单据是卖方的一般义务;支付价款则是买方的一般义务;两者是相互的。这里的单证可以是传统的纸质凭据,也可以是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

A2交货

卖方必须在指定的装运港内的装船点(如有),以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舶之上方式,或以取得已在船上交付的货物的方式交货。在其中任何情形下,卖方都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按照该港的习惯方式交货。如果买方没有指定特定的装货点,卖方则可在指定装运港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装货点。

B2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2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解读:卖方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按照港口习惯方式完成交货,有以下两种情况。

1.在指定装运港的装船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上。这种情况适合于负责装运的卖方。FOB买方负责派船(订立运输合同),卖方负责装运(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上)。买方在派船时,应通知卖方具体的装货点,若没有具体通知,卖方可在指定装运港任意选择装船点。

2.取得已在船上的货物(Procure Goods Shipped)。这种情况适合于链式销售(Stringsales)中处于销售链中间的卖方。在国际贸易中,货物在被运送至终端时,可能经过多次转卖,此即链式销售。处于销售链中间的卖方,实际上不需要装运货物,这时他可以以“取得货物”的方式完成交货义务。这种交货方式,在贸易实践中早已存在,但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是第一次出现。这一规定使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更符合贸易实践。

A3风险转移

除按照B3的规定外,卖方承担按照A2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B3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按照A2交货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果a)买方未按照B10通知指定的船舶名称;或b)买方指定的船舶未准时到达导致卖方未能按A2履行义务,或该船舶不能够装载该货物,或早于B10通知的时间停止装货,买方则按下列情况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a)自约定之日起。

(b)自卖方在约定期限内按照A10通知的日期起。

(c)自任何约定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

(d)以该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者为限。

解读:风险转移的情形有二:

(1)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在卖方完成交货时转移给买方。对于负责装运的卖方,其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在指定装运港的装船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上为止,买方承担自此以后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这是FOB风险转移的一般原则。与以前的解释相比,《2010年通则》关于FOB风险转移做了很大修改。一直以来,FOB风险转移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然而这一规定在实际业务中容易出现问题。如由于装货方式的改进,有些货物在装船时并不越过船舷,此时风险转移“以船舷为界”就毫无意义。又如,FOB合同下,买方要求卖方提交“清洁已装船提单”,而卖方也同意提供此种运输单据凭以向买方收款,则FOB合同的交货点已从“船舷”延伸到了“船舱”。此时风险转移“以船舷为界”在实际中无法操作。由此可见,《2010年通则》中对FOB风险转移点的修改是符合贸易实践的,而《2020年通则》延续了这一改变。

(2)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使得卖方不能如期交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买方承担货物有关的风险,前提是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按照这一规定,卖方虽尚未完成交货,风险照样转移至买方,这在法律上称为“提早转移风险”。由于买方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如期装运(完成交货),若仍规定风险以“完成交货”为界,则不够公平。因此,以“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有利于平衡当事人的权益。

A4运输合同

卖方对买方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但若买方要求,或是依商业实践,且买方未适时做出相反指示,卖方可以按照通常条件签订运输合同,由买方负担风险和费用。在以上两种情形下,卖方都可拒绝签订运输合同,如予拒绝,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

B4运输合同

除了卖方按照A3签订运输合同情形外,买方必须自付费用签订指定的装运港起运货物的运输合同。

解读:自指定的装运港起运货物的运输合同,一般情况下由买方订立;特殊情况下,卖方可协助办理。“特殊情况”是指:①买方有要求。②依商业实践,且买方未适时做出相反指示。“协助办理”是指:签订运输合同的风险和费用由买方负担,卖方只是帮忙办理。如卖方不打算协助办理运输合同,可以拒绝,但应立即通知买方。在实际业务中,以FOB术语交易的零星杂货贸易,买方有时会请求卖方安排船运。这时须明确卖方是以代理人名义还是以本人名义安排船运,同时应约定由谁承担托运人的身份。

A5保险合同

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有),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后者取得保险所需的信息。

B5保险合同

买方对卖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

解读:FOB术语下,买方、卖方可以为自己承担的风险订立保险合同,但任何一方均无为对方所承担风险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为了便于买方办理保险,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有)的情况下,卖方有义务提供办理保险所需的相关信息。

A6交货凭证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已按照A4交货的通常证据。

除非上述证据是运输凭证,否则,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协助买方取得运输凭证。

B6收取交货凭证

买方必须接受卖方按照A6提供的交货凭证。

解读:卖方有义务提供足以证明其完成交货的凭证。在实际业务中,卖方通常按照港口习惯取得交货凭证。该凭证往往是运输凭证。由于FOB卖方无义务订立运输合同,因此允许其取得的是运输凭证以外的交货凭证。但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协助买方取得运输凭证。

A7通关手续

如适用时,卖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出口时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7通关手续

如适用时,买方应该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解读: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及过境手续。各自承担相关的风险和费用,取得需要的官方文件和许可。“如适用时”表明适合国际一般贸易行为,而有些情况,如国内贸易、在欧盟一样的贸易同盟内贸易等,买方、卖方无须按照A7、B7情况办理,即无须办理进口、出口手续。

A8查对一包装一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了按照A4进行交货,所需要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查对质量、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以及出口国有关机构强制进行的装运前检验所发生的费用。

