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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4.3.3 三、合理订立数量条款
三、合理订立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包括数量单位的选定、包装货物计价重量的确定、交付数量、时间和地点的确定、数量溢短装条款等。

(一)数量机动幅度的有关规定

1.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某些工矿产品及大宗的农副产品,由于装运技术及运输工具结构条件的限制,实际装运数量很难完全做到与合同规定数量相等。在此情况下,可增订一条溢短装条款。

如,“对于合同中的数量,为适应舱容的需要,卖方有权多装或少装5%,溢短装部分按合同价计算。”有时也可商定溢短装部分按装运日或到货日某指定市场价计算。在合同未明确规定溢短装条款时,为了便于装运,根据2007年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600》)的规定,凡属散装货物,可有5%的机动幅度。

2.约量(About or Approximate)

合同中未明确数量机动幅度,但在成交数量前面加“约”字,以使装货数量可以有所机动。但是由于“约”的含义在国际上有不同的解释,容易发生纠纷,所以,只有当买卖双方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才可以使用。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信用证如果规定有“约”字,应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二)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国际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和国内货源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成交数量。在出口交易中,如果某种商品的价格趋于上涨,则不宜大批量成交;如果价格看跌,应尽可能地多销售。对于资信和经营作风欠佳的客户,适宜小批量成交;而对于有较佳的资信和较强的经营能力的客户,可以适当增加成交量。

(2)数量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完整。不仅要明确数量,还要明确使用的计量单位和计算重量的方法。

(3)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某些商品的交易,受商品的特性、生产能力、船舶舱位、装载技术和包装运输等因素的影响,实际交货量常与合同规定量有一定差异,这种差异的最大限度就是数量机动幅度。为了合同的顺利履行,避免纠纷,规定数量机动幅度非常必要。

案例回放2.2

情况2:交货时由于遭遇旱灾,东北大豆减产,只能交货930公吨。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可以多装或少装10%”。问题:

(1)合同中“可以多装或少装10%”的约定是什么条款?

(2)如果双方约定的包装是麻袋装,以毛作净,每袋重100千克。我方最多可以交货多少袋?最少应该交货多少袋?

(3)我方只交货930公吨,买方要求赔偿是否合理,为什么?(4)如果此时国际市场大豆价格上涨,我方应如何交货?

分析:

(1)合同中“可以多装或少装10%”的约定是溢短装条款。

(2)最多交1 000×1 000×(1+10%)/100=11 000(袋),最少交1 000×1 000×(1-10%)/100=9 000(袋)。

(3)我方只交货930公吨,买方要求赔偿不合理,因为我方少交的货物在约定的溢短装范围内。

(4)若国际市场大豆价格上涨,我方可利用溢短装条款的下限交货,即只交900公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