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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5.1.3 三、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三、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由于各国法律制度、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存在差异,国际上对贸易术语的分类及对同一贸易术语的解释与运作也互有不同,因而容易引起贸易纠纷,国际贸易惯例应运而生。

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或称国际商业惯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指人们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成文或不成文的原则、规则、先例、习惯做法或解释。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但是,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体现在两方面:

(1)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

(2)如果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所以,国际贸易惯例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对国际贸易实践的指导作用却不容忽视。不少贸易惯例被广泛采纳、沿用,说明它们是行之有效的。

目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三种,现分述如下。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28年国际法协会曾在波兰华沙开会,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契约统一规则,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经1930年的纽约会议、1931年的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对华沙规则进行了修订,定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全文共2l条。这一规则主要说明了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并对CIF术语下,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解释,至今仍有较大的权威性。它对CIF贸易术语确定的性质,被后来的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采用。

(二)《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1919年美国的9个商业团体制定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The U.S.Export Quotation and Abbreviations)。1941年进行了修订,并改称《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至1990年又加以修订,改称《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90,以下简称《美国定义》),其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6种,其中FOB术语又分为6种,所以实际上其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11种之多,部分见表3-1。

表3-1 《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的贸易术语解释(部分)

《美国定义》多被美国、加拿大以及其他美洲国家所采用。但由于其内容与一般解释相去甚远,国际间很少采用。例如,“定义”中对FOB贸易术语做了6种解释,与“INCOTERMS”对FOB贸易术语的解释有很大不同。因此,我们与美洲国家商人交易时,应特别注意,避免由于两大惯例文本的差异,造成不必要的误会,甚至纠纷。

(三)《202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自20世纪20年代初即开始对重要的贸易术语做统一解释的研究,1936年提出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具有国际性的统一规则,定名“1936 INCOTERMS”,其副标题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故译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后,为了适应不同时期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1999年和2010年进行过七次修改和补充。

2019年9月国际商会又修订了新版本《202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20年通则》),成为该商会的第723E号出版物(Incoterms 2020: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并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历次修订INCOTERMS,主要是为了适应当代商业实践的变化。《2020年通则》考虑了国际贸易不同方式下流程的复杂性,对细节费用以及责任的划分做了更明确的规定,以及对货物运输中的安全问题进一步关注。《2020年通则》更新了“交货”相关的规则,将术语DAT删除,新增了DPU,总数仍然是11个,并对所有规则进行更简洁、明确的陈述。为了便于阅读和理解,《2020年通则》仍然采用“A卖方义务,B买方义务”的方式对应编排,对买卖双方分列了10项义务,见表3-2。

表3-2 《202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列明卖方、买方10项义务

《2020通则》共解释了2组11种贸易术语,见表3-3。

表3-3 《202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解释

《2020年通则》较《2010年通则》有如下变化。

1.框架结构的改变

买卖双方的10项义务A1/B1~A10/B10在内容和顺序上做了调整和改变,以实现用户使用更友好、查找更便捷的目的。同时成本费用出现在A9和B9中,能更快捷地确认买卖交易方所承担的成本。

2.贸易术语中删除了DAT,新增了DPU

用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卸货地约定地点交货取代了DAT(Delivered at 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并调整了术语的排列位置,DPU排在了DAP之后。

3.在FCA术语下添加已装船批注

交易双方可以同意,买方将指示其承运人在将货物装上船前,向卖方签发并交付提单Bill of Lading。

4.对CIP术语下的投保要求进行重新规定

CIP术语下,如果双方无特别约定,卖方有义务投保ICC(A)或类似险别。

5.加入用卖方或买方选择自己的运输工具运输的相关条款

采用FCA、DAP、DPU、DDP术语时,不仅要订立运输合同,而且只允许安排必要的运输。在FCA术语中,可以使用买方自己的运输工具,在DAP、DPU和DDP中,可以使用卖方的运输工具。

6.在运输义务和费用中列入与安全相关的要求

在《2020年通则》中,与安全相关的义务的明确分配已添加到每个规则的A4和A7项下。而这些要求所产生的费用也被更明确地标明,放在每条规则的A9/B9项下。

7.单独列出用户说明

《2020年通则》列出了专门的“用户解释性注释”(Explanatory Notes for Users),这些注释解释了《2020年通则》的基本原则,例如何时使用、何时转移风险以及如何在买卖双方之间分配成本。解释性说明的目的有两个:①帮助用户准确、有效地使用适合特定交易的适当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②当受《2020年通则》管辖的合同存在争议时,这些解释可以为协议制定者和咨询者提供必要的指导。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一个重要的工具,也是进出口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的技能,新版本的公布并不影响此前版本的适用,所以在订立、阅读合同的时候,要明确规定在合同中使用的是哪个版本的通则。以下以《2020年通则》为基础,具体介绍各个贸易术语的内容。

【教学视频】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典型案例

新华社北京2009年12月9日电(记者王希)中国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订委员会日前在北京成立,该委员会将代表中国经贸界的整体利益参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工作。这是中国经贸界首次大规模参与全球经贸规则的制定。

与以往不同,我国此次专门成立的修订委员会将综合国内各方要求,形成能够代表中国商界整体利益的意见,并提交给国际商会总部,中国经贸界的声音将体现在这一重要的全球经贸规则的修订中。

相关法律界人士认为,随着中国在全球贸易份额的上升,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符合中国利益,而对国际惯例的修订也必须充分反映中国贸易的利益诉求。

中国参与全球经贸规则制定这一事件充分体现了中国的影响力日益增强的事实。显而易见,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对中国利益的保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也是增强中国文化自信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