除非在特定贸易中,某类货物的销售通常不需包装,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包装货物。除非买方在签订合同前已通知卖方特殊包装要求,卖方可以适合该货物运输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包装应做适当标记。

B8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强制性装船前检验费用,但出口国有关机构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解读:卖方交货时应对货物进行查对、检验、包装并做适当标记,承担相关的费用。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对需要包装的货物,卖方应提供适合运输的包装。除出口国有关机构进行的强制检验外,买方必须支付任何强制性装船前检验费用。

A9费用划分

卖方必须支付:

a)按照A2完成交货前与货物相关的一切费用,但按照B6应由买方支付的费用除外;

b)货物出口所需海关手续费用,以及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B9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a)自按照A2交货之时起与货物相关的一切费用,按照A7出口所需海关手续的费用,及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除外。

b)由于以下原因之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a)买方未能按照B10给予卖方相应的通知;

(b)买方指定的船舶未准时到达,不能装载货物或早于B10通知的时间停止装货,但以该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者为限;

(c)如适用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费用和从他国过境运输费用。

解读:卖方承担的费用包括完成交货前与货物相关的一切费用,货物出口所需海关手续费用,以及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买方承担的费用包括:卖方完成交货后与货物相关的一切费用,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费用和从他国过境运输费用;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使得卖方不能如期交货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前提是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

A10通知买方

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就其已经按照A2交货或船舶未在约定时间内收取货物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B10通知卖方

买方必须就船舶名称、装船点和其在约定期间内选择的交货时间(如需要),向卖方发出充分的通知。

解读:买方通知卖方的义务:买方订立运输合同后,必须就船舶名称、装船点和其在约定期间内选择的交货时间(如需要),向卖方发出充分的通知。若买方没有发出充分通知,则可能承担“提早转移风险”(B3)和额外费用(B9),可见买方的通知义务非常重要。

卖方通知买方:卖方在完成交货后应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装船通知);若由于买方原因,卖方未能按时交货,卖方也应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FOB买方负责派船,卖方负责装运,会出现“船货衔接”问题。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及时沟通,可以尽量避免船货不能衔接问题。B3 b)风险转移、B9 b)费用划分,规定了买方未及时给予卖方充分通知可能承担的后果。

(三)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安排船运问题

在FOB术语下,由买方租船订舱,签订运输合同,但在实际业务中,买方会请求卖方代为订立运输合同,这时卖方必须要明确自己的身份——代签,因此代签之后要向买方要求偿还代签运输合同的费用。

2.风险界限问题

《2000年通则》将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在装运港船舷处,但从实际的装船作业来看,货物从岸上起吊,越过船舷到装入船舱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很难截然分开,所以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的划分界限并非“船舷”;《2020年通则》根据FOB的含义和实际装船作业,将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上为界”,非常科学、实用。

案例分析

FOB术语下的风险怎么划分

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订2.4万公吨大米出口合同。合同规定:FOB上海,买方所租载货船舶必须不迟于3月20日抵达装运港。由于装货船舶延迟抵达而使卖方遭受的任何损失和额外费用由买方负担。合同签订后,3月10日B公司来电称,由于租船市场船源紧张租不到船,要求延迟1个月装运。A公司因货物早已备妥待运,如延迟1个月装船,势必造成利息、仓租、保险费等费用的损失,即复电B公司不同意延迟,必须3月20日前派船抵沪。3月20日,B公司来电称,已尽最大努力,船只无法找到。3月22日夜,该港遭特大风暴袭击,存放在该港的A公司货物受损严重。A公司即致电B公司告知货损情况,要求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货损、仓租、保险费等。B公司回电称,双方合同是FOB条件,货物在尚未交付之前,风险尚未转移,故该损失应由A公司自负。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问:(1)买方B公司是否违约?(2)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转移?(3)B公司是否应赔偿A公司的损失?

3.船货衔接问题

按FOB条件成交,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船名和船期及时通知卖方;而卖方应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内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只派到或延迟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由此产生的空舱费(Dead Freight)、滞期费(Demurrage)以及卖方增加的存储费等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

反之,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则由卖方承担。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如果买方事前委托卖方代为租船订舱,卖方对此可以接受,但需向买方声明:“卖方如到时租不到船或订不到舱位,与卖方无关,买方无权撤销合同,也无权向卖方索赔。”而且,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来承担。总之,按FOB成交,对装运港和装运期要慎重规定,买卖双方应加强联系,保证船货衔接顺利。

4.个别国家对FOB术语的不同解释

美国、加拿大和其他一些北美洲国家较多采用《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FOB的解释。《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将FOB术语分为6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ree on Board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20年通则》解释的FOB术语相近。然而按《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规定,只有在买方提出请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FOB Vessel的卖方才有义务协助买方取得由出口国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并且,出口税和其他税捐费用也由买方负担。这些规定与《2020年通则》中的FOB术语关于卖方须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并负担一切出口税捐及费用的规定有很大不同。因此,我国外贸企业在与美国和其他美洲国家出口商按FOB术语洽谈进口业务时,除了应在FOB术语后注明“轮船”(Vessel)外,还应明确提出由对方(卖方)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并支付一切出口税捐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