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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4.2.5 五、制定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五、制定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一)选用恰当的品质表示方式来表示商品的品质

凡是能用一种方法表示的,绝不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以免在履行合同时不易执行。

案例回放2.1

我国向德国公司出口东北大豆1 000公吨,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得超过3%。在成交之前我方曾向买方寄送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情况1:货物到达德国后,买方发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

问题:(1)此案例中,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是什么?我方是否可以认为该批业务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

(2)如果我方保留了复样,应如何处理?

(3)如果我方没有保留复样,应如何处理?

分析:

(1)此案例中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有两种。合同中的规定,是凭规格买卖。寄送样品,且告知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构成了凭样品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应符合两种表示品质方法中对于货物品质的约定。因此不能认为该批业务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

(2)若留有复样,可以复样为依据,证明我方所交货物与样品并无不符,则结果对我方有利。如需赔偿,要求对方出示证明。

(3)如果没有留有复样,无法证明我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样品的品质相同,则结果对我方不利。

(二)实事求是地规定品质指标

品质指标必须符合实际情况,卖方不能为了成交,提出过高的标准,这将导致合同难以履行。

(三)品质条款的内容要科学、灵活,不能过高或过低

要适当规定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以便合同的履行。